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饶事件”几个问题的再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戴茂林 赵晓光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教授。(沈阳 110004)

原文出处:
中共党史研究

内容提要:

“高饶事件”的发生固然有个人的主观因素,但在大解放区基础上产生的大区行政建制和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两级制”,为“高饶事件”的出现留下了体制上的空间。认为“‘东北一党员’的来信是认识和揭露高、饶问题的起点”的观点,缺乏史实论证,也与此后高岗的被重用相矛盾。弄清揭露高、饶分裂党的阴谋的时间是必要的,但“识破”与“揭露”高、饶的问题实际上并没有截然分开。认为“高、饶问题暴露后,中央对他们的问题没有上纲到路线斗争的高度”,与历史事实不符。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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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党史研究》2004年第2期发表的《对“高饶事件”中几个问题的考察》(简称《考察》)一文,分析了“高饶事件”的社会历史背景,论述了“东北一党员”的来信与“高饶事件”的关系,考证了毛泽东和党中央识破和揭露高、饶分裂党的阴谋的时间,为全面、准确地认识“高饶事件”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史料和观点。

      不过,我们认为,《考察》一文关于“高饶事件”社会历史背景的分析和党对这一事件的认识起点和揭露时限的认定,尚不够充分和准确,有进一步分析和考证的必要。故提出我们对此问题的看法,以期促进对“高饶事件”研究的深入。

      一、分析“高饶事件”发生的社会历史背景,不应忽略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体制性因素

      《考察》一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分析“高饶事件”的社会历史背景,共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从根本上说,是高、饶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极度膨胀的恶果。”“第二,进入全面建设时期,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及人事安排,要进行大的调整和变动,高、饶视其为阴谋夺取党和国家领导权力的可乘之机。”“第三,共和国建立之初,在有关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些问题上,党内存有不同的看法和争论,这本来是正常的,但高岗、饶漱石利用这些分歧,大做文章,推波助澜,乘机实施其阴谋活动。”(注:见《中共党史研究》2004年第2期,第44~45页。)

      “高饶事件”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所发生的第一场党内斗争,这场重大的党内斗争之所以发生在建国初期,确实不是一个偶然的事件,有着十分复杂的社会历史背景。《考察》一文中虽然分析了三个方面,但这三个方面的立足点主要是一个,即高岗、饶漱石的个人主观因素。然而,高岗、饶漱石的个人错误固然是“高饶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但高岗之所以能够“把东北地区看作不受中央领导的独立王国,同中央分庭抗礼”,而且又在“担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以后,自称是组织了‘经济内阁’,同中央人民政府和政务院相对抗”(注:“高饶事件”出现后所揭发的高岗“十大罪状”中的两条,见《周恩来同志在关于高岗问题的座谈会上的发言提纲》(1954年2月)。),并非是仅仅靠其主观的意愿就能够达到的,而是与建国初期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密切相关。

      其一,过渡形态的大区行政建制与党政军三位一体的权力结构,易于助长“独立王国”的倾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1949年10月1日在北京成立的。按照当时的临时宪章——《共同纲领》的规定,新中国是一个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适当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地方行政建制有大行政区、省、县、区、乡五级或大行政区、省、县、乡四级。大区行政建制则有1948年8月成立的东北人民政府和华北人民政府,1949年12月成立的华东军政委员会、中南军政委员会、西北军政委员会和西南军政委员会。

      从六大行政区成立的时间和名称即可看出,大区行政建制并非是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统一实行的一级地方行政建制,而是延续了革命战争时期的解放区政权体制。东北人民政府和华北人民政府诞生于新中国成立前,是东北解放区和华北解放区的最高行政机构。其他四个大区虽然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但它们的前身也都是解放战争时期所属解放区的最高行政单位。因此,大区行政建制虽然是地方行政建制中的最高一级,但实际上具有过渡形态的性质。它的实行与中国革命所走的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政权的特殊道路有关,但这并非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与地方的理想行政架构。它带有浓厚的战争年代色彩,既是权力机关又是行政机关,而且既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又是地方一级政府。所以,它不但实行地方政权的职能,而且还以中央政府代言人的身份出现,使所辖地区易于成为独立性较强的“国中之国”。而且,上述大区行政首脑的权力还只是当时所实行的党政军三位一体权力结构中的一个部分。

      高岗是在1949年8月召开的东北人民代表会议上当选为东北人民政府主席的。在此之前,高岗已于1949年3月被中共中央任命为东北局书记。在此之后,高岗又于1949年11月被任命为东北军区司令员兼政委。这样,高岗就集东北地区的党、政、军大权于一身,成为名副其实的“东北王”了。

      其二,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两级制”及由此带来的政务院与国家计划委员会平级的行政架构,是“经济内阁”出现的体制性因素。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行政管理实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其下辖的政务院两级制政府体制。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与《共同纲领》同一天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作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政务院的总理、副总理,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各部的部长、副部长等,都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

      新中国成立之初,实行中央人民政府暂行国家最高权力,国家行政管理暂行中央两级制政府体制这种特殊的权力结构,是由当时的客观形势所决定的。但是,这种特殊的权力配置状况与当时执掌权力的具体人员交织在一起,就出现了上下级关系不清、部门职责重叠的复杂状况。高岗当时不但集东北地区的党政军大权于一身,更是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因此,当他于1952年10月奉调进京担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时,由国家副主席高岗担任主席的国家计划委员会,与周恩来担任总理的政务院是一种什么关系就成了一个很难摆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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