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传播公信力的缺失与导入

作 者:

作者简介:
舒咏平,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教授,邮编:430074

原文出处:
新闻大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与传播
复印期号:200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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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传播的效果,究其本质是建立在公信力基础上的。所谓公信力,即指公众的信任度。公信力是广告最有价值的内在品质,是广告服务于商品营销以在市场竞争中制胜的关键性因素。但长期以来“公信力”并没有被视作广告、乃至整个传媒业的评价标准,使得公信力缺失已成为一种客观事实。本文在对广告传播公信力缺失问题提出的基础上,对其原因进行深层分析,并对公信力向广告传播导入的对策进行探讨。

      一、广告公信力缺失的提出

      “广告公信力”是就广告效果所提出的评价概念。而广告效果一直是令广告主、广告公司备感伤神、却又无奈的问题。如约翰·华那迈克的那句“我知道我用在广告上的钱有半数是浪费掉了,但是我从来不知道到底是哪一半。”(注:转引自[美]马丁·迈耶:《麦迪逊大道》,海南出版社1999年版,第289页。)就道出了广告主们普遍的心声。而对广告公司而言,正是出于对广告效果的不自信,便层出不穷地提出了各种广告创意的理论。

      如“独特销售主张”(USP)的提出者罗瑟·瑞夫斯就曾说道:“广告确实很重要。但总是以销售论广告的成败可能会铸下大错。”“一个车轮有很多辐条,谁能说出哪一根在支撑车轮呢?”(注:[美]罗瑟·瑞夫斯:《实效的广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4-5页。)也就是说产品的销售是建立在诸多因素之上的,而作为因素之一的广告,既不能大包大揽,又不能全盘自我否定。正因为如此,他才提出了“独特销售主张”(USP),以强化消费者对此独特销售主张的印象与记忆,在使广告具有吸引力的同时又具有说服力。

      如果今天有人批评上个世纪50年代提出的USP理论是从产品出发,而没有从消费者、从受众出发,那么上个世纪80年代所提出的“定位论”,则无疑是从消费者的心灵出发的。而且这一出发点,依然是对广告效果的不满。定位论的提出者说道:“在我们这个传播过度的社会里,如果说你的广告如何有影响,那等于在过分夸大你提供的信息的潜在效力。”因为,“人们头脑是阻隔当今过度传播的屏障,把其中的大部分内容拒之门外。”那么,“在这个传播过度的丛林里,获得大成功的唯一希望是要有选择性,缩小目标,分门别类。简言之,就是‘定位’。”(注:[美]里斯·特劳特:《定位》,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实际上,定位论者是绕开了在社会学统计范畴内“广告效果不可测”的难题,而进入个体心理,以消费者对广告的接受心理角度阐释“心理定位”,从而与从产品出发的USP构成了一种遥相呼应的的互补。

      无疑,USP与定位论有个共同的基础,那就是在认定广告效果的不可测是由于人们关注、认可的阈限有限,从而必须高度凝聚广告传播点。但是,社会的复杂性,以及市场细分化的趋向,又使得企业的广告传播战略,由简单走向复杂、单一走向整合。其代表性的观点就是“品牌形象说”与“整合营销传播”(IMC)主张。品牌形象提出者大卫·奥格威曾经指出:“根据调查显示,观众记得广告的比例惊人的高,但却忘了品牌名字。你的片子所表现的,却往往被认为是竞争者的品牌。”面对如此尴尬的广告效果,那么只有在“广告新产品时,你必须在电视广告上教人记住你的牌子。”(注:[美]大卫·奥格威:《奥格威谈广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页,第169页。)他继而说明道:“企业(品牌形象)广告不愧是一项报酬极高的投资。美国民意调查公司发现,一个了解公司的人,他对公司的好感至少是五倍以上。”(注:[美]大卫·奥格威:《奥格威谈广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页,第169页。)这里,他一方面强调了广告对具有整合性的品牌形象传播的重要性,同时又将广告对“品牌形象”的传播引向类似于广告公信力的“好感”追求了。而IMC的提出者唐·E·舒尔茨则进一步强调:“我们现在进入一个广告的新纪元:广告是受人尊敬而不是施恩于人的;是寻求对话而非独白的;是能引发回应但不是刻意安排的。”(注:[美]唐·E·舒尔茨:《整合营销传播》,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第36页,第116页。)显然他强调的不仅仅是广告传播渠道或媒介的简单整合,而是追求与消费者形成传播“对话”的本质性整合。因此,学者们对IMC进行评价道:“事实上,所谓‘整合营销传播’的新观念与古典的推销员概念十分近似,只是由于现代科技的进步,使得大规模的一对一双向沟通变得极为可行。”(注:吴怡国等:《〈整合营销传播〉译序》,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年版。)如此,则可以进行这样的理解:整合营销传播实际上追求的就是广告传播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公信力,只不过没有将“公信力”概念予以直接表述罢了。

      其实,面对广告效果如何测评,已有诸多的学者进行了专门化的、更深刻的反思与探讨。如米切尔·舒德森教授就曾经鲜明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广告的威力比广告人和广告批评家所声称的要小得多”,但广告由于能引起投资者、推销员、经销商的兴奋,“即使广告从来不能对消费者起任何说服作用”,也就显示出“广告在商业界可能是一个重要的信号系统”。因此,“以现有的证据,我们无法计算出广告对销售的独立影响力。”“我们不应该问广告是否有效,而应该问广告在什么条件下最可能生效。”(注:[美]米切尔·舒德森:《〈广告,艰难的说服〉英文版序》,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舒德森教授的观点与瑞夫斯等广告人对广告效果的观点,无疑已经指向了一个判断:以销售业绩是无法衡量广告效果的,如此广告效果就具有不可测性。即便如此,广告人还是努力寻求广告效果评价相对条件下的最佳。这样,就有了大量专门探讨广告效果论著的问世。如:美国学者菲利普·琼斯所著的《广告何时有效》、我国台湾学者樊志育所著的《广告效果测定技术》等著作,便对广告效果评价与测定的操作提出了系统的思考。但是,由于广告效果的评价与测定观念要么重在吸引力之上,要么侧重于销售行为之上,而将广告首先视作“传播”现象的评价标准总未得到显现与突出,因此作为传播效果所直接形成的“公信力”,则未能引入评价观念之中,从而造成广告传播公信力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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