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4)06-0112-05 宋代登闻鼓机构隶属于谏院,却无言事的职责,接受诉讼,却非司法机构,而它接受民间上诉、举告、请愿、自荐、议论军国大事等进状,成为民间社会与国家沟通的重要途径。宋代是登闻鼓机构高度发展的重要时期,不论是研究职官制度,还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登闻鼓制度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目前研究宋代台谏和监察制度的论著对登闻鼓制度有所涉及,还未见专门探讨宋代登闻鼓制度的论文。本文拟对宋代登闻鼓制度做一较为系统的研究。 一、宋代登闻鼓制度的建立 宋代的登闻鼓机构继承了唐代登闻鼓和匦院两个系统,但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却更加完善。唐代虽有匦院和登闻鼓,但未见设登闻鼓机构,宋朝则设置了登闻鼓机构,《能改斋漫录》卷二《登闻鼓院之始》称:“魏世祖悬登闻鼓以达冤人,乃知登闻鼓其来甚久,第院之始或起于本朝也。”但并非宋初即叫登闻鼓院,如《玉海》卷一百一十《晋登闻鼓、唐登闻鼓》所说,晋代至唐的登闻鼓宋朝“国初曰鼓司”。《职官分纪》卷十四《登闻鼓院》载,鼓司设“判院官二人,旧以内臣勾当,至道三年改用朝臣,而未有主判之名,景德四年始命左正言知制诰周起、太常丞直史馆路振同判,以内品为监门,不得关预公事”。宋初也设有匦院,隶属谏院,由谏官一员判院。太平兴国九年(984年)匦院改称登闻院(注:《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雍熙元年秋七月庚申等称“改匦院为登闻检院”,据景德四年改登闻院为登闻检院可知《宋会要辑稿》为是。)。景德四年(1007年)五月又“以鼓司为登闻鼓院,登闻院为登闻检院,命右正言知制诰周起、太常丞直史馆路振同判鼓院,枢密直学士吏部侍郎张咏判检院。检院亦置鼓”(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五景德四年五月戊申。)。《宋史·职官志一》又称两院皆隶谏院:“登闻检院,隶谏议大夫。登闻鼓院,隶司谏、正言。”曾巩在《隆平集》卷一《官名》中说道:“登闻院曰登闻检院,改鼓司曰登闻鼓院。自是匦函遂废。”应该是指景德四年起,登闻检院也鸣鼓而不再投匦进状。 淳化三年(992年)还曾设了理检司。《职官分纪》卷十四《理检使》载:“淳化三年置院……令登闻、鼓司进状人有称冤滥沉屈者即引送理检院审问。至道三年废。天圣七年置理检使,以御史中丞充……于鼓、检院侧近别置理检院。”《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六六载:“常程公事自依久来体式令逐处官司、鼓院收接外,如有指陈军国大事、朝政得失、大段冤枉,累经诉理未获辨明,或事干机密,并许诣检投进。内委是急速文字画时进入,其余并依例五日一度于检内进纳,如无即具单状以闻。”说明理检院设立了专门的机构,于淳化和天圣间两度设置,以御史中丞充理检使。这也是恢复唐朝御史与谏官并掌登闻鼓事务的做法,只是在登闻检院(即唐的匦院)之上又设了一层机构。“元丰改官制以后中丞衔内始不带理检使”,到南宋孝宗朝“理检之名虽存,其实已废”(注:《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七○。)。1127年高宗在南京即位,宰相李纲就奏请设立检、鼓院,当年(建炎元年)即设立了登闻鼓院,“因旧制置局于阙门之前”,也设了检院,皆隶谏院(注:《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四九《登闻鼓院》。)。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检院、鼓院正式移置杭州丽正门外左右阙之南。庆元二年(1196年)五月张叔振在《记检院题名》中说登闻检院“旧设官二员”,隆兴以后只设一员,从绍兴到淳熙间登闻检院长官共有三十四人,其中有六年缺漏无考,淳熙至庆元张叔振在职时有十人。监登闻鼓院赵梦极在庆元五年四月的《记鼓院题名》稽考出自绍兴至庆元监院者共二十九人(注:《咸淳临安志》卷八《登闻检院、登闻鼓院》。)。 二、登闻鼓机构的进状人构成及进状程序 1.进状人构成 登闻鼓机构设置的目的就是“通下情”,所以通过登闻鼓进状的主要是普通百姓。景德四年的诏令中讲道“举人、僧道、草泽诸色人等如睹朝政阙失,并公私利济并许上言”(注:《宋会要辑稿》职官三,六四。)。如淳化中婺州开元寺僧文靖等击登闻鼓请求借版摹印大藏经。明道二年(1033年)有关机构奏请“命妇奏状乞于登闻鼓院投下”。熙宁七年(1074年)选人郑侠“诣登闻检院上疏”(注:《汴京遗迹志》卷一○《寺观》、《武夷新集》卷六《婺州开元寺新建大藏经楼记》、《续资治通鉴长编》巷一一二明道二年五月丙子、《涑水记闻》卷一六。)。有些致仕官员也可通过登闻鼓进状。如宋仁宗时右屯卫上将军致仕高化认为致仕官“每进文字须诣登闻鼓院,与农民等”,奏请“每有章奏许诣通进司投下”。庆历五年宋仁宗下诏:“文武臣僚曾任两地及节度使,并丞郎以上不曾贬黜,后来除致仕官如章奏文字并许通进司投下。”(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五六庆历五年六月戊寅。)从这条诏书来看,并非所有的致仕官都能通过通进司上奏,大部分还是通过登闻鼓机构。但贬谪官员不能通过登闻鼓机构进状。如《宋史·穆修传》载,穆修被人诬告,贬谪池州,“中道亡至京师,叩登闻鼓诉冤”。但登闻鼓机构却不报。天圣九年还针对“贬降官多妄诉于朝”的现象,明确规定了贬谪官员“自今毋得擅去贬所。令登闻鼓院不得辄通奏状”(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十天圣九年六月丁丑。)。这样贬谪官员则只能通过家属到登闻鼓机构进状。如《青箱杂记》卷一线,雷德骧受到赵普打击,被贬为商州司户,“岁余其子有邻挝登闻鼓诉冤”。总体而言,登闻鼓主要是民间社会联系国家的一条重要渠道。 2.进状程序 登闻鼓、检两院受理的是各级机构处理未善的事。按照程序,地方的进状人必须是有经过县、州、转运使受理未善的事时方许上言。端拱元年(988年)就规定了“除官典犯赃、袄讹劫杀,灼然抑屈,州县不治者方许诣登闻院”。至道和景德时又规定“诸州吏民诣鼓司、登闻院诉事者须经本属州县转运使不为理者乃得受”,或“须因州县理断不当,曾经转运使诉理,鼓司、登闻院乃得受”(注:《宋会要辑稿》职官三,六二、六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景德二年秋七月己未。)。而在京者诉讼须“先所属寺监,次尚书省本曹,次御史台,次尚书都省,次登闻鼓院”(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六元丰五年五月甲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