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汉民的立法思想与立法实践

作 者:

作者简介:
郑素一,汕头大学法律系讲师(广东 汕头 515063)

原文出处:
史学集刊

内容提要: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胡汉民以孙中山先生“遗教”代言人身份,坚持旧三民主义,充分阐述了自己的建国、立法主张。他提出“以党治国”的训政纲领,奠定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政基础;借鉴西方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经济立法原则,结合中国传统的“仁恕公平”的思想,提出“王道主义”的社会经济立法原则;还提出了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等民法、继承法的立法主张。在1928——1931年担任立法院院长期间,完成了立法院的组成框架;任用高水平的立法委员;主持制定了大量的新法典、厘定了旧的法律、法规。他为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形成及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完备作出了建设性的贡献。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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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7年4月,在蒋介石反革命政变基础上建立的南京国民政府,不是依法治国的政府,由这个政府统治的中国,不是法治国家;“长官”意志起主导作用,用国民党元老胡汉民(1879-1936)的话说:中华民国变成了“中华军国”或“中华官国”。[1]胡汉民先担任这个政府的主席,1928年后,任立法院院长,曾试图改变这种状况,以“使我们国家早日由人治而渡到法治”为己任。他用旧三民主义为指导,系统阐述了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为核心的建国思想、立法原则,为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理论指南;在南京国民政府的第一任立法院院长任内,在短短两三年的时间里,率领立法院完成了一系列重要法典的制定工作,为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形成做出了建设性的贡献;并以身作则,遵守法纪,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对政府及官员进行监督。他做了职权范围内应做的一切,但没能实现其梦想。

      一、胡汉民的立法思想

      胡汉民认为,欧美的民主政治是虚伪的,所以他反对中国成为西方民主式的国家。不言而喻,他更反对苏式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他主张把中国改造成三民主义的、国民党一党专政下的“全民政治”国家。所以,他对西方天赋人权说和基于此说的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立法,对中国历史上儒家以礼为中心的人治、法家以法为中心的法治,都持批判态度。对清末的修律以及北洋政府时期的照搬照抄西方法律的立法,也予以否定。他主张:三民主义是国民政府“一切建国工作的最高原则”,“是立法工作的最高原则和总出发点”,“国父以外无领袖,三民主义以外无信仰”,“离开了三民主义,便不能立法”。[2](P777)三民主义的立法是“社会的即以社会的或民族的共同福利为法律目标”。据此,他提出“国家社会本位”的立法方针,即国民政府的立法“应该完全站在党、国家、社会的立场上,为整个的中国民族求利益”。[3]并且指出,这种“国家社会本位”的立法方针,与中国传统的家族本位、西方近代的个人本位和苏联的“阶级本位”迥然不同,而是以国家、社会等“最大团体的公共目的”为本位。

      以“国家社会本位”为立法方针,就要求在个人权利与国家社会的集体权利的关系上,法律必须以维护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的,摆正群体与个体的主次首从的关系;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法律应积极地维护前者和限制后者。因为个人的权利是为社会生活和民族生存而拥有的,不是为他个人的生活或生存而拥有的。胡汉民强调指出:所谓的“天赋人权”是根本不存在的,因为完全脱离社会的自然人,“只可视为非人”,其生活和生存是没有法律意义的,有法律意义的人只能是生活在团体之中的人,故他“在法律上有无人的资格、权利和地位,则完全以他是否有益于社会或有损于社会为判断”。[2]根据集体权利高于个人权利的大原则,胡汉民提出了个人义务先于个人权利的新观念,与近代西方个人本位原则截然不同,强调个人先尽义务以促进集体权利的实现。它也不同于中国的家族本位,主张国家社会利益高于家族利益。

      “国家社会本位”的立法方针的确立,结束了清末以来的法制变革中,中国家族本位与西方个人本位法律原则冲突、妥协、共存的混乱局面,是中国法制变革由幼稚到成熟的重要标志。

      胡汉民在社会经济方面的立法主张,同样体现“国家社会本位”的立法方针。他总结了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绝对保护私有制法律原则、自由竞争法律原则以及经济放任政策等产生的弊端之后,提出国家干涉主义经济政策。主张国民政府的社会经济立法应当注重团体利益,以社会为本位,而不能以个人利益为本位。他将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法称为“霸道主义”,将以社会为本位的法称为“王道主义:。他说:“我们所立的法,原都根据于总理的三民主义,民法当然也是如此。三民主义的立法是合于总理所谓‘王道’的,所以我们的民法也是王道的……世界各国的法律大都根本于罗马法与拿破仑法典,这两种法大都以个人为本位,而忽略了多数人的利益,这就不是王道,而是霸道。我们不然,从全国社会的公共利益为本位,处处以谋公共幸福为前提,这便是王道。”[4]胡汉民所强调的社会经济立法上的王道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奉行国家干涉主义经济政策,反对政府对经济生活的放任态度,克服经济生活的无政府状态。主张所有权的制度是社会的制度,是为社会的公共利益服务的,它不能任意废弃,也不能任个人利用它谋一己之利,只要个人把所有权用得不正当,法律就要干涉它。如:在《民法》、《土地法》中,对所有权的态度是,一要保护,二要限制,以“保障社会群体的利益”。由国家运用法律手段积极主动地干预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使之适合于公共利益发展的需要。其次,一切经济问题都必须以调和方式来解决,不应人为地扩大阶级之间的矛盾,即“社会各种现实利益之调节平衡”;[2](P778)再次,立法应注重保护贫弱者的经济利益,处处体现“仁恕公平”的精神等等。在制定《民法》时,为体现“仁恕公平”的王道精神,把《民法》“债权篇”改为“债篇”,在损害赔偿、借贷、雇佣、租赁、赠与、存储等民事法律关系中,主张既注重责任,又顾及客观,不使贫而无告者惨无救济,在制定《工厂法》时,主张调和社会各种成员的经济利益,缓解劳资之间的矛盾冲突与斗争,以体现王道精神。

      胡汉民虽然主张“全民政治”,但不主张国民政府实行民主立法。因为他坚持孙中山的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建国方略,主张在自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开始训政时期,实行“以党治国”。即以“中国唯一无二之政党”国民党治国。具体而言,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孙中山规定的人民所有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权力,由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国民党为民众夺得了政权,应以政权保姆自任,训练国民管理政事的能力,并以政权付诸民众为归宿。孙中山规定的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种治权,托付国民政府施行,国民政府应由相应的五院组成。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以下简称中政会)是全国训政的发动和指导机关,并拥有对国民政府组织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国民政府的工作也要受其指导。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政治方面的事,可决定原则,交中政会议出办法,然后交国民政府执行。[5]如此,中政会是中常会之下、国民政府之上的政治决定机关,是“党国连锁”、“训政之发动机关”。立法院也按中政会确定的立法原则拟定条文和法案。总之,国家一切大权归国民党统治集团,其他党派和人民大众无权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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