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语法研究中的“本位”理念 语法理论中所谓的“本位”指的是语法体系的核心纲领,是表述语法规律的依托和架构。它既是语法分析的“出发点”,同时也是语法分析的“归宿地”,还是研究成果的评价手段和评价标准。问题的提出由它而起,问题的解决又再次回到它来进行归纳、整理和表述(徐杰 2001)。 语法研究一定要有“本位”吗?答案是,不一定!没有“本位”也可以进行语法分析和归纳,汉语语法学界就有“无本位说”。但是,我们认为,有本位比没有本位好。这就好比,卖东西不一定非要有“货架”一样。小商小贩卖东西,根本就不管什么货架不货架的,辣椒、黄瓜、西红柿的,摆一地,还不是照样可以做生意赚钱?但是,我们深信,有货架比没有货架好。商店里的货架有两个重要功能:一是把现有的货品分门别类、整整齐齐排列开来,二是给应该有但尚未进来的货品预留空位。语法体系的本位也有类似的两个功能:它既应该把已经归纳出来的语法现象分门别类、整整齐齐排列开来,还应该给理论上存在但是尚未观察到的语法现象预留空位,从而引导语法研究中更进一步的事实发掘和理论探索,亦即找寻更多样更丰富的语法现象,解释当有却无的语法类例。 众所周知,《马氏文通》以来汉语语法研究的百年历史中有过多种“本位”理论。各种本位学说之“本”都是大小不等的语法单位:“词”、“句子”、“词组”、“小句”和“字”,形成了“词本位”、“句本位”、“词组本位”、“小句本位(中枢)”和“字本位”等多种本位理论(注:徐杰(2001)指出,目前语法分析体系中的各种本位学说都是不同意义下的“语法单位本位”。我们还以普遍语法理论,尤其是其“原则与参数理论”为背景,提出并初步论证了“原则本位的语法理论”。就其核心内容来说,我们认为,规范和约束整个语法系统运行方式的不是语法单位的聚合类型和组合方式,而是跨越具体语法单位,跨越具体句法结构,甚至跨越具体语言的那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语法原则。具体语法单位的构成、特征和运行方式都是这些语法原则发挥作用所造成的结果,而不是语法原则本身。在此理论体系下,传统语法所说的“句法结构”都将丧失独立存在的语法地位,它们不过是一些超结构的“语法原则”跟有限的词汇和词法特征相互作用所造成的结果。它们是语法原则实例化所带来的现象,而不是真正的语法原则本身。语法分析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透过各种芜杂的语言现象,归纳出相对简单的语法原则,并解释它们是如何跟词汇和词法特征相互作用,从而派生出各种各样表面看来非常复杂的语法现象的。我们的语法分析固然要归纳所谓的“句法格式”的“特点”,但最终要寻求的却是造成这些“特点”的背后原因,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是合理地解释这些“特点”,并在解释之后把它们从形式语法的规则系统中完全彻底地分离出去。清理与净化之后,形式语法的核心运算系统所保留的仅仅是那些凌驾于具体句法结构的,甚至是凌驾于具体语言的“语法原则”。这些语法原则的特点应该是:简单,明晰,有限!显而易见,我们那里所说的“原则本位”,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下的本位理论,跟本文讨论“词组本位说”和“小句中枢说”并不是同样意义下的“本位学说”,可比性不高,所以没有在此进行比较和讨论。)。 如果暂不论邢福义先生提出并论证的“小句中枢说”,在上述几种主要“本位”理论中,我们跟许多学者一样,认为朱德熙先生的“词组本位”最具创造性,最能体现汉语的特点。朱先生(1985)首先从严谨性和简明性两个角度系统地批评了以《新著国语文法》为代表的“句本位”语法体系企图“把一切句法分析都附丽在句子的模型上进行的”的弊端,然后明确提出“汉语的句子构造原则跟词组的构造原则基本上是一致的”。并认为这是汉语语法中两大攸关全局的重要特点之一。朱先生慧眼独具,他指出印欧语里句子的构造跟词组的构造不同。拿英语来说,句子的谓语部分必须有一个由限定动词充任的主要动词。词组里是不允许有限定式动词的,词组里要是有动词的话,只能是不定形式或者分词形式,不能是限定形式。包孕在句子里头的子句跟独立的句子一样,也由限定式动词担任谓语。总之,英语中句子和子句是一套构造原则,词组是另外一套构造原则。而汉语的情形不同,动词和动词结构不管在哪里出现,形式完全一样。朱先生因此得出结论说,既然汉语句子的构造原则跟词组的构造原则基本一致,我们就有可能在词组的基础上来描写句法,建立一种以词组为基点的语法体系。这就是说,我们可以把各类词组作为抽象的句法格式来描写它们的内部结构以及每一类词组作为一个整体在更大的词组里的分布状况,而不急于把它们跟具体的句子联系起来,特别是不把它们定死在句子的某个成分上。如果我们把各类词组的结构和功能都足够详细地描写清楚了,那么句子的结构实际上也就描写清楚了,因为句子不过是独立的词组而已。就各种语法单位之间的关系而言,印欧语跟汉语大不相同。在印欧语里,词、词组、子句、句子之间的关系是“组成关系”,即部分和整体的关系。而在汉语里,只有词和词组之间是组成关系,词组和句子之间则是一种“实现的关系”。朱先生接着就“实现的关系”解释道:“实现”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就是从抽象的、一般的词组“实现”为具体的、特殊的句子或句子成分的组成部分的过程。词组和句子的关系就不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而是抽象的语法结构和具体的“话”之间的关系。如果用现代语用学的概念来重新表述朱先生上述意见,那就是,“组成关系”是典型的语法问题,而“实现关系”则是语用问题。“实现关系”在语法理论中没有独立的地位,汉语中词组和句子的差别只有语用意义,没有语法意义。“实现”是基于表达的需要,对备用的词组形式的运用,主要是形式上加上句调,意义上加上功能。一如他对其他问题的论述,朱先生这一有关“语法本位”的逻辑推理,简洁而且清晰。我们认为它实质上包含了下表中由三个命题组成的,连环套式的两对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