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农业互助合作的价值关怀与包产到户缘起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海荣,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党史系(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将视野放开来看,包产到户是一场广泛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产物。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农业集体化加速进行,并进一步演变成大规模地按理想的蓝图有计划地改造农村社会的一种尝试。在这种史无前例的动员与参与中,农业的发展并没有出现预期的效应。相反,从高级社开始处于不断的衰退中。历史有其不可忽视的参照性,要想深入地剖析这场农业合作化运动,从中找出其利弊得失,进而挖掘出包产到户产生的缘由,需要对传统的农业互助合作、中国共产党主导互助合作的价值关怀及其嬗变进行仔细的梳理与对照。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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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产到户缘起与党主导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息息相关,它是对运动失误的补救。欲明晰这场运动的利弊得失,首要的是对党互助合作的价值取向作深入的梳理与剖析。

      一、民主革命时期党倡导互助合作的价值关怀及其对传统的改造

      1.传统农业互助合作的特征及原动力

      中国农村原本有着生产互助的习惯。传统的农业互助合作,各地形式多种多样,以陕北为例,农民素来从事两种形式的互助:变工和扎工。变工是那些自耕农之间的劳动协作,通常为两三户农家人在春耕、秋收等农忙季节时相互间的协作,有时还将牲畜和农具包括在内。这种协作需要相互信任,因此变工向来多局限于亲戚朋友之间。而且,当变工囊括牲畜在内时,常常仅限于富裕的农民家庭,往往由富农和中农说了算。变工的周期较短,且素无定制。所以,变工在贫农之间不太适合,成功的很少。扎工是雇工组集体劳动的一种形式,通常由十余个雇工共同组成一个团队来受雇。这些扎工队通常会为一位“工主”服务,“工主”常常是本地的富农或地主。扎工队还有自己的工头,充当团队和“工主”的中间人,使双方成交。扎工队实际上遵从的不是合作原则,它组织得很严密,有严格的规矩,缺乏变工协作中的那种互助合作精神。而且,就扎工队与“工主”及“工头”之间的关系而言,明显存在着剥削因素。

      总之,传统的互助合作,就形式而言,多种多样,参加者多为无力雇工的小自耕农或半自耕农,通常以私人关系为互信的联系纽带,并以经营和生产资料占优势的一方挑头或领导,有其广泛的适应性,其动力也是活力之处在于:一是自愿与独立,由内力作用而成;二是目标的一重性,即增加生产,使其成员受益。但也明显地存在着局限性,如规模小、不稳定、感情性、功利性以及剥削成分的混杂,等等。

      新中国建立后,党在组织互助合作初期也曾参照或借鉴过上述形式与方法,并涌现了众多典型。如湖北浠水县,农忙时的互助范围较广,互助类型以人力或人力与农具调剂、畜力或人力与畜力换工、集体卖工、打伙经营副业为主。但传统的劳动互助规模小,一般是两三户到三五户在一起互助,参加者又多以感情为基础,大多数是有农具而缺乏劳力的中农和缺乏农具的贫农,而以占有农具的中农为中心,进行临时性互助①。然而,这种类型的互助合作并非是合作化运动的直接渊源。

      2.江西、延安时期党互助合作的关怀与传统动力的变形

      中国共产党主导的互助合作可以追溯到江西时期,毛泽东在叙述合作化运动史时,也是追溯到革命战争时期江西、陕北等地区的经验②。

      江西时期,在比较稳固的革命根据地,为解决劳力、耕畜、农具不足的困难,党综合群众的创造,组织了劳动互助社、耕田队和犁牛合作社。为了使互助合作有比较规范的指导,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工农民主政府曾制定了《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耕田队条例》《关于组织犁牛合作社的训令》《组织犁牛站的办法》等条例。

      上述文件中,对于农业互助合作要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执行自愿和互利等重要原则,都作了规定。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作了《我们的经济政策》的报告,特别指出:“我们的经济建设事业的中心是发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业生产、发展对外贸易和发展合作社。”“有组织地调动劳动力和推动妇女参加生产,是我们农业生产方面的最根本的任务。而劳动互助社和耕田队的组织,在春耕夏耕等重要季节我们对于整个农村民众的动员和督促,则是解决劳动力问题的必要的方法。不少的一部分农民(大约25%)缺乏耕牛,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组织犁牛合作社,动员一切无牛人家自动地合股买牛共同使用,是我们应该注意的事。”“合作社经济和国营经济配合起来,经过长期的发展,将成为经济方面的巨大力量,将对私人经济逐渐占优势并取得领导地位”③。

      总之,江西时期党主导的互助合作,其前提在于巩固革命根据地,支援战争,但始终贯穿了尊重农民的选择和习惯,尽量依赖传统的方式引导农民互助合作、共谋利益。当然,也不乏渗入了浓厚的阶级取向和行政作风。特别是对组织合作社重要性的认识开始上升到对未来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重大影响层面,为以后互助合作的走向埋下了伏笔。

      延安时期,随着抗战相持阶段的到来,根据地的财政经济异常困难,党便将发展农业、尽可能地提高农业产量列入抗日根据地军民的重头戏。为此,从1942年开始,中国共产党不仅倡导农村已有的互助合作,而且开始引领新的互助实践。

      党认为互助的最初动力必须来自乡村之外,要靠外来干部的组织与教育工作。当然也意识到从长远观点来看,合作运动的成功有赖于农民的支持和当地热心干部的成长。文件中对这些问题有着深刻的认识:“我们必须特别注意:劳动互助组织必须以群众的自愿为基础,以防止任何形式的形式主义,如发号施令或‘编花名册’等。此外,组织劳动互助时我们必须记住,它是积极的和固有的;我们必须绝对注意有关地区的固有条件,并把它们区别对待。这样,如果我们今天在人民群众中努力发展一种互助劳动组织,贫困队编组就一定不能过大。因为如果组织过大,就要浪费大量劳动力和大量时间。最好以自然村为单位……至于劳动互助的领导,必须通过群众,挑选和选拔那些受群众尊重、生产积极、有能力的人担任。”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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