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研究,经过东西方学者数百年的努力,无论是微观还是宏观方面,都取得了相当多的重要学术成果(注:中国的元史研究,从明初修《元史》起,至今已逾600年;国外的元史研究,可以上溯到17世纪欧洲东方学初兴阶段。李治安、王晓欣先生著《元史学概说》(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一书对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的国内外元史研究成果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陈得芝师在白寿彝先生总主编的《中国通史》第八卷《元时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中对1995年以前的东西方元史研究重要成果作了甚为公允的评价,见该书上册第92—241页。);但是,由于蒙元王朝的独特性,使得元史研究的难度相对比较大(注:杨志玖先生认为元史具有世界性、多民族性和由它们带来的研究上的困难性等三个特点,见《关于元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原载《历史教学》1985年第4期,后收入其著论文集《陋室文存》,中华书局2002年版。),到目前为止,不论是微观的考订方面,还是宏观的论述方面,元史领域都还有不少研究相对不太充分的地方。就宏观方面而言,前辈学者已经指出了不少研究中的薄弱之处,如元代思想史、元代法制史、元代的医学、元代在中国史上的延续性等(注:陈得芝师说:“思想史写到元代就有点不够劲了,只剩下北许南吴,谈到理学只是提宋明理学。”见周少川:《元史研究的师承与创新——陈得芝教授访谈录》,《史学史研究》1998年第1期。陈高华先生在《20世纪中国的元史研究》一文中认为,“元代法制的研究,还只能说处于起步阶段”;“元代卫生医药状况,内容丰富多彩,可惜的是,迄今为止没有得到史学界的青睐”。该文载北京师范大学古籍所编《元代文化研究(第一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萧启庆先生在《近五年来海峡两岸元史研究的回顾》一文中指出:“对元朝在中国史上延续性之探讨应该是未来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该文收入其著论文集《元朝史新论》,台湾允晨文化公司1999年版。)。笔者在最近几年的元史教学和研究中,感觉还有一些宏观方面的问题有待深入探讨,笔者把它们写出来,希望和读者一道来考虑如何加强研究。 一、大蒙古国与历史上蒙古高原游牧政权有根本区别的社会制度是怎样形成的? 历史上有不少游牧民族在大漠南北建立过或暂或久的政权,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后确立的几项重要制度,如千户百户编组、分封、成立怯薛组织、编制成文法等,除了编制成文法以外,表面看来,其他几项制度在以前的游牧政权中也都出现过类似的现象。但是,如姚大力师指出的那样,此前游牧政权十进位的军事编制形式是以血缘外壳下的氏族部落为单位编组和调度游牧民战士的组织形式,是与氏族外壳并存、相对于氏族外壳处于补充和附属地位的军事性质的编制;而大蒙古国的千户百户编组则使得漠北历史上“氏族血缘外壳现在第一次被另一种划分游牧居民的组织形式所取代,原来的氏族核心家族的领属权被剥夺”(注:姚大力师:《塞北游牧社会走向文明的历程(一)》,张树栋、刘广明主编《古代文明的起源与演进》第十二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巴托尔德认为,游牧政权都有家产制的特性(注:巴托尔德(B.B.Barthold):《蒙元入侵前夕的突厥斯坦》(Turkestan down to the Mongol Invasion),米诺尔斯基(T.Minorsky)英译本第三版,伦敦1968年,第268页。),一方面把政权控制领域内的所有,主要是游牧部众看作仅属于核心部落集团统治家族——单于或可汗家族——的私产,另一方面,又将对游牧部众的统治权在这些家族成员以及往往与单于或可汗家族具有联姻关系的少数异姓显贵家族成员间进行分配。据姚大力师研究,蒙古之前的游牧政权实行分封时不打破原有的社会组织,分割的单位不是单个的游牧家庭而是被征服部族原有的社会组织,即氏族,分封的结果,形成上下两层领属权,“前者指核心部落集团首领家族对征服或归附各部的间接的政治、军事、统治的权力,后者则指处于上级领属权约束与限制之下,保留在臣服诸部原有君长手里的那一部分对部众的直接领属权”(注:姚大力师:《塞北游牧社会走向文明的历程(一)》,张树栋、刘广明主编《古代文明的起源与演进》第十二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学界公认,成吉思汗的分封在前述千户百户编组的基础上进行,结果使得领属权只在黄金家族成员间分割和继承(注:笔者认为,这种领属权后来还越来越集中到大汗或皇帝手里,参见拙文:《试论元代中央官制的本质和历史影响》,载刘迎胜主编《元史及民族史研究集刊》第14辑,南方出版社2001年版。)