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汉语里的“之”主要有下述几种用法:一、用作动词,意思是到、往。如“之一邦。”(《论语·公冶长》)二是用作人称代词,可译为他、她、它。如“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论语·学而》)三是作指示代词,可译为这、那。如“之二虫又何知?”(《庄子·逍遥游》)四是用作助词。(1)用于定中之间。如“管仲之器小哉!”(《论语·八佾》)、“恭敬之心,人皆有之。”(《孟子·告子上》)(2)用于主谓之间。如“天下之无道也久矣。”(《论语·八佾》)、“皮之不存,毛将安傅?”(《左传·僖公十四年》) 本文探讨甲骨文中的代词“之”和助词“之”的来源。对此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说法:第一、源自动词“之”。如高名凯(1946:303)说:“第三身代词不成问题是指示词引申出来的。至于规定词,就没有那么清楚。大约规定词的来源是‘之’的实义‘出也’引申出来的,属于某者是由某所从出。”高名凯所说的“规定词”即是指助词。 第二、源自代词“之”。如王力(1958:335)说:“介词‘之’和代词‘之’同出一源。在最初的时候,指示代词‘之’放在名词后面复指,表示领有。‘麟之趾’的原始意义是‘麟它趾’,‘公侯之事’的原始意义是‘公侯他们事情’。这种解释可以拿两件事情来证明:第一,上古人称代词后面不能加‘之’;第二,在先秦语料中,‘之’字作为名词定语的介词的占大多数。”王力所说的“介词”即是指助词。 第三、为原生的结构助词。如唐钰明(1998)认为,“公侯之事”这种结构里的“之”不能看成复指性的指示代词。针对王力“上古人称代词后面不能加‘之’”的看法,他提出两汉和先秦各十个这样的例子加以辩驳,认为它应是与后代的“的”性质相同的结构助词。他说:“为了避免歧义并使定语与中心词的关系更加明确,‘之’字终于在西周中期的金文里率先嵌入了这类定中结构。” 多数学者赞同第二种看法,如郭锡良(1989:88)、Yue(1998)、方有国(2002:159)、张敏(2003)等。 郭锡良(1989:88)认为代词“之”是表示泛指。他的看法是,泛指代词“之”进一步虚化,更变成了连词(即助词)“之”,并举《孟子·梁惠王上》中的“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和《庄子·养生主》中的“手之所触”,将其理解为“鸡豚狗彘这类家畜”、“手这身体一部分所接触的地方”。他认为:“这种‘之’也是一种复指,用复指来提示前面的成分和后面的成分是一种偏正关系;由于指代作用的虚化以至消失,于是‘之’只起连接定语和中心词的作用了,因而变成连词。Yue(1998)对这个问题做了详尽、专门的研究。她对甲骨文、金文、《尚书》、《诗经》、《左传》中“之”字的各种用法及其演变做了穷尽性的定量分析,并勾勒了虚词“之”的语法化过程,也提出了其它语言里类似现象的佐证。她认为早期的“之”是一个全能指称词,其指称意义的范围包括动词性的(位移动词)、指示性的、人称性的(回指)以及副词性的(表程度和方式),其中含指称义的动词性用法是最根本的,各种用法的历时发展途径是:从指称性的动词演化为指示词和代词,再进一步发展成定语标记(即助词,包括“主之谓”里的“之”)。她指出,在判断“X之Y”这样的构造里“之”的性质时,Y的词性是关键性的。若Y是NP时,“之”负载的仍然是指示性功能,还不算定语标记;真正的定语标记只出现在Y为VP或PP的构造里,由于Y的非名词属性,“之”已难以看作指示词。 方有国(2002:159)也把我们称为“助词”的“之”看作是连词。他认为,指示代词“之”变为定中间连词“之”,也变为主谓间连词“之”。定语后的“之”,最初是复指前边的定语表示强调的,但由于定语成分就在它的前面,句法结构上它并不是十分重要,在长期使用中,复指淡化,变成了联系主谓的连词。 张敏(2003)专门探讨了定语标记“之”的语法化问题。他把这个问题放在一个更大的视野中去考察:既将考察纳入语言类型学和语言普遍现象的视野中,也与其他相关成分联系起来,寻找其中的平行现象。张敏不同意助词“之”为原生结构助词的推断,也不同意直接来源于动词的推测,而认为来源于代词。他认为代词“之”之所以在上古汉语里往助词“之”的方向发展,是有两个相关结构因素在起促进作用,一是上古汉语里比后代使用得广泛的代词复指机制,一是在汉语里已基本确立的“话题——说明”结构模式,为上古汉语的助词“之”在“话题基模”基础上的形成提供了刺激作用。他在Yue(1998)的基础上,对“之”的语法化过程做了“拾漏补缺”式的探讨,认为“X之Y”中的“之”虽以后指为常,但也有不少前指的;“之”作为一个体词性的代词,在前指时,首选是体词,然后才是谓词,在谓词性成分中,首选是小句,末选是形容词。张敏不同意Yue的下述观点:即将“X之Y”中的“Y”为动词性成分看作是“之”字性质变化的标志,张敏选择的标志是含“之”的定中结构中不同词性的定语的相对比例达到某个阀限。据此他认为助词“之”的成熟应是定在上古汉语的晚期。 本文赞同助词“之”源于代词“之”的说法,并要就此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 以往的研究有一个很大的局限,即认为作为助词“之”源头的代词“之”是一个名词性(或体词性)的代词。实际上,甲骨文的代词“之”既是名词性的,也是谓词性的(参见张玉金2001)。而这两种词性的代词“之”都是助词“之”的源头。 一、定中之间助词“之”的来源 就此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第一、如果定语是名词性成分,而且“之”可作前指的解读,那么这种“之”即来源于作定语的有指代作用的名词性代词“之”;第二、如果定语是名词性成分,而且“之”可作后指的解读,那么这种“之”即来源于作定语的仅起指示作用的名词性代词“之”;第三、如果定语是谓词性成分,而且“之”可作前指的解读,那么这种“之”即来源于前指的谓词性代词“之”。 首先说第一。“NP之中心语”中的“之”,有一些只能作前指的解读(参见张敏2003)。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