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政治是近代以来以各种社团组织参与政治过程为主要特征的一种政治形式。它特别强调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社会团体在政治过程中的作用。民国时期国家为了便于控制社会,按照职业及地域关系组织各种团体,以控制团体的形式来达到控制社会的目的。费孝通认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存在着一种以‘己’为中心的差序格局,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处理各种关系就是基于这种差序格局,“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象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片面上,而是像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藉此,费孝通认为正是由于这种差序格局的存在导致了中国乡土社会不存在团体。[1](P26)从这个意义上讲国民政府对各社会团体的管制不仅仅是国家对社会的控制的一种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民政府对社会,尤其是乡土社会的一种改造与重构。关于民国时期国家同社会团体关系的研究,主要以下成果:蔡勤禹、姚群民对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对工商业团体的管制做了研究,他们认为在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为了完成抗战,加强动员力量,管制经济,加强了对工商业团体的管制。这种管制“一方面使工商业团体数量大量增加和素质提高,也打击了囤积居奇,对于集中全国物质与人力,发动抗战起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这种管制未能同工商业团体事业相配套,压制了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导致官僚资本膨胀。”[2]此外学者还对明清时期诸种慈善团体进行了研究(注:对慈善团体的研究,学者主要集中于明清时期民间慈善团体的研究,其中最有影响的当数梁其姿:《慈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因其与民国时期慈善团体关系不大,在此不一一列举。),蔡勤禹以抗日战争为线分战前、战时、战后对民国时期的慈善团体进行论述。[3] 以上这些成果主要有两方面特征,一是主要集中在战时对工商业团体的研究,他们多把国家对工商业团体的管制看作是一种战时国民政府的经济政策。二是主要集中在对作为“公共领域”的慈善团体的研究上。实际上民国时期国家对团体的控制与管理范围极其广泛,不仅包括工商业团体与慈善团体,还包括各种职业团体,甚至于一些地域性的社会团体。 在时间段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家自始至终都以控制社会团体的方式从而达到控制社会的目的,国民党政府将社团作为控制民众的一种手段,强迫民众按职业或其他标准来组织各种团体。因此以民国时期大量社团的出现而断定民国时期市民社会的发展,从这一方面讲是有一定的片面性。本文以浙江省为中心试图对民国时期国家对社会团体的管制进行论述,并以此为出发点对民国时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国民政府对人民团体管理权限的演变 人民团体按照国民政府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农会、渔会、工会、商会、工商同业公会、学生会、妇女会、文化团体、宗教团体、公益团体、慈善团体、自由职业团体及其他经中央核准之人民团体等。[4](P195)民国时期人民团体系由民众自行组织,根据团体性质上划分可为社会团体与职业团体两种,但多数民众团体都是国民政府出于管理的需要强令组织。国民政府规定“各人民团体须接受党部之指导与协助及政府之监督,对于管理的层级,国民政府规定在中央为中央执行委员会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在省为省党部,在市为市党部,在县为县党部,县党部未成立或因故撤消者应直接受该省党部之指导与协助”。[4](P195)后来国民政府为了加强党部在基层的力量,增强区党部与区分部的力量,制定了《区党部区分部指导民众运动方案》,要求区党部、区分部加强对民众运动的领导,遵照上级党部之规定训练所属党员,指导党员直接参加人民团体,在团体内指导民众思想行为及组织的训练,同时党员要因地制宜协助团体兴办各种社会事业。[4](P439-441) 由于党部与各级政府的分立,如何处理各级党部同同级政府之间的权限是整个国民政府时期一个难于解决的问题。对人民团体管制权限也是党部与政府两者之间争夺的一个方面,党部利用中央所赋予的“指导与协助”之权,政府利用“监督”之权对人民团体进行激烈争夺。 在此情形之下国民政府制定了《训政时期民众训练方案》,对党部与各级政府在人民团体管理权限方面做出了以下规定。(1)党部对于人民团体不受指导而予以处分时,须呈准上级党部以命令行之,但对于人民团体之解散并须转请当地政府依法执行之。(2)政府对于人民团体认为须解散时须依法办理,但事前须知照当地党部后执行。[4](P209)从这一规定就可以看出各级党部对人民团体的管制上,具有很大的权限。领导民众运动,指导人民团体,便成为各级党部尤其是各地方党部在战前政治活动一个的重要方面。对于领导民众运动,指导人民团体的目标,国民政府标榜:“改善民众生活,提高民众知识,促进生产力与生产额,提高民众之民族意识,以增进民族之自信力,然后可以御侮自卫,民治之基础树立。然后可以完成训政,国民经济发展乃可以救生产落后困苦已深之中国。”[4](P195)由此可见,国民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人民团体的形式来作为对人民进行训练的手段,以达到其训政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