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人的正祀、淫祀观(之二)

作 者:

作者简介:
皮庆生,清华大学历史系博士生。(北京 100084)

原文出处:
东岳论丛

内容提要:

宋代祠神信仰十分活跃,宋人对“正祀”与“淫祀”的认识亦更为复杂。“正祀”包括祀典与获得封赐的祠神,而朝廷、普通官员、士人主要从民众生命安全、地方治安、经济利益、伦理道德、貌像仪式不伦、神灵出身等方面来认定“淫祀”,尤其关注仪式行为的不合法。官员、士人在判定祠神信仰是否合法时虽然有朝廷制度与儒家经典两套标准,但起实际作用的多为前者。理学家运用理气、诚等概念重新阐释传统儒家经典,提出了十分严格的淫祀观念。在大部分宋人心中,正祀与淫祀之间存在一个广阔的“中间地带”,这与学界将正、淫祀对立二分的观点有很大不同。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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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理学家的观点

      与普通士人、官员相比,理学家的淫祠观有其特殊之处。通常,当他们充满了理学意识而进行表达的时候,他们的立场往往是超出官员与士绅的,这时候,他们原本习得的经典知识,对当下充满焦虑的伦理与秩序意识,写作时文学表达的词语夸张与修饰,常常使这一立场充满高调理想主义和道德严厉主义。但是,由于他们将理、气观念引入祭祀、祠神信仰的解释之中,从而使他们对淫祀的认识与传统儒家也有了很大的不同,这种解释的转换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批判的严厉性和处置的绝对性,从而使祠神信仰在理学解释框架中有了一个空间。只不过受传统哲学史研究方法的影响,这个方面一直不太为研究者重视,实则理学家对鬼神、民众信仰的认识和态度是其总体思想的有机组成之一,他们的观念、态度对此后的官员、士人影响很大。由于理学家内部对淫祀的认识也有差异,对他们逐个分析显非本文所能,这里只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观念加以论列,希望无以偏概全之嫌。

      理学家论鬼神,自横渠伊川以下,不出“造化之迹”、“二气之良能”一途,而统之以理气说(注:陈淳:《北溪字义》卷上。但二程与朱子亦复有区别,二程喜以理言鬼神,而朱子更多地强调鬼神是阴阳二气之迹。参李申《中国儒教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第423页。)。他们对普通民众的鬼神信仰亦非全盘否定,二程便认为,“世间有鬼神冯依言语者,盖屡见之。未可全不信,此亦有理。”(注:《二程集》,中华书局,1984,第16页。)陈淳问朱子“世俗所谓物怪神奸之说,则如何断?”朱熹的回答是:“世俗大抵十分有八分是胡说,二分亦有此理。”(注: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六十三,中华书局,1981,第1551页。)认为风雷山泽与庙中祭享的鬼神都有道理,而“乡村众户还赛祭享时,或有肃然如陈风,俗呼为‘旋风’者,”即是鬼神之良能功用(注:《朱子语类》卷六十三,第1544—1545页。)。但理学家之目标在重建社会秩序,祭祀信仰亦是需要整合的方面,他们对礼仪制度、民众信仰提出过一系列意见,在祠神信仰方面,他们的观点基本上是各种社会力量、群体中最严格者。《二程遗书》卷二十二云:

      范公甫将赴河清尉,问:到官三日例须谒庙,如何?曰:正者谒之,如社稷及先圣是也。其它古先贤哲亦当谒之。又问:城隍当谒否?曰:城隍不典,土地之神,社稷而已,何得更有土地邪?又问:只恐骇众尔。曰:唐狄仁杰废江浙间淫祠千七百处,所存惟吴大伯、伍子胥二庙尔,今人做不得,以谓时不同,是诚不然。只是无狄仁杰耳。当时子胥庙存之,亦无谓(注:《二程集》,第295页。)。

      伊川认为“城隍不典”,将城隍从土地之神的系列中排斥出去,实则当时有大量城隍已纳入国家祀典,则“正”“典”与否不在其是否纳入国家祀典(注:唐宋城隍的情况见《宾退录》卷8,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103—105页;对这一时期城隍的研究可参姜士彬(David Johnson),“The City- GodCults Of T'ang and Sung China”, Harvard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ol.45:2(1985),pp.363—475.),甚至伊川认为传统的五祀也“非先王之典”,只是“后世淫祀”,“全无义理”(注:《二程集》,第163,289页。)。他在民众祠神信仰问题上比张载要严格,二人曾讨论过龙女衣冠一事,张载认为“当依夫人品秩,盖龙女本封善济夫人”,程颐当即反驳道:“某则不能,既曰龙,则不当被人衣冠。矧大河之塞,本上天降佑,宗庙之灵,朝廷之德,而吏士之劳也。龙何功之有?又闻龙有五十三庙,皆曰三娘子,一龙邪?五十三龙邪?一龙则不当有五十三庙,五十三龙则不应尽为三娘子也。”(注:《二程集》,第270页,龙女一事并见胡寅《斐然集》卷十五《缴宣谕官明橐乞封龙母五子》,第318页。)显然,程颐对当时遍布各地的龙神庙很不以为然,更不主张施之封号庙额,他赞成的是传统的天地宗庙社稷祭祀体系,裁定信仰合法性的是“义理”,不过他对其观点未作阐述。

      朱熹是较早系统地对传统儒家经典中祠神信仰合法性问题重新阐释的理学家,其观点基本收入《朱子语类》卷三《鬼神》。理学家的理、气、诚等概念成为解释传统祠神信仰合法性的有力武器:

      问:“神以祭祀而言。天地山川之属,分明是一气流通,而兼以理言之。人之先祖,则大概以理为主,而亦兼以气魄言之。若上古圣贤,则只是专以理言之否?”曰:“有是理,必有是气,不可分说。都是理,都是气。哪个不是理?哪个不是气?”问:“上古圣贤所谓气者,只是天地间公共之气。若祖考精神,则毕竟是自家精神否?”曰:“祖考亦只是此公共之气。此身在天地间,便是理与气凝聚底。天子统摄天地,负荷天地间事,与天地相关,此心便与天地相通。不可道他是虚气,与我不相干。如诸侯不当祭天地,与天地不相关,便不能相通;圣贤道在万世,功在万世。今行圣贤之道,传圣贤之心,便是负荷这物事,此气使与他相通。如释奠列许多笾豆,设许多礼仪,不成是无此姑谩为之!人家子孙负荷祖宗许多基业,此心便与祖考之心相通。祭义所谓‘春秋尝’者,亦以春阳来则神亦来,秋阳退则神亦退,故于是时而设祭。初间圣人亦只是略为礼以达吾之诚意,后来遂加详密。”(注:《朱子语类》卷三,第47—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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