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位”、“语法单位”、“语法体系” 1.1“本位”与“语法单位” 邢福义(1996)在《汉语语法学》一书的“导言”中指出了汉语的七种语法实体:1.语素;2.词;3.短语;4.小句;5.复句;6.句群;7.句子语气。前六种是“音节实体”,就是所谓的“语法单位”,最后一种是“非音节实体”,不属于“语法单位”。除了这些单位外,汉语研究者提到过的汉语语法单位还有“语素组”(郭锐1996),“字”(徐通锵1994a,1994b,2001),“辞”、“块”、“读”、“句”(徐通锵1997),以及“语位”(鲁川3002),“字位”(鲁川2003)等等。对于这些大大小小的“语法单位”,不同的研究者对它们的地位和重要性的认识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最后就落在了“本位”这个概念上。如果一个语法体系认为“字”这个单位特别重要,就是“字本位”语法体系,如果一个语法体系认为“词组”这个单位特别重要,就是“词组本位”语法体系。如此这般。 问题是:A.是什么决定了一个“语法单位”比其他的“语法单位”更重要(或者说更基本)?B.对于一个语法体系来说,“语法单位”真的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吗? 其实上面两个问题的顺序应该是先问第二个,再问第一个,因为如果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话,第一个问题就不必再问了。但是由于以往的讨论大多集中在第一个问题上,所以这里也还是从讨论这个问题开始。 要回答第一个问题,就得定出决定一个“语法单位”重要与否的标准来。但我们觉得这样的标准实在是很难定。这里暂且借用李宇明(1997)的标准来加以讨论。 李宇明(1997)认为:语法的“本位”或者“中枢”,最主要的是要给语法研究寻找到一个稳固的立足点和视野广阔、对语法现象看得真切细致的观察站。而能够做“语法研究的立足点”的单位应该具备两个条件:(a)容易识别;(b)通过对这种单位的研究,可以波及到一切语法单位及语法规则。能够做“语法研究的观察站”的单位应该具备四个条件:(c)语法因素齐全;(d)是各种语法单位的联络中心;(e)具有控他性;(f)能发现在其他单位上不易发现或不能发现的问题。按照上述标准,来依次检验“字”、“词”、“词组”、“小句”、“句子”等语法单位,就可以排出一个重要程度由大到小的顺序来。李宇明(1997)的综合排序结果是“小句”最重要,其次是“词组”,最不重要的是“字”。 我们的认识是:选这些标准来排序本身似乎就缺乏论证,同时,用这些标准去检查一个“语法单位”的重要程度也缺乏可操作性,因而排出的序可能带有较大的主观性。拿条件(a)来说,一个语法单位是否“容易识别”可能涉及很多复杂的因素,现在还不知道如何实验才能证明“小句”比“词组”更容易识别,也不知道如何证明“字”比“词组”更容易识别(“字本位”里的“字”可不是简单的“汉字”,即便可以证明“汉字”很容易“识别”,也证明不了“字本位”的“字”很容易“识别”),如果不做实验,纯粹在理论上来“识别”的话,可能得不出任何结论。以“词组”的识别为例,在“词组”本位语法体系的极端支持者眼里,一篇文章也不过是一个“词组”而已,难道不是吗?哪篇文章不是“一个词一个词组合起来”的?因此“词组”的识别根本不会有任何障碍。也许有人说这是抬杠,但从理论上说,当“句子不过是独立的词组而己”成为一个理论信条之后,就无法否认“篇章也不过是更大的独立的词组而已”(至少在纯粹的抽象的结构层面是如此)。再说条件(b),这个条件同样缺乏可操作的判别标准,实际上任何一个语法单位都可以波及到一切语法单位及语法规则,或者直接波及,或者间接波及。如果研究者甲构建的语法体系是间接波及的话,比研究者甲更高明的研究者乙很可能会想出办法来让它们直接波及。说到底,一个语法单位如何跟其他语法单位发生关系,这是语法体系构建者的理论能力决定的,而不是“所谓的客观的语言事实”决定的。 其余的四个条件这里不一一讨论了。下面仅举一个实例来说明。在李宇明(1997)的综合排序中最不重要的“字”有时候也折射出有趣的语法现象,似乎在“控制”着人们对语言的理解。 (1)a.你怎么来了?b.你怎么来的? (2)a.那本书你借谁了?b.那本书你借谁的? 例(1)a和例(2)a与例(1)b和例(2)b可见的差别在表层语言形式上,前者以“了”字结尾,后者以“的”字结尾。例(1)a中的“怎么”应该理解为“为什么”,例(1)b中的“怎么”应该理解为“如何”;例(2)a中的“借”应该理解为“借出”,例(2)b中的“借”应该理解为“借入”。是“了”和“的”造成了这种差异吗?它们是如何造成这种差异的呢?我们目前还无法看出,要回答这些问题跟从哪个“观察站”来观察有什么直接的联系。 综上所述,我们对第一个问题的看法是:很难确定哪个“语法单位”最重要。我们看不出“字”比“词组”更重要,也看不出“词组”比“字”更重要,其他单位亦然。 第二个问题:对于构建汉语语法体系来说,“语法单位”是最重要或者说是最基本的吗? 对这个问题,我们现在也还没有明确的经过严格论证的答案。不过在学习和研究工作中形成了一点看法,写在这里就教于方家。那就是“语法单位”之间的关系可能比“语法单位”本身(实体)更重要。决定一个语法体系整体面貌的是什么?是语法单位的类(category),是建立在各种语法单位类之上的规则。尽管名称不同,但“语法单位”无非都是大大小小的语言成分而已(甲称之为“词组”的,乙可能称之为“字组”),语法体系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对这些单位的分类上,比如甲语法体系把“词”分成15类,乙语法体系可能分成20类,丙语法体系可能没有“词”这个概念,而是“字”或“字组”的概念,那么同样也需要把“字”或“字组”分成若干类。类的多少,如何分类,是体系间最基本的差异。那么,决定分类的又是什么呢?是“关系”,更具体地说,是“结构关系”(注:我们的理解是:“结构”是人们对各种“关系”加以系统化之后所形成的认识。Plager(1968)在《结构主义》一书的结尾中指出,“……结构首先是,并且主要是一束转换关系……”。)。以朱德熙(1982)所代表的“词组”本位语法体系为例,体系的根基实际上是“主谓结构”、“定中结构”、“状中结构”、“述宾结构”、“述补结构”、“联合结构”等等基本结构关系,词类是在这些结构关系基础上定义的结果。离开结构关系,整个语法体系无从谈起。作为一个“词组”本位语法体系的研究者,可以用这套结构关系的眼光去看“词”的内部构造,也可以用这个眼光去看“词组”,看“句子”。考察的对象——语法单位(或语言实体)——可大可小,不变的是“关系”。同样的,当一个人主张“字”本位语法体系,或者“小句”本位语法体系时,最基础的工作仍然是假设一套基本的“结构关系”,然后用这个“关系”去观察大大小小的“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