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4月,在蒋介石反革命政变基础上建立的南京国民政府,不是依法治国的政府,由这个政府统治的中国,不是法治国家;“长官”意志起主导作用,用国民党元老胡汉民(1879-1936)的话说:中华民国变成了“中华军国”或“中华官国”。[1]胡汉民先担任这个政府的主席,1928年后,任立法院院长,曾试图改变这种状况,以“使我们国家早日由人治而渡到法治”为己任。他用旧三民主义为指导,系统阐述了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为核心的建国思想、立法原则,为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理论指南;在南京国民政府的第一任立法院院长任内,在短短两三年的时间里,率领立法院完成了一系列重要法典的制定工作,为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形成做出了建设性的贡献;并以身作则,遵守法纪,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对政府及官员进行监督。他做了职权范围内应做的一切,但没能实现其梦想。 一、胡汉民的立法思想 胡汉民认为,欧美的民主政治是虚伪的,所以他反对中国成为西方民主式的国家。不言而喻,他更反对苏式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他主张把中国改造成三民主义的、国民党一党专政下的“全民政治”国家。所以,他对西方天赋人权说和基于此说的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立法,对中国历史上儒家以礼为中心的人治、法家以法为中心的法治,都持批判态度。对清末的修律以及北洋政府时期的照搬照抄西方法律的立法,也予以否定。他主张:三民主义是国民政府“一切建国工作的最高原则”,“是立法工作的最高原则和总出发点”,“国父以外无领袖,三民主义以外无信仰”,“离开了三民主义,便不能立法”。[2](P777)三民主义的立法是“社会的即以社会的或民族的共同福利为法律目标”。据此,他提出“国家社会本位”的立法方针,即国民政府的立法“应该完全站在党、国家、社会的立场上,为整个的中国民族求利益”。[3]并且指出,这种“国家社会本位”的立法方针,与中国传统的家族本位、西方近代的个人本位和苏联的“阶级本位”迥然不同,而是以国家、社会等“最大团体的公共目的”为本位。 以“国家社会本位”为立法方针,就要求在个人权利与国家社会的集体权利的关系上,法律必须以维护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的,摆正群体与个体的主次首从的关系;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法律应积极地维护前者和限制后者。因为个人的权利是为社会生活和民族生存而拥有的,不是为他个人的生活或生存而拥有的。胡汉民强调指出:所谓的“天赋人权”是根本不存在的,因为完全脱离社会的自然人,“只可视为非人”,其生活和生存是没有法律意义的,有法律意义的人只能是生活在团体之中的人,故他“在法律上有无人的资格、权利和地位,则完全以他是否有益于社会或有损于社会为判断”。[2]根据集体权利高于个人权利的大原则,胡汉民提出了个人义务先于个人权利的新观念,与近代西方个人本位原则截然不同,强调个人先尽义务以促进集体权利的实现。它也不同于中国的家族本位,主张国家社会利益高于家族利益。 “国家社会本位”的立法方针的确立,结束了清末以来的法制变革中,中国家族本位与西方个人本位法律原则冲突、妥协、共存的混乱局面,是中国法制变革由幼稚到成熟的重要标志。 胡汉民在社会经济方面的立法主张,同样体现“国家社会本位”的立法方针。他总结了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绝对保护私有制法律原则、自由竞争法律原则以及经济放任政策等产生的弊端之后,提出国家干涉主义经济政策。主张国民政府的社会经济立法应当注重团体利益,以社会为本位,而不能以个人利益为本位。他将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法称为“霸道主义”,将以社会为本位的法称为“王道主义:。他说:“我们所立的法,原都根据于总理的三民主义,民法当然也是如此。三民主义的立法是合于总理所谓‘王道’的,所以我们的民法也是王道的……世界各国的法律大都根本于罗马法与拿破仑法典,这两种法大都以个人为本位,而忽略了多数人的利益,这就不是王道,而是霸道。我们不然,从全国社会的公共利益为本位,处处以谋公共幸福为前提,这便是王道。”[4]胡汉民所强调的社会经济立法上的王道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奉行国家干涉主义经济政策,反对政府对经济生活的放任态度,克服经济生活的无政府状态。主张所有权的制度是社会的制度,是为社会的公共利益服务的,它不能任意废弃,也不能任个人利用它谋一己之利,只要个人把所有权用得不正当,法律就要干涉它。如:在《民法》、《土地法》中,对所有权的态度是,一要保护,二要限制,以“保障社会群体的利益”。由国家运用法律手段积极主动地干预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使之适合于公共利益发展的需要。其次,一切经济问题都必须以调和方式来解决,不应人为地扩大阶级之间的矛盾,即“社会各种现实利益之调节平衡”;[2](P778)再次,立法应注重保护贫弱者的经济利益,处处体现“仁恕公平”的精神等等。在制定《民法》时,为体现“仁恕公平”的王道精神,把《民法》“债权篇”改为“债篇”,在损害赔偿、借贷、雇佣、租赁、赠与、存储等民事法律关系中,主张既注重责任,又顾及客观,不使贫而无告者惨无救济,在制定《工厂法》时,主张调和社会各种成员的经济利益,缓解劳资之间的矛盾冲突与斗争,以体现王道精神。 胡汉民虽然主张“全民政治”,但不主张国民政府实行民主立法。因为他坚持孙中山的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建国方略,主张在自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开始训政时期,实行“以党治国”。即以“中国唯一无二之政党”国民党治国。具体而言,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孙中山规定的人民所有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权力,由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国民党为民众夺得了政权,应以政权保姆自任,训练国民管理政事的能力,并以政权付诸民众为归宿。孙中山规定的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种治权,托付国民政府施行,国民政府应由相应的五院组成。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以下简称中政会)是全国训政的发动和指导机关,并拥有对国民政府组织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国民政府的工作也要受其指导。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政治方面的事,可决定原则,交中政会议出办法,然后交国民政府执行。[5]如此,中政会是中常会之下、国民政府之上的政治决定机关,是“党国连锁”、“训政之发动机关”。立法院也按中政会确定的立法原则拟定条文和法案。总之,国家一切大权归国民党统治集团,其他党派和人民大众无权问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