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词重叠的语法意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立民 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大学教学》编辑部 100011

原文出处:
中国语文

内容提要:

动词重叠表示事件主体在事件持续一段时间后主动地让它结束。此定义含四层意思:1.动词重叠属事件范畴,而不属动作范畴;2.动词重叠表示事件持续的具体时间量;3.动词重叠表示事件有终点;4.动词重叠表示事件是可控的。以这四点为语义条件,本文对动词重叠形式与数量成分、时态成分、动词后名词性成分的指称性质的关系问题重新作了解释。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8 期

字号:

      关于动词重叠,我们有下面一些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1)动词重叠的语法意义。2)动词重叠和动量、时量成分的关系。3)动词重叠和时态成分的关系。4)动词重叠形式对其后名词性成分的指称性质的要求。这些问题需要纳入到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中去才能解释清楚。我们首先要确定动词重叠到底表示什么样的语法意义,然后以此为基础展开对其他问题的讨论。具体来说,我们要把动词重叠的语法意义分解为若干方面,它们构成了一个句子中的动词能够重叠的若干语义条件。也就是说,一个句子中的动词能否重叠,决定于这个句子所表示的事件是否同时符合所有的语义条件,只要其中一个条件不能满足,那么这个句子中的动词就不能重叠。同样,如果一个语言成分能够与句中动词重叠形式连用,则这个语言成分必须同时与所有的语义条件相容,如果与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相冲突或重复,则这个语言成分不能跟其中的动词重叠形式连用。

      动词重叠的语法意义是什么?一个被广泛接受的观点是动词重叠表示一个动作持续的时间短或进行的次数少。(朱德熙,1982;刘月华,1983)朱景松(1998)对此提出不同意见,(注:李人鉴(1964)提出了中肯的批评,只是并没有被人接受。事实上,朱德熙、刘月华的文章是80年代发表的,李宇明(1998)则迟至90年代末仍然是以这种观点作为讨论其他问题的理论基础。)把动词重叠的语法意义分为三个方面:减弱动作、行为、变化的量(对量的含义重新作了解释),延续动作、行为、变化的过程,强化动作、行为、变化主体的能动性。并且说明,强化主体的能动性是动词重叠形式的最根本的意义。这种观点已经接近动词重叠的本来意义但仍不能完全令人满意,其不足之处是:不能很好地协调“减弱”和“延续”二者之间的对立,(注:参看钱乃荣(2000),不过钱乃荣在文章中提出动词重叠是一种反复体,这一点他就走得太远了。)并且他对上述三点(尤其是第一点和第三点)的解说不明确,反而把问题弄复杂了。

      倒是较早时两位研究者的两段话值得注意。王还(1963)说过:“综合上面的例句看来,表示一次非尝试的行动的动词重叠表示动作的片断,是少量的,非永久性的,但又必须是持续一段时间的,因为必须是片断,少量的,所以‘听听报告’‘看看电影’不行。因为这都是要一气听完看完的,而‘听听音乐、看看电视’可以,因为只要听一会儿,看一会儿就可以走的。同样理由,把生米煮成熟饭,把生面蒸成馒头都不能重叠动词,而把剩饭‘煮煮’,把凉馒头‘蒸蒸’都可以重叠动词。又因为是必须持续一段时间的,所以‘买卖东西、穿大衣’、‘摘苹果、拔牙、放小鸟、剪长头发’都不行,因为这些动作都不能持续。因为是片断、少量的,如感不足,还可以重复或继续,所以这种重叠前面都可以加‘再’,如果嵌‘了’字,前面可以加‘又’,而上面一系列不能重叠的动词,动作一下就完成了,所以也不能重复或继续,除非动作的对象换一个,如‘再拔另一个牙’。”李人鉴(1964)认为:“动词重叠是表示不定量的。对于尚未实现的动作行为来说,就是它可以持续或者可以重复;对于已经实现的动作行为来说,就是它曾经持续或者曾经重复。说可以持续和曾经持续,并不是说它是永远持续下去的;说可以重复和曾经重复,并不是说它是永远重复下去的。”

      上引的两段话中的着重号是我们加上去的。实际上两位学者已经大致说出了动词重叠的语法意义,可惜他们只是用它来解释个别的语言事实而没有把它上升到普遍意义而加以应用。受二位学者的启发,我们把汉语动词重叠的语法意义概括如下:

      动词重叠表示事件主体或相关的人只让事件持续一段时间就停止进行,而不是让事件一直持续下去直到全部做完。即动词重叠表示一个事件持续一段时间后主动地让它结束。

      上面的定义包含下面四层意思:1.动词重叠属于事件范畴,而不属于动作范畴,或者说动词重叠是句子层面的概念,而不是动词层面的概念。2.动词重叠表示事件持续的具体的时间量。3.动词重叠表示事件有终点(结束阶段)。4.动词重叠表示事件是可控事件,即事件的持续和结束决定于事件主体。下面分别加以阐述。

      一 动词重叠属于事件范畴,而不属于动作范畴

      过去学者们都是从动词反映动作的角度来考察动词重叠形式的语法性质和语法意义的,惟一的例外是戴耀晶。他说:“我们的考察角度有所不同,不是从动词反映动作而是从句子反映事件来研究动词重叠这一形态的意义。”(戴耀晶,1997:70)我们同意他的看法,也就是说,我们认为动词重叠是属于句子层面的概念,是一种事件范畴,句子的语法意义通过重叠其中的谓语动词来体现,而不是过去所说的那样,动词重叠属于动词层面的概念,是一种动作范畴,表示动词本身的语法意义。下面我们从两个方面对这个观点加以说明。

      第一,一个句子中的动词能否重叠,并不仅仅决定于动词本身,而决定于由该动词所在句子所表示的事件是否符合动词重叠的语义条件。例如:

      (1)a.他死了。(*他死了死)b.他死了三天又活过来了。(*他死了死又活过来了)

      c.他说他不怕死,你让他死死看。

      例(1)中的同一个动词“死”,在(1a)(1b)中不能重叠,而在(1c)中却能够重叠。这是因为上面三个句子所表示的是三个性质不同的事件。(1a)表示的是一个现实事件(陈述事实),但这个事件没有终点(人死了不能复活),不符合动词重叠事件有终点的定义,因此“死”不能重叠。(1b)也是一个现实事件,虽然它有终点,但它的终点是自然产生的,不是事件主体“他”所能决定的,因此也不符合动词重叠事件是可控事件的定义,“死”也不能重叠。(1c)是一个假定的事件(表达愿望),事件主体“你”并不是真要让“他”去死,只是要作出某个行为吓唬“他”,同时“你”也可以随时停止这种行为。也就是说,“他死”这个事件有终点,并且可以随着事件主体的意愿而停止,符合动词重叠事件有终点是可控事件的定义,因此“死”能够重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