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党和政府解决广东疍民问题述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詹坚固,历史学硕士,助教,华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510631)

原文出处:
当代中国史研究

内容提要:

疍(dàn,音但)民历史上是广东的土著居民,以船为家,以捕鱼和水上运输为主要职业,明清时期虽已基本汉化,但仍处贱民地位,备受歧视。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问题,教育广大人民认识到疍民的落后及其与其他族群之间的隔阂是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产物,采取多种措施将疍民从旧有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式中解放出来,实现了真正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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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南闽、粤、桂以及港澳地区“疍民”由来已久,其中广东疍民人数最多,分布范围最广。虽然1729年清政府就已开豁疍民为良民,但他们仍长期被视为贱民,深受歧视和压迫。建国后,党和政府在周密调查的基础上,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来解决疍民问题,成功地解决了这一历史遗留难题。国内学术界过去对疍民问题有过一些研究(注:20世纪50年代,疍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疍民族别认定方面,即确定疍民是否为少数民族,以便贯彻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如陈碧笙的《关于福州水上居民的名称、来源、特征以及是否少数民族等问题的讨论》(《厦门大学学报》1954年第1期)、韩振华的《试释福建水上疍民(白水郎)的历史来源》(《厦门大学学报》1954年第5期)。20世纪80年代以来,疍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疍民的体质特征的研究,主要代表是中山大学的张寿祺、黄新美,他们分别出版了专著《疍家人》[中华书局(香港)有限公司1991年版]、《珠江口水上居民(疍家)的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2)对明清时期疍民各种社会活动的研究,如叶显恩《明清广东疍民的生活习俗与地缘关系》(载《珠江三角洲社会经济史研究》,台北稻乡出版社2001年版)、吴建新的《明清时期的广东疍民》(《广东教育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和《珠江三角洲疍民开发沙田的历史活动》(《广东教育学院学报》1987年第1期)等;(3)疍民族源方面的再探讨,如莫雁诗的《试论疍民不是民族》(《广西地方志》1995年第2期)、蒋炳钊的《疍民的历史来源及其文化遗存》(《广西民族研究》1998年第4期);(4)疍民语言方面的研究,如潘家懿的《广东饶平疍家粤语的变异及其交际功能的丧失》(《汕头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白云的《象州疍家话语音系结构》(《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等。),但忽视了对建国后疍民问题解决过程的探讨,本文拟对建国后党和政府解决广东疍民问题的举措及影响做一历史考察,以深化对此问题的认识。

      一、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对□民问题的调查和认识

      疍民的族源为古越族(注:罗香林《唐代蜑族考上篇》(《国立中山大学文史研究所月刊》第2卷第3、4期合刊,1934年)认为疍民族源为古越族,现已基本成为学术界共识,参阅张寿祺、黄新美《珠江口水上先民“疍家”考》(《社会科学战线》1988年第4期)、蒋炳钊《疍民的历史来源及其文化遗存》(《广西民族研究》1997年第3期)等。),历史上是广东的土著民族。他们以船为家,以捕鱼、运输为主要职业,在汉文化的影响下,至明清时疍民已基本汉化。明清以来,疍民的族群特征主要有三点:一是水居生活方式。水居一直是疍民区别于其他族群最大之处,是辨认疍民的首要标准。直到建国后人民政府帮助疍民搬迁上岸,他们才结束了水居的历史。二是宗族化程度低,缺乏儒家伦理道德规范。疍民宗族观念淡薄,无明显的宗族界线。疍民社会也无儒家伦理道德规范约束,“在那里无所谓礼教,无所谓纲常”。[1]男女交往及婚姻也较自由,有兄终弟及婚和翁媳婚习俗。[2]三是贱民的身份地位。疍民长期被汉人视为蛮夷,明太祖时更被定为是“不与齐民齿”的贱民。[3]雍正七年(1729年)清政府开豁疍民为良民,但对疍民仍然存在诸多歧视,他们不能从事高尚的职业,不能与汉族通婚,不许陆居,不许应试,实际上仍被视为贱民。[1](pp.19~20)民国政府虽然也曾发文赋予疍民平等权利,禁止对疍民的歧视和压迫,但这些措施大多只停留在公文形式,疍民所受的歧视、压迫和剥削仍严重存在。

      建国初期,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疍民问题,因为解放疍民对于巩固新生政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大陆解放后,国民党残余势力逃到海岛,以海岛为基地,不断骚扰沿海地带,沿海沿江流动谋生的疍民成为匪特活动的对象,严重影响了沿海地区国防及新政权的巩固。其次,疍民人数众多,在沿海地区渔业、农业生产和内河运输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解放疍民,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对于恢复久受摧残的渔业生产、发展农业生产和畅通内河物资运输都有着重要意义。再次,建国后党和政府实行民族平等政策,疍民被中央政府列为少数民族。(注:在1955年认定疍民为汉族之前,政府一直按少数民族来处理疍民问题。如1952年中央民委副主任刘格平在广东首届民族工作会议上作报告说:“广东散居的少数民族有畲族、疍民”(《广东政报》1953年第7期,第6页)。同年,广东民委在调人参加江门疍民调查的函里写到:“中央现将疍民列入少数民族”(省档案馆246-1-6号卷,第3页)。1953年中南民委《中南区少数民族人口统计资料》也把疍民列入少数民族(省档案馆246-1-10号卷,第201页)。疍民代表以少数民族身份参加各种政治活动。)解决疍民问题又是贯彻党的民族政策、解决民族问题的需要。此外,解决疍民问题对于港澳地区的疍民及社会有着直接的影响,也关系到新生政权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影响。

      建国初期,为了解决疍民问题,广东省民族委员会、民政厅先后组织过大规模的疍民调查,全面地掌握了疍民情况,为制定政策提供了充分依据。1952年5月,广东民委向广东省海岛管理局、海南民委及各疍民聚居区政府发出《为调查疍民资料请广泛搜集见告》的公函[4],各地政府按指示组织了专门的调查,并将调查材料上报。由于中央政府将疍民列为少数民族,要求广东省提供有关疍民的材料,1952年11月,广东民委会同中山大学、民政厅、水产局等机关组成调查组到江门调查疍民情况;12月,省民委再度组队前往粤东粤西沿海、粤北内河及中山沙田等疍民聚居区进行重点调查,完成了《阳江沿海及中山港口沙田疍民调查材料》、《粤东疍民调查材料》和《粤北疍民调查材料》。(注:该三份材料由广东省民族研究所修订成《广东疍民社会调查》于2001年8月由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这次重点调查较全面地掌握了疍民的现状、疍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疍民的意见。中南民委对广东省疍民调查工作一直给予正确指导,1953年6、7月先后发出《覆对疍民调查情况提出研究意见》、《函覆关于疍民调查研究问题请示各点由》,对沿海疍民是否包括陆上渔民、“元番种”问题、沙田疍民人数等问题都提出了意见,并指示在疍民问题未获得最后结论前仍要将其作为重要调查研究对象。[5]与此同时,广东省民政厅也组织了相关调查,1952年12月,民政厅为作出沿海沿江渔区建政计划,向各地政府发出《检发沿海沿江有关渔民地区建政问题的初步草案,希予研究提出意见》,要求尽量搜集有关疍民的历史传说、风俗习惯及内部社会情况等资料。[6]为最终解决疍民的族别问题,1955年中央民委派出畲民、疍民识别调查小组赴广东省等地调查,进行疍民民族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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