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考试存在一些问题:教育考试机构的设置不统一,考试机构的编制不统一,考试机构的工作职责范围不统一,依法治考缺乏力度等等。因此,制定我国的国家教育考试法势在必行。 教育考试立法应当解决好几个主要问题,一是国家教育考试行为的定位,国家教育考试是政府行为或者是由政府主导、社会有关方面参与的行为;二是国家教育考试法的调整范围,国家教育考试法的调整范围应只限于全国范围的教育统一考试;三是国家教育考试法的立法原则,国家教育考试法应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平等原则、有利于人才的选拔和认定的原则、合法性原则、有利于教育现代化原则和安全保密原则等。其他问题如教育考试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关于考试的命题和考试的组织与实施,关于教育考试法律责任,关于教育考试法律救济等问题都要重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