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60年代包产到户变迁与党发展农业思路追溯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海荣,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晋阳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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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产到户的发明权属于农民,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社会,执政党的政治路线、指导思想及相应的重大决策对社会的发展变迁具有决定性的意义。20世纪50、60年代包产到户的三起三落,某种程度上可归结为党内两种思路相互作用、共同演绎的结果。

      一 20世纪50、60年代包产到户变迁与党发展农业的思路攸关

      20世纪50、60年代,在农业发展问题上,党内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思路:

      第一种,注重生产关系的变革,通过组织上迅速合作化与集体化,实行高度统一的经营管理体制,思想上加强社会主义教育,政治上大搞群众运动,甚至发展到狠抓阶级斗争等传统的社会主义改造与发展农业的思路。

      第二种,以发展生产力为主导,不反对组织方向上的合作化与集体化,不排斥思想上加强社会主义教育,但不主张大搞阶级斗争、群众运动的方式,倡导实际工作中按实践规律、依群众的要求行事,注重体制上的合理调整。

      (一)第一种思路统领下,包产到户命运多舛

      1956年伴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完成,中共中央注意到合作化迅速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为此部署1956年、1957年在各地进行大规模的整顿巩固合作社的工作,其中对建立健全农业经营管理制度相当重视。农村工作部长邓子恢总结实践经验提出的“三包”责任制,得到了党中央的首肯。1957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业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认为,必须普遍推行包工、包产、包财物的“三包制度”;生产队在管理生产中,必须切实建立集体的和个人的生产责任制,按照各地具体条件,可以分别推行“工包到组”、“田间零活包到户”的办法;可以实行“大活集体干,小活分开干”等。人民公社化时期,党中央更加倡导“三包一奖”责任制。中央颁布《农业六十条(草案)》曾明确提出,农业生产实行“三包一奖制”,并要求“建立严格的田间管理责任制”,“有的责任到组,有的责任到人”。

      由于第一种思路在中央决策层中占主导地位,中央倡导、诠释的“三包”责任制,重点在“包工”,即强调集体劳动中的个人分工负责,以解决高度统一经营中出现的严重的劳动混乱问题。这里的“统”、“分”结合,主要是生产劳动的“统”与“分”,不牵动分配制度的变革。况且包工包产单位有严格的界限,即“产包到队,工包到组,田间管理包到户”。农户只能包一部分农活,而不能成为包产单位。可是,在各地落实责任制过程中,对“三包”开始“修正”,如1956年四川江津、浙江永嘉等地突破对包产单位的限制,搞包产到户;1959年包产到户较活跃时期,在江苏,有些地方全部农活都包到户,少数地方实行了全部或部分农作物包产到户的办法;湖北省鄂西宣恩县的一些地方搞起了“土地下放”,“包产到户”;甘肃的一些地方把全部农活或大部农活包干到户,取消或基本取消了集体劳动。武都县隆兴公社红石生产队则搞起了包产到户,把土地、车马、农具按劳动力固定到户[1]。60年代初,安徽试行“责任田”,名称虽异,本质也是包产到户。问题已触及到“实质”,有悖于第一种思路。

      《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中明确指出:“目前在个别地方出现的包产到户和一些变相单干的做法,都是不符合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原则的,因而也是不正确的。”要求各地“逐步地引导农民把这些做法改变过来”[2]。当人民公社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确立后,包产到户遭到进一步的排斥。

      第一种思路对“包”有一个绝对的“底线”,即任何包工包产都不能突破统一计划、集体劳动、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制度框架,即决不允许对“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有所突破。这样,50、60年代的包产到户,尽管每次兴起都产生了可观的绩效,终因合法“出生证”的缺失而命运多舛,数起数落。

      (二)第二种思路上下互动演进中,包产到户几度春天

      50、60年代,在对责任制完整深刻的认识上,特别是对待包产到户问题,第二种思路与前者有着本质的不同。虽然不占决策主导地位,但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邓子恢在1954年召开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上,正式提出了农业集体经济应当实行以包工包产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他说:“要把劳动组织好,应实行分工分业,分组分队,并实行按件记工、小包耕、大包耕,以至包耕包产等制度,”认为这种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劳动效能,“是搞好集体经济的重要制度”[3]。同时他特别强调,生产责任制是个体经济所没有也不需要的,但集体经济则非有不可,否则便无法办好这种新型经济,为此,要求各级干部很好地研究农业生产责任制,努力成为农业生产的内行。显然,邓子恢不仅仅将生产责任制作为一种工作方法,而是作为集体经济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来认识的,大大提升了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地位和意义。在此之前,“党内对生产责任制的认识尚停留在作为解决农业生产合作社经营管理问题的一种工作方法的层面。”[4]一提升,推动了各地的进一步探索,客观上为包产到户的生成营造了丰厚的土壤。

      合作化中,在整顿高级社经营管理问题时,包产到户开始出现。遗憾的是,不到一年便被压了下去。人民公社化后,在纠正“五风”的过程中,第二次包产到户又顽强地冒了出来。与上次相比,本次包产到户的特点:其一,范围广、程度深。不仅涉及不少省区,有的地方直接把土地包给农户经营;其二,得到不少地方干部的支持。他们的支持不仅是基于急于调动生产积极性的权宜之计,重要的是基于对农业合作化以来农村发展历史的反思得出的结论;其三,实践中勇于突破,善于变通。如许多地方从贯彻田间管理责任制出发,以包工开始,发展到定产到户,并再次突破,一包到底,直接冲击着“人民公社”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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