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建立“五院”,分掌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之权。考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选、铨叙事宜。考试院院长戴季陶上任伊始,便决心“适应现代需要,以建立良美完备之政制”[1](p.168),主持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考铨制度,以力求对文官实行考选与铨叙。本文以抗战前的四次高等考试为对象,从考试的组织、录取、分发与任用等方面考察南京国民政府的文官考试制度。 一、高等考试制度的确立 1928年10月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考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选、铨叙事宜,所有公务员均须依法律经考试院考选、铨叙,方得任用。1929年7月3日,国民政府训令所属各机关:“应严守范围,毋得越权或废职。考试院成立后,一切公务人员之考试权皆属于考试院;其不经考试院或不遵考试法所特定之办法,而行使考试权者,以越权论。考试院不提出质询者,以废职论”[2]。同年8月、10月公布的《考试法》和《公务员任用条例》进一步规定:“凡候选人员、任命人员、依法应领证书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均应经考试定其资格”,“荐任、委任职公务员,应就考试及格人员尽先任用”[3]。这些法规基本上体现了公务员须通过选拔考试方能任用的原则。 《考试法》规定,公务员的选拔考试分为高等考试、普通考试、特种考试三种。参加高等考试,必须具备下列资格之一:国立或经立案或教育部承认之国内外大学与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有大学或专科学校毕业之同等学历,经检定考试及格者;确有专门学术技能或著作,经审查及格者;经普通考试及格四年后或曾任委任官与委任官相当职务三年以上者。但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不得考试:(1)有反革命行为,经证实者。(2)褫夺公权或停止公权尚未复权者。(3)亏空公款,尚未清偿者。(4)曾因赃私,处罚有案者。(5)曾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者。(6)吸用鸦片,或其代用品者[4]。高等考试每年或间年举行一次,以国文、党义(第二届开始增加中国历史、中国地理)等基础科目为第一试,又称甄录试;以专业科目考试为第二试,又称正试;第三试为面试。甄录试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正试,同样正试不及格者不能参加面试。但是,如甄录试及格而正试不及格者,下届考试可以免甄录试,正试及格而面试不及格者,下届考试可免甄录试和正试,但只能免一届相应考试。面试及格方能录取。高等考试及格人员取得荐任官资格。《考试法》的颁布,标志着文官考试制度的确立。 二、四届高等考试之举办 考试院自成立到抗战前,共举办四届全国性的高等考试。1931年2月,考试院向全国公示考试通告,“考选委员会拟定本年内举行第一届高等考试,6月15日至7月5日为报名时间,7月15日正式开始考试”,高等考试共有15种类别,“本届考试举行普通行政人员、外交官领事官、教育行政人员、财务行政人员、警察行政人员等五种,其余暂行从缓”[5]。6月6日,国民政府特派考试院长戴季陶为主考官兼典试委员会委员长,派考选委员会委员长邵元冲为襄试处主任,考试院秘书长陈大齐为典试委员会秘书长,派监察委员刘季平等人为监试委员。来自25个省市的2185人报名参加第一届高等考试。7月15日正式开考,经过甄录试、正试、面试,最后录取101人。 1933年9月21日,国民政府特派王用宾为典试委员长,派徐谟、杨汝梅等15人为典试委员,负责组织第二届高等考试。此次考试规模较大,共有2639人报名参加包括普通行政人员、财务行政人员、教育行政人员、统计人员、外交官领事官、司法官、会计人员7类考试。10月20日,考试在南京、北平同时举行,经过甄录试、正试,共录取及格人员102人(首次录取女性2名)。11月24日,所有及格人员均在南京举行面试,结果除外交官领事官及格人员陶孝完一人,因面试时英语程度较差,不及格外,其余均通过,共录取101人[6]。 第三届高等考试于1935年10月起在南京、西安、广州三地同时举行,共有3941人参加了普通行政人员、财务行政人员、教育行政人员、统计人员、外交官领事官、司法官、会计审计人员、卫生行政人员、建设人员等9类考试,共录取251人(其中有3名女性)[7],是抗战前规模最大的一次。 第四届高等考试又称为1936年临时高等考试。此次考试包括普通行政人员、财务行政人员、教育行政人员、统计人员、司法官、会计审计人员6类。由于是临时举行,报考人数只有1757人,为历届高等考试中最少的一次。但录取比率则为最高的一次,共录取121人[8]。 考试院对举办高等考试非常重视,戴季陶认为“考试原关要政,虽事属创举,而计定百年,非推行尽致,无以树风声”,[9]。因而考试过程组织有序、公正严密、处罚严厉。 其一,组织有序。考试前,考选委员会得向考试院呈请举办考试,考试院再向国民政府呈请,获得批准后,方能开始筹办。首先是考选委员会公示考试事宜,如考试类别、报名时间、考试时间与地点等。在报名期间,考选委员会将依据《考试法》《典试法》组织典试委员会,其委员长由主考官兼任,负责典试事宜,包括安排考试日程、拟定试题、组织考试、组织评卷、审定成绩、张榜公布等;依据《监试法》咨请监察院派监察委员组织监试委员会,负责考试监试;依据《襄试法》组织襄试处,聘请教育界名流几十人为襄试委员,在典试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拟题、阅卷、评分等事宜。最后由典试委员会确定录取人员,张榜公布。整个过程严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