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汉语词义衍生途径新说综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北京大学 中文系,北京 100871 宋亚云,男,湖北应城人,湖北大学文学院讲师,北京大学中文系博士生,主要从事 汉语史研究。

原文出处:
语言研究

内容提要:

“聚合同化”诸说大多源于王念孙《广雅疏证》的“同义相因”说,“聚合同化”说 和“组合同化”说又都与现代语言学理论相契合,因而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方法论意 义。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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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H1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263(2005)01-0122-05

      近二十多年来,学者开始注意到相关词语在词义演变过程中的相互影响,就笔者所见 ,有以下十余种提法:一、相因生义说,蒋绍愚[1,2],[3]P82-87、罗积勇[4]主此说: 二、词义渗透说,孙雍长[5]主此说:三、聚合类推说,李宗江[6]P14-20主此说;四、 同步引申说,许嘉璐[7]主此说;五、横向联系说,董为光[8]主此说;六、类同引申说 ,江蓝生[9]主此说;七、相应引申说,张博[10]主此说;八、词义感染(或词义沾染) 说,伍铁平[11]、朱庆之[12]P191-205、邓明[13,14]主此说;九、词义浸润说,肖贤 彬[15]P111-127主此说;十、组合同化说,张博[16]、李宗江[6]P20-21主此说。

      以上十说可分为两大类:聚合同化说和组合同化说。张博将第一、第二、第五、第七 等四说统称为“聚合同化”[16],我们将第三、第四、第六等三说也归入“聚合同化” 说。

      我们认为,“聚合同化”诸说大多源于王念孙《广雅疏证》的“同义相因”说,同时 ,“聚合同化”说和“组合同化”说又都与索绪尔的关于组合关系和聚合关系的思想有 着密切的联系,因而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方法论意义。

      什么是“同义相因”说?我们先来看看《广雅疏证》中的这条训释:例1《释诂》:“ 敦,大也。”《疏

      

      出“大”义。用公式表示为:A,B也,B′与B义相因(或B′与B同义),故B′谓之A, 又谓之A′;B谓之A′,又谓之A。可理解为:A与A′均有B义,是一对同义词,既然A可 由B引申出B′,则A′也可由B引申出B′。此类训释的特点是:被训释词A与A′之间无 音转关系,但有共同的义项B,在这个意义上,A与A′是一对同义词,若A能由B引申出B ′(或A亦有与B相通的B′义),那么A′也能由B引申出B′(或A′亦有与B相近的B′义) 。由于王念孙经常说“某与某同义”“义相因也”“某与某义相近”,所以我们将这种 训释词义的方法称为“同义相因”说(王氏的同义与今天我们所说的同义不完全一致)。 此说与前面的“相因生义”、“词义渗透”、“聚合类推”、“同步引申”、“类同引 申”、“相应引申”等说法十分类似。此类例子甚多。如《释诂》:“奄,大也”条、 《释诂》:“贯,行也”条、《释诂》:“蜀,弌也”条、《释诂》:“类,法 也”条、《释诂》:“凱,般,大也”条,等等,《疏证》均有类似的表述。

      我们发现,《广雅疏证》中与“同义相因”说并行使用的还有一类训释方法,我们把 它概括为“转语同步引申”说。如果说,前者大致相当于“同义词同步引申”,后者则 大致相当于“同源词同步引申”。先看例2:《释诂》:“佳,大也。”《疏证》:“ 佳者,善之大也。……《大雅·桑柔》笺云:‘善,犹大也。’故善谓之佳,亦谓之介 ;大谓之介,亦谓之佳。佳、介,语之转耳。”意思是:佳有“大”义,又有“善”义 ,二义相通;佳音转为介,则介亦有“大”义,又有“善”义。换言之,佳、介是一对 有音转关系的词,既可表示“大”义,又可表示“善”义,二义相通。用公式表示为: A,B也,B′与B义相近(或B′犹B也),A与A′语之转,故B′谓之A,又谓之A′;B谓之 A′,又谓之A。可理解为:A有B义,又有B′义,二义相通;A音转为A′,则A′亦有B 义,又有B′义。换言之,A、A′是一对有音转关系的词,既可表示B义,又可表示B′ 义,二义相通。此类训释的特点是:被训释词A与A′有音转关系,可能是古今语不同, 也可能是方言的差别,若A有B义和B′义,则A′也有B义和B′义,B与B′义相同(或相 近)。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此不赘述。

      有时,同一条训释中,王氏既运用“同义相因”说,又运用“转语同步引申”说,二 者交相使用,真可谓“引申触类,不限形体。”如例3:《释诂》:“荒,远也。”《 疏证》:“凡远与大同义。远谓之荒,犹

      

      条,等等,《疏证》也有类似的表述。

      赵振铎针对王念孙的这种训释指出:“(《广雅疏证》)有些条目采用演绎法,单纯从 音或义上推论,没有举出用例。”[17]周祖谟认为王念孙的这种训释方式存在两方面问 题,其一,王氏经常说“某与某同义”,王氏的说法不是归纳,而是演绎,这种说明词 义的方法是有毛病的。其二,针对王氏的有些训释,周先生认为只是“比拟得很巧。… …语言中同一音如果表示两种意义,这两种意义,可以相近,也可以不相近。……如果 一个字具有两方面不同的意义,由于字有通假或音有转移,就可以产生很多交错往来的 关系。这样,我们自然不宜由此就把两方面不同的意义牵合为一。同时,词义有引申, 词义相近又有部分和全体之分,以一概全,犹为不可。”[18]p52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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