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人的正祀、淫祀观(之一)

作 者:

作者简介:
皮庆生,清华大学历史系博士生。(北京 100084)

原文出处:
东岳论丛

内容提要:

宋代祠神信仰十分活跃,宋人对“正祀”与“淫祀”的认识亦更为复杂。“正祀”包括祀典与获得封赐的祠神,而朝廷、普通官员、士人主要从民众生命安全、地方治安、经济利益、伦理道德、貌像仪式不伦、神灵出身等方面来认定“淫祀”,尤其关注仪式行为的不合法。官员、士人在判定祠神信仰是否合法时虽然有朝廷制度与儒家经典两套标准,但起实际作用的多为前者。理学家运用理气、诚等概念重新阐释传统儒家经典,提出了十分严格的淫祀观念。在大部分宋人心中,正祀与淫祀之间存在一个广阔的“中间地带”,这与学界将正、淫祀对立二分的观点有很大不同。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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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正祀”与“淫祀”是历史上讨论民众祠神信仰合法性时最常用的一对概念,合法者为“正”,非法者即“淫”。透过朝廷、官员、士人对于正祀、淫祀的观念与具体政策来考察国家与民间信仰的关系,也是近年来颇受学者们青睐的路径,目前已有一些成果问世,如雷闻、蒋竹山等人对唐代、明清时期的淫祠观念、对国家、官员以及释道人士的态度都有相当扎实的研究(注:雷闻:《唐代地方祠祀的分层与运作——以生祠与城隍神为中心》,《历史研究》2004年第2期,第27—41页; 蒋竹山:《汤斌禁毁五通神——清初政治精英打击通俗文化的个案》,《新史学》第6卷第2期,1995年,第67—112页; 《宋至清代的国家与祠神信仰研究的回顾与讨论》,《新史学》第8卷第2期,1997年,第187—219页。)。对宋代正祀、淫祀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朝廷的赐额、封号政策,这是确认“正祀”即合法神祠,得到官方承认的过程,学者们关注的中心在制度本身的内容、特点、发展过程以及制度运作过程中体现的国家与地方官员、地方社会之间的关系(注:蒋竹山:《宋至清代的国家与祠神信仰研究的回顾与讨论》;皮庆生:《宋代祠神信仰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收入《中国宗教研究年鉴》(1999—2000),宗教文化出版社,2001,第474—482页;王锦萍:《20世纪60年代以来宋代民间信仰研究述评》,未刊稿。);二是对淫祀的打击。学者们都注意到宋朝对民众信仰态度的两重性,如沈宗宪对宋代朝廷祀典的建立、取缔民间祠祀的政策做了很完整的叙述,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资料,刘黎民也指出“对淫祀的打击几乎一直与两宋政权相始终”,并对打击措施、禁而不止的原因作了分析。他们在强调国家、官员对淫祀打击力度的同时,又认为官员、朝廷统治者的神道设教及其自身信仰使打压淫祠的效果受到影响,这种区分当然是有必要的(注:沈宗宪:《国家祀典与左道妖异——宋代信仰与政治关系之研究》第三章“宋代政府的信仰政策”,台湾师范大学历史所博士论文,2000,第67—127页; 刘黎民:《宋代民间巫术研究》,巴蜀书社,2004,第293—319页。)。从方法上而言,韩森的研究很有启发性,她注意到淫祠在宋代一直存在,所以她认为压制淫祀只在局部地区,未在全国范围展开,总体影响似乎不应高估,“宋廷政策的作用并不在于压制祀典之外的祠庙,而是为了承认灵验的神祠”(注:韩森:《变迁之神》,包伟民中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第156—157页。)。

      应该说,这些研究从不同角度对宋代国家对民众祠神信仰的政策作了有益的探讨,但他们都将民众祠神获得赐额、封号等同于纳入祀典,而祀典之外的祠神皆为淫祠,于是祀典成为宋代民众祠神信仰合法性的惟一标准,非“正”即“淫”(注:刘黎民认为,“一般说来,凡是不列入官方正式祀典者,都可以归之为‘淫祠’”,见氏著《论宋代民间淫祠》,《四川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第95页。持类似看法的学者不在少数,如严耀中:《唐代江南的淫祠与佛教》,《唐研究》第2卷,第51页;程民生:《神人同居的世界——中国人与中国祠神文化》,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第73页;赵世瑜:《狂欢与日常——明清以来的庙会与民间社会》,三联书店,2002,第58—60页。只有少数研究有意识地谈到这种两分法的不当,如前揭雷闻文;贾二强:《唐宋民间信仰》,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第158—175页;王健:《祀典、私祀与淫祀:明清以来苏州地区民间信仰考察》,《史林》,2003年第1期,第50—56页。),一些矛盾的说法也由此产生。比如刘黎民认为地方官员上任、离任的谒庙都归为对淫祀的态度或让步(注:见刘黎民《宋代民间巫术研究》,第310页,该书第六节许多内容都存在这个问题,如第310—311页所举吕陶《重建永安庙记》,说记文“明确显示地方官员对民间淫祠的祭祀”,实则此例反映的是地方官员维护祀典的努力。)。韩森虽然注意到正、淫祠之间存在大量中间状态的祠庙,但她仍认为按照宋代的封赐政策,“非官方的或未经官府承认的”祠神为淫祠,当然,她的着力处在封赐制度,但她基本上将祠神获得封赐等同于纳入祀典。事实上,宋代存在大量非祀典的赐封神灵,一些官员、士人批评封赐制度并呼吁重建祀典,这一现象按照韩森的论述显然无法解释。沈宗宪的论文迄今为止仍是对宋代朝廷信仰政策研究最重要的著作之一,但沈文认为“不列入祀典者,通称为‘淫祠’或‘淫祀’”,“淫祀指不合礼法的崇祀行为,淫祠指私自立庙的现象,不论其所祀神祗为何”。在他看来,地方神祠在获得封赐之前皆为淫祠,于是便有“不管神格如何,只要‘祈祷灵验’,便可从‘淫祠’变成国家合法的神祗”,德清县土地神“孚惠庙未得政府赐额前,只是一所‘淫祠’”之类的说法(注:分见前揭沈宗宪文第68—69,第83—84页。)。

      显然,以上观点对于认识宋代国家对民间祠神信仰的政策可能会带来一定困难,一些材料也会因此遭误读。这种非“正”即“淫”的两分法忽略了两者之间大量的模糊空间的存在,也妨碍了我们讨论正淫之间的移动。产生这些看法的原因,很可能是观念先行,未能进入历史语境对宋人自身的正祀或淫祀观念作必要讨论和界定,从而影响了对材料的理解和结论的可靠性。也就是说,在讨论宋代朝廷、官员、士人对民众信仰的具体行为之前,有必要先对其关于正祀、淫祀的观念略加分析,从中也可以看到宋代国家与民众祠神信仰关系的一个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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