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财政督理型准政区及其行政组织

作 者:
余蔚 

作者简介: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上海 200030)

原文出处: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内容提要:

宋代存在着各种准政区。其中对于国家政治生活影响最大的,是以发运使、总领、提举茶马、提点坑冶所管辖的财政督理型准政区。以发运使等为长官的准行政组织,受中央政府委托,在各自辖区内履行财政职能,并且围绕各自的职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地方行政事务。它们对本政区内的州、县,甚至路一级的官员存在着事实上的上、下级关系,使中央政府对地方行政事务的监察与管理进一步加强;但是它们的权力扩张受到中央政府的抑制,最终未能成为正式的行政组织,使宋代地方行政体系运作迟缓的发展趋势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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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振鹤先生对政区的定义是:“任何国家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必须将其国土划分为有层级的区域,这些区域就是行政区域,简称为行政区或政区。”同时,他也提出了一个区域作为政区而存在,所要符合的充分、必要条件。其必要条件,是要有一定的地域范围,有一定数量人口,存在一个行政机构;充分条件,是处于一定的层级之中,有相对明确的边界,有一个行政中心。满足这些充要条件的,就可以算是正式的行政区划。

      然而一般意义上的政区,并不能包括所有具有行政职能的地方机构,因此,在地方行政制度的研究中,又有“准政区”这一概念,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但只具备成为政区的部分充要条件的区域。在我国历史上,准政区有多种类型,包括监察区域、军事管制区、财政督理区、宗教事务区以及边疆特殊治理区域、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治理区域(注:周振鹤:《行政区划研究的基本概念与学术用语刍议》,《复旦学报》2001年第3期。)。准政区范畴的确定,依赖于正式政区概念的确定,在国家的实际行政事务操作中,其出现的频率不如正式政区那么高,但这并不意味着准政区不重要。事实上,准政区不仅是在特殊区域灵活运用特殊管理方式的产物,而且是连接地方一般行政事务与整个国家的军事、经济、民族、外交发展大势的载体,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它是不可或缺的。这也正是准政区在我国历代从未消失的原因。

      在政治文化高度发达的赵宋王朝,地方行政制度发展到了非常完备的程度。正式政区包括高层政区(路)、统县政区(府、州、军、监)、县级政区以及在地域上并不连续分布的县以下政区,而在核心的四层正式政区、三层普设的正式政区之外,还有大量不能被纳入这固有层级之中的“准政区”的存在。与其它朝代相较,宋代的准政区种类最多,功能最全,在国家政治中的影响最大。它们是为正式行政组织以外的其它机构履行军事、财政、监察等特殊职能而划分的区域,无论南宋还是北宋,其大部分境土都曾建立过辖区大小不同的各种准政区,它们在宋代政治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现有的关于宋代准政区的研究,无论是就范围还是深度而言,都有所不足。这不仅使宋代地方行政制度缺少重要的一环,并且限制了与此密切相关的正式政区的研究,更不用说地方行政制度之时代特色及地区差异无法得到揭示。加强宋代准政区的研究之紧迫性是显而易见的。

      在整个宋代所曾建置的财政督理型、军管型、监察型等一系列准政区中,前者最受中央政府重视、对政府之维持最为重要,并且其行政机构与正式政区(路、州、县)的关系最密切、介入地方行政事务的程度最深,因此,财政督理型准政区应当是首先受到关注的一类准政区。

      宋代的准政区,包括发运司、总领所、提举茶马、提点(举)坑冶辖区。这些区域有明确的边界和固定的治所,介入地方行政事务,有利于其特殊职能的顺利实行,因此这些机构逐渐具备了管理辖区之内部分行政事务的职能。显然,这种区域已具备了政区的必要条件。但是,它们都毫无例外地具有局限性,使之有别于正式的政区。有的财政督理型准政区只辖有一路(高层政区)之境,有的辖有几个路,或者辖有几个完整的路另加几个路之各一部分,很难将它们纳入一定的层级之中,甚至没有一定的名称——如同高层政区之统称为“路”——以统括之。在辖区内履行中央政府授予的特殊职能,是财政督理区的行政机构涉入地方行政事务的权力本源。它们与辖区内各地方行政组织的关系都围绕着其特殊职能,然而与后者之间不一定存在明确的上、下级关系。财政督理型准政区是宋代地方行政区划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外围机构”。

      一 发运司辖区

      发运司。宋代发运司长官为发运使,全称“淮南江浙荆湖制置发运使”,简称“制置发运使”、“发运使”,或称“大漕”。发运司曾历五次置、罢,其发展过程可分为三个时段:北宋至道元年至南宋绍兴二年(995—1132年), 南宋绍兴八年至乾道六年(1138—1170年),嘉熙三年至景定四年(1239—1263年)(注:(宋)王应麟《玉海》卷182《建隆发运使》:宋初建隆二年(961年)曾以卢浚为京畿东路发运使,然此发运与转运使性质更相近,而与后来设置的经营数路财赋的发运使无干。)。

      至道元年,初置江淮两浙发运使、兼制置茶盐事,以杨允恭、李廷遂及王子舆为之(注:(宋)孙逢吉:《职官分纪》卷47。)。至道三年罢发运使,其职事令淮南转运使兼领(注:(宋)吕祖谦:《历代制度详说》卷4《漕运》。)。咸平三年(1000年),盐铁判官王子舆、閤门祗候秦羲复为制置淮南江浙茶盐,是年,令兼制置矾税,仍领荆湖路,此为复置发运使之先声(注:《职官分纪》卷47。)。景德二年(1005年),复置淮南江浙荆湖茶盐矾税、兼都大发运使一员,以李溥为之(注:《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会要》)职官四二之一五。按《玉海》卷182言,景德三年复发运使,以马亮为之,李溥为发运副使。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2,景德三年二月癸巳条,以冯亮为淮南江浙荆湖制置茶盐、兼都大发运使都大发运使之复置自该年始,与《会要》所载稍有不同。)。景祐元年(1034年),复罢发运使,五年,又复置淮南、江、浙、荆湖制置发运使二员(注:(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122,宝元元年八月丁卯。),发运使之设,终于固定下来,并如李弥逊所言,“制置、发运两司通而为一”,直至南宋绍兴二年(1132年)废罢(注:《会要》职官四二之五五、五六。)。其员数,有使或副使共二员,另有都监一员,资序较低,且不常置(注:《职官分纪》卷47。)。南宋绍兴八年,又复置江淮荆浙闽广等路经制发运使。绍兴九年正月,去“发运”二字,为经制司(注:《会要》职官四二之三一、三二。)。同年八月罢(注:(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下简称《要录》)卷131, 绍兴九年八月癸亥。)。乾道六年(1170年)三月,又复置江浙京湖淮广福建等路都大发运使。然则定都临安已四十年,转漕汴京之法既不必复,且已有四总领所负责各路之间转漕之事,发运使之职事,实处于户部与总领之间,所管区域,又几乎同于户部,难以划清各自之职责范围(注:《宋史》卷364《韩彦直传》云,乾道中,彦直以湖北京西总领兼发运副使。这可以看作是对发运使与总领之间的职事调整:总领仍管旧有职事,移诸路钱粮供馈军需,名义上负责部分发运司之事务,然而,总领还是总领,并不是专职的发运使,故而事实上发运司对总领之事,恐是干涉乏力。)。孝宗不得不承认,自置该司之后,“广立虚名,徒扰州郡”,于当年十二月罢发运使(注:《会要》职官四二之五五、五六、五七。)。此次置司,仅历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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