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动—名结构可以用来表达多种句法关系,最常见的是表示动—宾关系或定—中关系,但也可以用来表示存现关系以及表示频同动作频率或时段相关的动—补关系。同一个结构形式可以表达这么多的句法关系,必然会出现歧义。而汉语的形态标记又不很发达,产生歧义的几率似乎应该很大。不过,尽管像例(1)a那样的歧义结构并不罕见,像例(1)b和(1)c那样的非歧义结构却也大量存在,而且歧义结构和非歧义结构在形态上并没有什么差别。这就说明汉语一定有某种机制防止动—名结构产生歧义,或者说可以消除某些动—名结构的歧义,而且该机制应该与形态标记无关。 (1)a.炒蛋 雇工 拖车 存款 走道 吊灯 b.炒锅 雇主 拖斗 存折 走廊 吊臂 c.炒股 雇人 拖粮 存档 走路 吊水 动—名结构产生歧义的原因以及消除歧义的办法,历来众说纷纭。目前占上风的说法是汉语的动—名结构以表示动—宾关系为主,在表示定—中关系时则受到很多限制,所以能表示定—中关系的动—名结构很少,有歧义的更少。文献中经常提及的有语义限制(朱德熙1982,邵敬敏1995,郭锐2002,李晋霞2003,李晋霞、刘云2003)、句法结构限制(顾阳、沈阳2001)和广义的韵律限制(吴为善1986、1994,张国宪1989、1997,端木三2000,冯胜利2000、2002、2004,王洪君2001)这几种。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汉语的句法既允许动—名结构表示动—宾关系,也允许其表示定—中关系,所以许多动—名结构是天生就具有歧义的。不过,具有某些特定句法地位的动词性成分和名词性成分组合时,往往只会形成特定的动—名结构,表示特定的意义,并不一定会产生歧义。即使是有歧义的动—名结构,由于受语义、韵律、语用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时候也会失去部分意义,不再具有歧义。这些因素对动—名结构的合法程度只有相对的影响力,并没有绝对的否决作用,对于歧义的消除也只有相对的影响力。从句法同语义、韵律以及语用之间的互动关系着手,探讨各种因素在消除歧义时的作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汉语语法的特点。 一 句法因素对动—名结构的影响 动—名结构可以用来表示不同的句法关系。比如例(2)a和(2)b中的动词都属于一价,即通常所说的不及物动词,所以后面的名词短语只能理解为施事,而不是受事。这两个例子带有表示体貌的动态助词,应当理解为完整的句子,但句中的施事显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主语,也不表示被动意义,这类结构一般称为存现句。 (2)a.进水了! b.跑油了。 一价动词形成的动—名结构并非总是表示存现关系,有时候也会像例(3)a那样表示定—中关系,这样就必然会出现(3)b那样的歧义结构。 (3)a.来宾 b.来人 不过,歧义的出现同名词性成分的形式及其句法地位有关。只有当一价动词后面是光杆名词时,这种动—名结构才有可能出现歧义。如果像例(4)那样,名词性成分带有数量成分,或者像例(5)那样名词性成分受“的”字结构修饰,整个动—名结构就只可能表示存现关系。 (4)a.来一个人 b.跑三辆车 (5)a.来不相干的人 b.跑不值钱的车 另一方面,如果一价动词变成了“的”字结构的一部分,原来的动—名结构就不再会产生歧义,只能像例(6)那样表示定—中关系。 (6)a.来的人 b.跑的车 由二价动词形成的动—名结构也有类似的特点。只有当其中的名词性成分是光杆名词时,整个结构才有可能出现歧义,或者说才有可能既表示定—中关系又表示动—宾关系。如果名词性成分受“的”字结构修饰,带有数量成分,或者带有指示代词,整个动—名结构就只能表示动—宾关系。例(7)、(8)和(9)a、(9)b中的结构就都没有歧义。 (7)参考老师指定的文献 (8)烤刚买的红薯 (9)a.考三道题 b.提交两个议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将例(9)中的动—名结构作一些改动,将动词性成分放在“的”字结构中,得到的例(10)便不再能表示动—宾关系,而是只能表示定—中关系了。 (10)a.考的三道题 b.提交的两个议案 动—名结构的这些特性同内部成分的句法地位有关,也同汉语的句法结构要求有关。现代理论句法中有两种句法结构,表示两种最基本的句法关系。附加结构表修饰关系,核心—补足语结构表谓—宾、介—宾及存现等关系。附加结构的组成部分必须具有相同的句法地位,即词只能由词修饰,短语只能由短语修饰。核心—补足语结构中的核心必须具有词的地位,而补足语必须具有短语的地位,所以动—宾结构的“动”一定是动词,“宾”一定是名词性短语。 在现代句法理论中,短语指在句中充当主要成分的句法单位,性质取决于其核心成分,名词短语的核心一定是名词,而以动词为核心的一定是动词短语。短语可以只有一个核心,也可以由核心同其他成分按规则组成,所以有些可以充当核心的句法成分,如名词、数词、形容词以及一价动词之类,在单独出现时既可作为单个的词,又可作为短语,即只有一个核心的短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