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地方监察体制变革初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贾玉英(1950-),女,河南郑州人,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南大学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宋史和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研究。河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唐前期的地方监察体制由御史和诸道使臣组成,属于朝廷派出性质的单一型监察体制。安史之乱以后,伴随赋役制度的改革,出使郎官、转运使、巡院等新的监察体系出现,我国封建社会地方监察体制开始向固定型、多元化、多层面变革,宋代完成了这一变革。元、明、清各朝基本延续和发展了宋代多元化、多层面的地方监察体制。由此而论,唐宋地方监察体制变革是我国封建社会地方监察制度前后两期的分界线。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1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D691.49=4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4)11-0026-06

      中国古代地方监察体制在安史之乱以后发生了重大变革。其变革的意义不仅在于唐宋监察制度的演变,而且标志着我国封建社会地方监察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中外学者对“唐宋变革”的研究多集中在经济关系变革、思想转型、文化差异等问题上(注:参见李华瑞的《20世纪中日“唐宋变革”观研究述评》(《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第4期)、罗祎楠的《模式及其变迁——史学史视野中的唐宋变革问题》(《中国文化研究》2003年夏之卷)。),很少探讨唐宋监察制度变革。从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研究成果看,唐宋监察制度的断代论著虽然不少(注: 徐连达、马长林:《唐代监察制度述论》,《历史研究》1981年第5期;何汝泉:《唐前期的地方监察制度》,《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2期;贾玉英:《宋代监察制度》第8、9章,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邓小南:《略谈宋代对于地方官员政绩之考核机制的形成》,《庆祝邓广铭教授九十华诞论文集》第239~247页,河北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胡沧泽:《唐代监察体制变革》,《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刘长江:《中晚唐监察体制与宦官专权》,《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中晚唐监察体制与政局》,《四川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但至今尚无唐宋地方监察制度变革的论文。本文参考现代政治学的体制概念,对唐宋地方监察体制变革的进程、线索和主要原因等问题作初步探讨,提出了唐宋地方监察体制变革是我国封建社会地方监察制度前后期分界线的看法。

      一 变革之历程

      (一) 唐朝前期:使臣监察系统复杂多变

      唐朝前期的地方监察体制主要由御史台出巡的监察御史和朝廷派出的监察使臣组成。监察御史“奉制巡按”,“持有制命”,[1](卷六○)“掌分察巡按郡县”[2](卷四四),代表朝廷意旨处理重大刑狱或贪赃案件,有极高的威望,正如监察御史韦思谦所说,“御史出使不能动摇山岳,震慑州县,为不任职”[3](卷一一六)。光宅元年(684)九月,武则天设置了左、右肃政台。左肃政台“专管在京百司及监军旅”。右肃政台“按察京城外文武官僚”,[1](卷六○)。“以澄郡县”。肃政台“每年春秋发使,春曰风俗,秋曰廉察”,用四十八条“以察州县”。延载年间以后,御史出使无定制,“奉敕乃巡,不每年出使也”。[4](卷二四)

      唐朝前期朝廷派往诸道的监察使臣,名称繁多,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这个过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自太宗贞观八年至睿宗景云二年为第一阶段,即十道巡察使阶段。贞观八年(634)正月,太宗“分遣萧瑀、李靖、杨恭仁、窦静、王珪、李大亮、刘德威、皇甫无逸、韦挺、李袭誉、张亮、杜正伦、赵弘智等,巡省天下”,“延问疾苦,观风俗之得失,察政刑之苛弊”。[1](卷七七)贞观二十年(646)正月,太宗“遣大理卿孙伏伽等,以六条巡察四方,黜陟官吏”[1](卷七八)。龙朔三年(663)八月。唐高宗“遣按察大使于十道”[3](卷三)。神龙二年(706)二月,唐中宗“选左、右台及内外五品以上官二十人,为十道巡察使,委之察吏抚人,荐贤直狱,二年一代,考其功罪而进退之”。当时的易州刺史姜师度、礼部员外郎马怀素等人“皆预焉”。[5](卷二○八)“凡十道巡按,以判官二人为佐,务繁则有支使”。唐中宗朝十道巡察使及判官、支使的设置,标志着唐代十道巡察体制的正式确立。

      自睿宗景云二年至玄宗开元二十一年为第二阶段,即十道按察使阶段。唐睿宗朝对地方监察使臣系统做了一些调整。景云二年(711)六月,睿宗在十道巡察使之外,“又分天下置汴、齐、兖、魏、冀、并、蒲、鄜、泾、秦、益、绵、遂、荆、岐、通、梁、襄、扬、安、闽、越、洪、潭二十四都督,各纠察所部刺史以下善恶”,只有“洛及近畿州,不隶都督府”。睿宗以都督监察地方的做法,遭到了不少官员的非议。太子右庶子李景伯等人上疏反对说:“都督专杀生之柄,权任太重,或用非其人,为害不细;今御史秩卑望重,以时巡察,奸宄自禁。”其后,睿宗罢都督监察之任,“但置十道按察使而已”。至此,十道按察使取代了十道巡察使的监察职能。开元年间,唐玄宗曾几次废置右御史台和十道按察使,调整地方监察体制。先天元年(712)二月,“废右御史台”。开元元年(713)九月,又“复置右御史台,督察诸州,罢诸道按察使”。[5](卷二一○)翌年二月“复置十道按察使”。开元四年(716)闰十二月,“罢十道按察使”。[5](卷二一一)开元八年(720)五月,再次“置十道按察使”。开元十二年(724)五月,又“停诸道按察使”。[5](卷二一二)开元十七年(729)五月,“复置十道及京都两畿按察使”[5](卷二一二)。

      自开元二十一年至天宝十四年为第三阶段,即十五道采访或观察使阶段。开元二十一年(733),唐玄宗“分天下为十五道,每道置采访使,检察非法,如汉刺史之职”[2](卷三八)。至此,十五道采访使制度正式取代了十道按察使制。开元二十五年(737)十二月,玄宗下令:“诸道采访使考课官人善绩,三年一奏,永为常式。”自此,诸道采访使掌握了地方官的考课之权。开元二十九年(741)七月,唐玄宗敕令采访使按察所部,“事须周细,不可匆遽,徒有往来”。之后,诸道采访使的权力越来越大。天宝九年(750)三月,玄宗下令限制诸道采访使的权力,云:“本置采访使,令举大纲。若大小必由一人,岂能兼理数郡,自今已后,采访使但察善恶,举其大纲。自余郡务有所奏请,并委郡守,不须干及。”[1](卷七八)天宝末年,采访使兼任了黜陟使,权力进一步扩大。安史之乱爆发后,采访使监察体系逐渐破坏,唐朝的地方监察体制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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