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职役制度(徭役之一),按民户服役地点的不同,分为州、县和乡役,在乡村服役者即为乡役人。南宋陈耆卿修撰的《嘉定赤城志》卷一七《吏役门》设“乡役人”条,孙应时等所撰《琴川志》卷六也有“乡役”的记载,说明这一名称已为时人接受。两宋期间,不但乡役名目有所变化,而且有从轮差到雇募,再到差募并用、名募实差的充役方式的变化,乡役人数成倍增长则是其中又一较为显著的变化。中外学界对于宋朝职役制度已多有研究(注:聂崇岐、孙毓棠、黄繁光、王曾瑜、漆侠、雷家宏等学者的相关研究,请参见刁培俊《当代中国学者关于宋朝职役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原载台湾《汉学研究通讯》总第87期(2003年8月),增订后转载于中国宋史研究会主办《宋史研究通讯》2004年第1期。另外,美国学者Brian E.Mcknight(马伯良)著有Village and Bureaucracy in Southern Sung China(《中国南宋乡村职役》,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1年版),日本学者河上光一《宋初的里正、户长、耆长)(载《东洋学报》第34号,1952年),周藤吉之《宋代州县职役和胥吏的发展》(《宋代经济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2年版),《宋代乡村制的变迁过程》(《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5年版),佐竹靖彦《宋代乡村制度的形成过程》(《东洋史研究》25之3,1966年),柳田节子《宋元乡村制的研究》(创文社1986年版)等也多有研究。),但是,对乡役人数的变化及其相关问题却鲜有探讨,故作此考述,以补其缺。 一 两宋乡役制度前后变化很大。《宋史·食货志·役法上》载:宋初,循唐五代旧制,在乡村中设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设耆长、壮丁“逐捕盗贼”,都是轮流差派(即所谓之差役)乡村民户中较富有的第一、二或第三等主户承担。开宝七年(公元974年),诏令“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注:徐松:《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职官四八之二五,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下同)。)。此外,三年一次攒造户等簿,也由耆长、户长和乡书手共同承担。宋仁宗至和二年(公元1055年)四月,诏令废除里正衙前,里正也随之废除。宋神宗朝,王安石变法改革,先后推出募役法(或称雇役法、免役法)和保甲法等。保甲法之设,最初意在部分恢复府兵制,减省养兵费用,增强军队候补者的战斗力,并藉以加强地方社会的治安管理(注:《宋会要》兵二之五;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二一八,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中华书局点校本;脱脱等:《宋史》卷一九二《兵志六》,中华书局1985年版。)。然而,熙丰后期却逐渐与乡役法混同为一了。这主要表现为以都副保正、承帖人取代耆长、壮丁逐捕盗贼,以大小保长或催税甲头取代户长等负责催纳赋税。自此,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甲头等也就相应地转化为乡役人。两宋乡役之制,虽然因时因地而有所差异,但是,北宋后期直至南宋时期,就大多数地区而言,或是在役名上差派原来的户长、耆长等(乡书手则于元丰前后上升为县役),或是以都副保正、大小保长、承帖人及催税甲头承担乡役之责。虽此后又有元遹改制、绍述之变等反复,但是,北宋晚期和南宋时期,各地多以后者为主。此外,在南宋一些地方(如福建路)还有所谓“兼差”之制(注: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一七《吏役门》,中华书局1990年“宋元方志丛刊”影印本;陈傅良:《止斋先生文集》卷二一《转对论役法札子》,《四部丛刊初编》本。勾勒上述役法变化的已有研究如黄繁光先生《宋代民户的职役负担》(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80年。承蒙黄教授慨赠大作,谨此致谢),先师漆侠先生《宋代经济史》(第11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等。