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24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936(2004)04-0071-06 朱熹是我国封建社会著名的儒家代表人物,亦是宋明理学集大成者。他以儒家思想为主,揉合佛、道及诸子百家思想,建立起博大精深的理学思想体系。全祖望曾称他的思想“致广大,尽精微,综罗百代矣”(《晦翁学案》,《宋元学案》卷四十八)。在朱熹思想中,不仅对哲学、政治、伦理等有精深探究,对儒家社会学思想,尤其是宗族、家族礼仪与乡村社会控制思想,更有很大的改造与发展。可以说,朱熹宗族、家族礼仪与乡村社会控制思想,是根据时代特点,对儒学社会控制思想的总结与提炼,很值得我们研究。 一 在宋代,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变化集中体现在旧的士族地主衰败凋零,社会各阶层的政治经济地位发生较大的波动。一方面,“富者之子孙或不能保其地”(《田制》,《嘉祐集》卷五),即使是高官大族,也可能“家世零替”(《宋会要辑稿·职官》)。另一方面,一大批庶族地主通过拥有众多土地而跻身上层社会,同时科举制又给了庶族地主通过读书进入官僚阶层的机会,这改变了北宋以前难以逾越的士庶之分的状况,由贵而贱和由贱而贵的社会变动层出不穷。张载对此深有感触:“今骤得富贵者,止能为三四十年之计。”(《经学理窟·宗法》)这种状况引发了宗法思想的复兴。一些官僚士大夫为了稳定自己的地位,使子孙长享富贵,逐渐感到恢复宗族与宗法制度的必要性。同时,由于土地租佃制的普遍实施,农民对于地主阶级人身依附日益松弛,阶级矛盾加剧,统治阶级也希望建立平民的乡村宗法组织,强化对农民及乡村的控制。这样,宋代重建宗法的思想风行一时,从统治者到一般士大夫,无不重视乡村宗法组织的建设。 宋太祖开风气之先,企图以立法手段纠正子孙别财异居的状况,从而恢复以宗子为核心、余子秉命于宗子的宗法组织与制度。他在开宝元年颁布诏令:“荆蜀民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得别财异居。”两年后又诏:“诱人子弟析家产者令所在擒捕流配。”最后定为“父母在而别财异居者论死”,并正式列为法典,收入《宋律》。(参见张研《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宋太宗对宗法制也颇重视,他在出行中亲自接见宗族长,以示关顾。地主阶级官僚士大夫则热心于重建宗法组织和制度的实践,致力于宗族组织的建设。宋仁宗皇祐二年,身为资政殿学士、尚书、礼部侍郎、知杭州事的范仲淹创置范氏义庄,第一个从社会经济方面入手重建宗法组织,并取得了成功。他手创的范氏义庄保存了800余年,使范氏宗族组织在“天下之崩裂”与“流寇之祸乱”的动荡岁月,能够“绵延不绝,贵盛甲天下”(《福建通贤龚氏支谱·祠堂记》),维护了范氏家族的兴盛。皇祐、至和年间,欧阳修与苏洵分别编写《欧阳氏谱图》和《苏氏族谱》,开宗法组织私家纂谱之先河,家谱纂辑成为宗法制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司马光留心于宗族教育,纂辑《家范》,成为封建士大夫治家之典。李觏以《周礼》为依据,提出一个从“家道”出发,以小农经济的农村公社为基础,以宗法组织为架构的封建社会理想模式,试图恢复宗法制度以调整社会关系、缓和社会等级冲突。(《五宗图序》,《李觏集》卷一十五)在他看来,维护宗法制是天下之本,因此,他主张根据古代幸存下来的文献,重新恢复宗法制。理学家张载和程颐都把宗法提到天理的高度,通过建构以“性”、“理”为本体的宇宙本体论为重建宗法提供哲学上的理论依据。 南宋时代,重建平民的乡村宗法组织、强化对农民及乡村控制的思想更为流行。陆九渊家族是著名的聚居大族,他的家族“合族而居”,且“代有名儒,德在谥典。聚其族逾三千指,合而爨将二百年”(罗大经《鹤林玉露》丙编卷五,中华书局1983年版),是一个累世义居、合门千指、同财共爨的大家族。陆九渊家族有自己的家族经济、家族制度、家族武装,有自己的家法、家规、家训,亦有自己的宗法建设思想,其对南宋时代民间乡村宗法组织的重建有很大影响。 朱熹顺应了这种重建平民化乡村宗法组织,加强家族礼仪建设的思潮。在他看来,平民化宗族日渐兴起,成为封建社会基层组织的基本细胞,这不仅能有效维持中央政权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还能承担封建基层组织的许多功能如教化、治安、婚娶丧事的规范、田赋力役的完成。从其利益趋向上看,由于它的平民化及弱小性,必须得到国家机器即中央政权的强力支持与保护,而不会对王权构成威胁;由于它通过宗法组织形式对基层社会的有效组织,也起着稳定中央专制政权及各级官僚行政体制的作用。所以,朱熹十分强调宗族、家族及其礼仪对乡村控制的作用。他认为,宗法血缘性的家族礼仪的重建,对于人人遵循封建伦理规范,国治天下平,有极大的益处。他说:“凡礼有本有文。自其施于家者言之,则名份之守,爱敬之实,其本也。冠昏丧祭仪章度数者,其文也。其本者,有家曰用之常体,固不可以一日而不修。其文又皆所以纪纲人道之经始。虽其行之有时,施之有所,然非讲之素明,习之素熟,则其临事之际,亦无以合宜而应节,是不可以一日而不讲且习焉。”(《家礼序》《朱子文集》卷七十五)朱熹还把家礼之施行提到继先圣、承绝学、立生民之命的高度:“大抵谨名分,崇爱敬,以为之本。至其施行之际,则又略浮文,敦本实,以窃自附于孔子从先进之遗愿。诚愿得与同志之士熟讲而勉行之,庶几古人所以修身齐家之道,谨终追远之心,犹可以复见。”(同上) 因此,朱熹认为,要建立平民化的宗族及家族制度,重建新的家族、宗族礼仪就是一个重要的“有补治道”的工作,也是中央政权对基层社会有效统治的基本点。他十分感叹古代家礼的废弃:“呜呼!礼废久矣。士大夫幼而未尝习于身,是以长而无以行于家。长而无以行于家,是以进而无以议于朝廷,施于郡县,退而无以教于闾里,传之子孙,而莫或知其耻之不修也。”(《跋三家礼范》,《朱子文集》卷八十三)他认为,“家”是个人与国家政权联系的中介,它上承国家,下续百姓,“家齐”,才能“国治天下平”。故朱熹十分看重“齐家”这一范畴,他在解释《大学》中“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句中说:“‘一家仁’以上,是推其家以治国;‘一家仁’以下,是人自化之也。”只要“家齐”,就能下治百姓,上报朝廷;就能将个人道德良知扩大、推广到家族、宗族的道德自觉,又由“家”之道德自觉扩大到、推广到社会、国家、天下,形成普遍的道德理性。为此,他在《跋古今家祭礼》中写道:“盖人之生,无不本乎祖者,故报本反始之心,凡有血气者之所不能无也。古之圣王,因其所不能无者,制为典礼,所以致其精神,笃其恩爱,有义有数,本末详焉。遭秦灭学,礼最先坏。由汉以来,诸儒继出,稍稍缀缉,仅存一二。……诸家诸书,其能采集附益,并得善本通校而广传之,庶几见闻有所兴起,相与损益折衷,共成礼俗,于以上助圣化敦化导民之意,顾不美哉。”(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