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使义语义关系是:“V[,0]—N—V/A”,名词是句法义“使”、“令”的受事,是原动词的施事或原形容词的主事。认定义语义关系是:“以N为A”,名词是句法义“以”的受事、“为”的主事。二者的共同特点是,名词一身二任。 本文说的“致使”、“认定”现在一般称作“使动”、“意动”。这是陈承泽《国文法草创》首先提出来的(原名“致动”);现在有的论著仿此提出“X动”说,将动名结构中名词表示动词的目的、对象、原因、工具等称作“为动”、“对动”、“因动”、“用动”(例见3E、F、G、H)等跟“致动”“意动”并列、同类。看来“X动”说难以成立。 第一,“使动”、“意动”用法动词(包括名词、形容词)本身含有致使、认定句法义,其后面的名词显现外,也可以隐现;而这些“X动”的用法,动词无相应的句法功能义,后面名词不可能有隐现情况,这就不能按语义关系定名。 第二,句中动词是句法结构、语义结构的核心,前后的名词均与动词有这样、那样的语义关系。如状述名动结构: (1)窈窕淑女,琴瑟友之。[宜以琴瑟友乐之。](《诗经传·周南·关雎》) (2)曹兵虽弱,实天下之英雄也;当故结之。[故者,结交之因也;谓因事而结交之。](《资治通鉴音注·汉纪·献帝乙》) (1)“琴瑟”表示工具,(2)“故”表示原因。这样,也可名“用动”、“因动”;可没有论著如此命名的。 第三,汉语的特点是相同的动名语义关系,可以表达为不同的句法关系。如名词表示与事、方位;可是所谓宾语(如3D、M),也可是主语。 (1)蚕事毕,后妃献茧。[后妃献茧者,内命妇献茧于后妃。](《礼记注·月令》) (2)敌多则力分,与众则兵强,如此则野无交兵,[六国皆为与国,则兵不交锋于野矣。]县无守城。(《资治通鉴音注·秦纪·二世上》) “致动”、“意动”用的词序,名词只能在动词(包括名词、形容词)后做所谓宾语。 可见,“致动”、“意动”确实是古汉语诸种动名语义关系中独具特色的两种,而其他动名关系是不宜仿称“X动”而跟“致动”、“意动”并列的。这就启发我们思考,陈承泽为什么只是提出“致动”“意动”而不另说什么“X动”。 3谈动宾关系、动词用法“特殊”说,现在相当普遍的也将“使动”、“意动”列入。这两种语义现象多见于古汉语中,怎能算是“特殊”?“使动”、“意动”各有特色,但在古汉语中根本不是“特殊”语义关系。 “特殊”说之外,又有“使动宾语”“意动宾语”提法。须知,陈承泽提出“致动”、“意动”,是从词法角度谈名、动、形的用法,不是从句法角度给成分定名。现在已相当一致说的施事宾语、受事~、与事~、结果~、原因~等等,是从名词对动词而言;那这两种宾语也应该从名词着眼称“受施宾语”、“受主宾语”为当。 5 动名句法结构同一——否定宾语、补语之分 3所谈动名(V—N)谓词结构,由于语义关系的复杂、多样(加上4使动、意动,计A……O15种),句法分析现在颇不一致,有一分和二分。一分全是作宾语,而分类又不相同:有的分一般宾语(如A、B)、特殊宾语(如C……O,称“施宾”、“与宾”、“为宾”、“对宾”、“涉宾”等等);有的分受事宾语(如A、B)、施事宾语(如C)、主题宾语(如N、O)、关系宾语(如D……K)、其他宾语(如L、M)。二分是分宾语、补语,而范围又不相同:有的定A、B为宾语外,其他C……0是补语;有的定A……K、N、O为宾语,L、M是补语。 V—N句法分析存有分歧,而对V—P—N(P,介词)句法分析无分歧;相当一致的认为是述补结构,即所谓介词结构(或名介宾结构)做补语。 现在有一种区分宾语、补语的主张,尤其是现代汉语语法分析,认为V—N是述宾关系,V—P—N是述补关系;其中的N是补语、是宾语以有无P而定。这种区分可以说不适合于古汉语;因为古汉语中,同样V、N组合,表示同一语义关系,可以无P、可以有P。列出3中几例来看。 甲 乙 A[,1] 害事 害于事 F[,2] 学著人 学于贮门之人 G[,2] 死权 死于权势 K[,2] 强齐燕 强于齐燕 L[,2] 取笑千载 取笑于后世 M[,2] 生人心 生于人心 B[,1] 告凶 告以凶亡之征 I[,1] 食草具 食以下客之具 如果按有无P划分补语、宾语,这样,同一个名词在原文中是宾语,在注文中就是补语。那这样划分宾语、补语还有什么意义呢? 有一种特殊动宾关系“使动、意动、介动鼎足三分说”。这种说法的根据是“使动”“意动”中无介词,也不能有,其他所谓特殊动宾关系可以加入介词表示。此说也未免绝对化。看下例: (1)丞相岂少我哉!且固我哉![谓以我为幼,故轻我也。](《史记索隐·李斯列传》) (2)丞相岂少我哉!且固我哉![少我谓轻我以为幼少也!固我谓轻我以为固陋也。](《资治通鉴音注·秦纪·二世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