有关“兼差制”则参前揭Brian E.Mcknight所著之第四章。)。 赵宋王朝给乡役人所设定的社会角色是“民”,是“庶人在官者”,是国家用来“役出于民”、以民治民的吏民(注:《宋史》卷一七七《食货上五·役法上》,第4299、4295页。),其身份并非是“官”。在贵官贱吏的宋朝,乡役人并非由中央直接任命,其社会地位很低,除王安石变法时外,一般情况下,官方也不支付任何报酬,他们没有固定的办公衙门,更没有国家权力象征的官府印信,所以不能构成一级政权。对于广大应役的乡村主户中的上户而言,尚有充役为吏的某些好处,而对于乡村中下等主户甚至部分客户而言,却往往成为自家一项沉重的负担。(注:参见王曾瑜先生《宋朝的吏户》,载《新史学》第四卷第一期,1993年3月;并其《宋朝阶级结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301—309页,第333—346页。)但是,宋代乡役人却又是介于国家和乡村社会之间、官与民之间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社会群体。他们处于国家权力的“神经末梢”,在填补县政和乡治之间“权力空隙”的诸多方面,起着极为关键的中介性枢纽作用。国家政令,大凡须由州县政府转交于乡役人,方能最终落实于乡间;而民生民瘼,也大都经由他们上达于州县乃至朝廷。国家对于广土众民的控制、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护,尤其是政府敛于民间的各种财赋,也端赖于他们的运作和努力,国家机器方得以正常有效地运转。 二 北宋前期的里正、户长、乡书手和耆长、壮丁等乡役的设置,现存史料几乎没有具体人数设置的记载。但是,依据当时设置名目和士大夫的一些议论,可知这一时期大致的设员情况。天圣八年(公元1030年)七月,范仲淹在一道奏疏中反映河中府河西县“主户一千九百,内八百馀户属乡村,本县尚差公吏三百四十人,内一百九十五人于乡村差到”(注:范仲淹:《范文正公集·范文正公年谱》,《四部丛刊初编》本。)。所谓“乡村差到”,应指乡役人。按上述数字,河西县主户中平均每4—5户就轮差乡役一人,但其中并不包括乡村客户在内,这与后来保甲法中“通主、客[户]为之”(注:《长编》卷二一八,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载司农寺定“畿县保甲条例”,第5297页。需要强调的是,担任保正长者须是主户。)所算出的比例是有差距的。皇祐四年(公元1052年)十一月时,李觏云:“今夫大乡或二、三千户,小者亦数百户。与其使耆、壮三五人出泉,孰若使一乡千百户出力?”(注:李觏:《直讲李先生集》卷二八《寄上孙安抚书》,《四部丛刊初编》本。)其中的乡役人数并不确切。同样,至和二年(公元1055年)文彦博有“比近三两乡合差一里正”(注:文彦博:《潞公文集》卷一七《奏理(里)正衙前事》,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年版。)的建议;熙宁年间,司马光曾说“向者每乡止有里正一人”(注: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三八《衙前札子》,《四部丛刊初编》本。),均未提及其他乡役。元丰五年(公元1082年),提举江南西路常平等事刘谊言在上奏中说,先前“五等之有差役,一乡不过十人,其次七八人,在公者少而安居者多矣”(注:《长编》卷三二四,元丰五年三月乙酉。)。南宋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十二月,知靖江府胡舜陟说:“……若祖宗时,于人户第一、第二等差耆长,第四、第五等差壮丁,一乡差役不过二人而已。今保甲于一乡之中有二十保正副,有数百人大小保长……”(注:《宋会要》食货六六之七七并六五之八二(靖江,一作静江,误);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六与前引《宋会要》的记载相同,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年版(下同)。)只说此前一乡之中有差役二人,是未将户长等负责税收的役人计算在内,但这则资料同样反映出这一史实,即熙丰以前乡役人数是比较少的。根据以上文献中仅存的吉光片羽,大致可以作出这样的推断,即熙丰前,乡村中一乡(注:按宋初以来,职役制度沿袭唐五代旧制,王安石变法初期,仍然设置一都管辖范围为500户,与唐一乡之制相当。因此前并无相关变化的记载,故此处暂按一乡500户计。日本学者河上光一也推测,这时乡役的推行是以100户左右为单元的,合于唐朝一里百户之制,参见其(宋初的里正、户长、耆长)一文,载于《东洋学报》第34号,1952年。)的乡役人员大致在10人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