“文化大革命”成因的法制因素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安增,东北师范大学博士生、曲阜师范大学教授。(曲阜 273165)

原文出处:
中共党史研究

内容提要:

“文化大革命”爆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出现削弱与滑坡无疑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滑坡与“左”倾阶级斗争理论及实践形成恶性循环;社会主义法制不健全导致个人专断和人治现象的产生;党员干部法制意识淡漠则是“文化大革命”爆发的社会基础。对此加以客观的分析并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对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将有重大意义。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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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外学者对“文化大革命”倾注了持久的研究热情。对于其成因,学界同仁从不同的视角和层面进行了深入挖掘,本文将从法制视角作些分析和探讨。社会主义法制被破坏不一定必然导致“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但“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和持续却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削弱乃至破坏有着直接关系。

      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滑坡与阶级斗争扩大化形成恶性循环

      从某种意义上说,“文化大革命”是1957年以后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左”倾阶级斗争理论与实践恶性循环的产物(注:席宣、金春明对此问题进行过详细阐述,具体参见《“文化大革命”简史》(中共党史出版社,1996年)第3~23页。)。而“左”倾阶级斗争理论和实践之所以一步步发展起来,与社会主义法制受到削弱和破坏是有关联的。

      (一)“左”倾阶级斗争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破坏了刚刚起步的中国法制建设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毛泽东的正确领导下,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相继建立起来,并根据革命和建设的需要,陆续制定了《土地改革法》、《婚姻法》、《工会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一系列的法令、法规,有力地支持和保障了各项政治运动的开展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据统计,从1954年一届人大召开到1957年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先后制订了宪法和5个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审议通过了20多个法规(注: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第72页。)。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起草工作也已着手进行。可以说,我国的法制建设赢得了一个良好的开端。然而,1957年的反右扩大化中断了这一进程,此后“左”倾错误的发展使我国的法制建设再也难以正常进行。

      首先,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使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受到了严重挑战。在1957年春天的整风中,虽然有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但大多数人是出于善良的愿望而提出了一些中肯但又尖锐的建议或批评,即使有些言论是片面的、错误的,也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对少数右派分子的言论进行反击是必要的,但应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当时却依然采用了群众性阶级斗争的方式进行。更为严重的是党中央不恰当地把反右和“肃反”联系起来,以致在全国划了55万多右派分子,实际上是人为地搞了一场全国范围的阶级斗争。反右派斗争中把公民私下或公开的言论作为定罪的依据,不能不说是对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等正当权利的侵犯。随后,毛泽东否定了八大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论断,认为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矛盾是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主要方法就是通过群众运动,这必然要冲击社会主义法制。因为“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甚至对他们自己创造的表现自己意志的法律有时也不大尊重。”(注:《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41页。)

      其次,司法体制被破坏,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尽管党的八大在决议中提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的任务,但这一正确的决策并没有真正贯彻和落实,轻视法制的思想则有所发展。在反右派斗争中,许多法律工作者和司法人员被错划为右派,法制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等)均被当作资产阶级法律观而遭到错误批判,强调法制的权威被视为资产阶级的“法律至上主义”,法律文化的继承性被否定。1957年7月,中共中央在青岛召开省、市委书记会议,强调地方司法部门要向地方党委负责,而不是向同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注: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0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第488页。)。这次会议强化了司法的阶级专政工具和党的附属工具的性质,破坏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1958年8月,毛泽东曾在一次会议上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了。韩非子是讲法治的,后来儒家是讲人治的。我们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法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注:毛泽东:《在协作区主任会议上的讲话》(1958年8月21日)。)刘少奇插话说:“到底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注:刘少奇:《在协作区主任会议上的插话》(1958年8月21日)。)这说明,党和国家领导人深受法律虚无主义和人治思想的影响。同年12月,中央政法小组在一份报告中提出:“刑法、民法、诉讼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看来,已经没有必要制定了。”(注:转引自郑谦、庞松等:《当代中国政治体制发展概要》(中共党史出版社,1988年)第99页。)在这一思想影响下,立法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从1959年到1966年,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除通过了几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和对军官服役条例进行了修改外,再也没有制定一项法律(注: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第102页。)。1960年11月,国家精简机关时,中共中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合署办公,由公安部党组统一领导,从而在最高层次上进一步削弱了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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