。大蒙古国的怯薛制由建国前的那可儿制发展而来,此前的游牧政权首领也大都建立过首领军事侍从制度,但是蒙古族的那可儿制与它们相比有两点根本区别:其一,首领的那可儿除充当战士外还履行首领的其他使命,包括首领屯营内的诸色家务;其二,主要那可儿的来源是首领的斡脱古·孛斡勒,即因功而蒙恩的被使长看作亲信骨肉的家族世袭奴隶,由于斡脱古·孛斡勒是个荣称,所以那可儿成员中其他成员也会自动或努力使自己处于斡脱古·孛斡勒的地位。那可儿制发展成人员庞大的、职掌世袭的、帝国重要政务由其成员为之的怯薛制后,不仅主奴观念延伸到全体蒙古属民中,怯薛制本身更是巩固并加强这种主从隶属关系的工具(注:参见萧启庆:《元代的宿卫制度》,收入其著论文集《元代史新探》,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3年版;另参见拙文:《元代怯薛新论》,《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通过以上三种制度的建设,加上成文法的保障,一方面漠北高原上游牧民族的社会组织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根本性的变化,另一方面,大蒙古国大汗的权力也得到空前加强(注:笔者认为,由于斡脱古·孛斡勒制度、那可儿制度、怯薛制度的实行,使得蒙古大汗和其臣僚间形成主奴关系,这种主奴关系影响了后来元朝的君臣关系。见拙文:《论元朝君臣关系的主奴化》,《江海学刊》2004年第1期。)。 巴菲尔德认为,成吉思汗建立的大蒙古国与其说是漠北高原游牧政权的继续,不如说是它们的异数(注:巴菲尔德(Thomas Barfield):《危险的边界:游牧帝国与中国》(The Perilous Frontier: Nomadic Empires and China),Blackwell 1989年版,第191页。)。萧启庆先生认为,大蒙古国的制度,一方面继承了北亚游牧民族的历史遗产,另一方面又融入了很多成吉思汗的创造(注:萧启庆:《蒙元支配对中国历史文化的影响(修正版)》。2004年天津元史会议期间,萧先生惠赠笔者此文打印稿,不详是否已正式出版。)。根据学界普遍的对蒙元王朝的认识,巴菲尔德所说的异数或萧先生所说的成吉思汗的创造,较之前的历史传统,对后来历史的影响更大。现在的问题是,这样的根本变革是怎样形成的?简单地说,我们可以认为是成吉思汗个人的历史作为,但是如果能够在考虑历史的突变和个人的突出行为等因素之外,再从历史长时期的演变过程中进行分析,我们也许会得到更为合理的认识。这里,至少有两点因素值得考虑:第一,在大蒙古国政权之前,在漠北立足的游牧政权大多为操突厥语族语言的族群建立或其民众主要操突厥语族的语言,而据姚大力师研究,后来16世纪的哈萨克部落仍以血缘氏族为基础(注:姚大力师:《塞北游牧社会走向文明的历程(二)》,前揭张树栋、刘广明主编《古代文明的起源与演进》第十三章。);第二,蒙古族在建立大蒙古国之前,在漠北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渗透和与各部落融合的过程,这与之前游牧民族由壮大到建立国家政权相对比较迅速形成较为鲜明的对比。由于史料的缺乏,早期蒙古社会的研究目前做的实际上还很不充分,如何解释大蒙古国的制度建设就比较为难。我们是否可以在依托历史史料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人类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来对这一问题做进一步的研究?像《元朝秘史》以及中国历代正史中少数民族的传记材料其实是很好的人类学研究素材,但从人类学角度对这些材料进行分析目前做得似乎不够。也许,当我们换一个角度,从人类学视角切入,再来分析这些材料时说不定会得到意外的收获,从而对本节所提的宏观问题作出比突变论更为合理的解释。 二、大蒙古国的政治制度是如何过渡到元朝的政治制度的? 大蒙古国的主要政治制度除了上述的分封、怯薛外,还有一项大断事官制。大断事官群体及其属僚——最重要的属僚是作为文书官的必阇赤——形成大蒙古国最重要的行政机关。这种政治体制学界没有异议,认为是蒙古制的。忽必烈继位后,成立了中书省,此后除了少数时期和尚书省并立且其职权大多被后者侵夺外,中书省一直是元朝重要的中枢机构。学界普遍认为忽必烈建国后,在中枢机构的设置上采行汉法,即中原王朝传统的政治制度;他所建立的中书省是中原王朝宰相制度的发展,在元朝各种机构中处于核心地位,尽管保留了一些蒙古制的残余,但已经不占主导地位。现在的问题是,蒙元王朝的政治制度是怎样由以大断事官群体为行政中枢的蒙古制变化为以中书省为核心的汉制的?和上面一个问题一样,我们也可以认为是忽必烈的个人所为,但是用突变论解释历史往往会把复杂的历史过程看得过于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