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师资格有效性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简介:
鲁素凤、沈惠君,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上海 200052); 杨建华,华东师范大教育系。(上海 200062); 鲁素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教师资格受理部主任。

原文出处:
教师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规定了教师职业必备的基本条件,对于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依法管理教师队伍、广开教师培养和聘任渠道等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教师资格有效性是教师资格制度中一个核心要素,包括时效性、融通性、有效使用范围等方面。教师资格有效性的规定是否明确,将直接影响到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效果。我国现行的教师资格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教师资格有效性问题的规定和措施,较为笼统,带有一定的权宜性。笔者就其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并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对现行教师资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改革建议及推进策略,以期方家之教。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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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规定了教师职业必备的基本条件,对于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依法管理教师队伍、广开教师培养和聘任渠道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教师资格有效性是教师资格制度中一个核心要素,其内涵有三:(1)教师资格的时效性。它规定教师资格的有效期限, 即教师资格在什么样的期限内有效,是一经取得终身有效,还是经过一定期限后失效而需要重新申请和认定;(2)教师资格的融通性。 它规定教师资格在种类方面相互融通的问题,即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学校和不同学科门类的教师资格之间是否可以相互等价或者替代使用,是否可以由高级向低级资格融通,性质相近学科门类之间是否可以融通等;(3)教师资格有效使用范围。 它规定教师资格在什么范围(本文主要指地域范围)内得到承认、具有效力。比如不发达地区和发达地区之间的教师资格是否相互承认效力等。教师资格有效性的规定是否明确,将直接影响到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效果。鉴于此,国外一些教师资格制度较完善的国家,在教师资格有效性方面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相比较而言,我国现行的教师资格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教师资格有效性问题,包括时效性、融通性和有效使用范围等方面的规定和措施,还较为笼统,带有一定的权宜性。下面笔者针对我国教师资格有效性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对现行教师资格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改革建议和推进策略,以期方家指教。

      一、明确教师资格有效分期,加强教师资格时效性

      我国现行教师资格没有明确的分期,是终身制的。如:《教师资格条例》中规定,在“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况下,应取消教师资格。即持证者只要不触犯以上这两条,其教师资格证就具有终身的合法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也只是对以上两种情况下被吊销教师资格者规定“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这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存在很大缺陷。

      客观地说,教师资格终身制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 它为获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在任何时期谋求教师职位提供了便利,即使现在不当教师,今后乃至若干年后仍可应聘为教师;同时,它还使得教师资格成为公民素质能力的一种标志,一定程度上成为公民的一种荣誉,即使在应聘其他职位时,教师资格证书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比如,日本虽然教师职位有限,但申请资格者众多,教师资格证书成为人们积极追逐的目标,原因就在于此。然而,教师资格的终身制在理论与实践方面都存在很大的缺陷,直接影响到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效性。

      在理论上,教师资格终身制没有遵循教师成长的阶段性原理。 现代教师专业化理论认为:“从本质上说,教师专业发展是教师个体专业不断发展的历程,是教师不断接受新知识,增长专业能力的过程。”[1] 而终身制意味着教师一旦获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便没有了任何约束力,在今后的教师专业发展中也就失去了现实意义;在实践上,由于受到教师资格终身性的约束,现行教师资格制度缺失与教师继续教育、教师职称评定等制度的联系,欠缺对教师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有学者指出;“教师是在教师资格证书荫护、庇佑下参加进修的,进修考核的结果如何,并不影响其已获得的法定的教师资格,不会对他们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构成任何实质性危胁。”[2]真是一言中的。

      鉴于此,笔者建议废止教师资格终身制,明确教师资格有效分期, 严格执行教师资格更新制度。下面笔者就如何推进我国教师资格分期制提出几点设想:

      (一)规定教师资格有效分期

      教师资格终身制打破以后,代之而起的是教师资格分期制。 它是国际教师资格制度的发展潮流。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初期曾在教师资格有效期方面是没有明确分期的,教师资格终身制成为理所当然之事。后来看到这种制度对提高教师素质不利,于是纷纷废除教师资格终身制。只设少量的终身教师职位。大多数教师的教师资格是非终身性的,他们在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几年后,须进行再进修,进修合格者才可重新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目前,就国际经验看,一般都遵循教师专业发展理论把教师资格进行分期。 教师专业发展理论公认:“教师的专业成熟无疑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需要经历一系列的发展阶段”。[3]括来说,教师专业发展阶段主要包括:(1)1—3年的专业适应和发展期;(2)4—6年的专业稳定期;(3)7—18 年的专业实验期或者是重新评价期;(4)19—30年的平静期;(5)31—40年的衰退期。依据教师专业发展的理论,结合我国广大中西部地区师资力量缺乏,教师素质较底等现状,笔者建议我国的教师资格分期应该在以上教师专业发展阶段的基础上适当延长1—2年,一定程度上保证中西部地区师资的相对稳定。

      我国的教师资格可划分为:短期(2—4年)、中期(5—8年)、长期(9—18年)。具体而言,师范专业毕业生和社会其他非师范人员经过初次教师资格测试合格后发给短期证书,有效期一般在2—4年;取得短期资格证书的教师必须参加工作满相应资格有效期规定的年限后,取得继续教育规定学分或者一定学历和二次资格测试合格后发给中期教师资格证书,其它类推。对于获取教师资格证书但是一直未被聘任为教师职务人员,教师资格证书达到规定三年以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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