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伊斯兰经济思想析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永胜(1959-)男,汉族,内蒙古卓资县人,博士,内蒙古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内蒙古师范大学 历史系,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2   郑晓峰 河北科技大学 财务处,河北 石家庄 050054

原文出处: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源于《古兰经》和《圣训》的早期伊斯兰经济思想,它那独具特色的内容与特征既不同于东方,亦不同于西方,深深植根于公元7世纪阿拉伯半岛的历史文化土壤之中,经过千百年积淀和嬗变,已逐渐渗透到穆斯林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层面,成为一种经济制度、生活方式、文化形态,甚至是时代特征,影响着广大穆斯林民众。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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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 9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587(2005)04-0141-06

      公元7世纪初期产生于阿拉伯半岛的伊斯兰教,经过千余年的不断演变和积淀,对于广大穆斯林来讲它既是一种宗教、一种信仰体系,又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文化传统。伊斯兰教与基督教和佛教不同,是两世兼顾的宗教,既要人们追求今世的幸福,又要人们在真主那里寻求美好的归宿。它的经典《古兰经》和《圣训》,不仅是广大穆斯林宗教信仰的源泉,同时,还对现实社会的“继承和离婚、服装和礼仪、饮食和个人卫生,都做出规定”[1](P10),涉及到了穆斯林民众的政治、经济、法律、教育、思想意识形态、伦理道德等生活的各个层面,其中有关经济思想的论述数量很多,且颇具特色。由于《古兰经》和《圣训》的神圣地位,由其确立的经济思想在穆斯林社会占有重要地位,影响深远。正如先知穆罕默德所说的那样:“我为你们留下两样东西,只要你们奉守它们就不会迷路,一是安拉之经,一是圣训。”[2](P57-58)

      一

      财产观是早期伊斯兰经济思想的核心内容,它由财产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分配权、继承权和债务权等构成。

      伊斯兰教认为,世界只有一个真主,这就是安拉。安拉是万物的本源,无所不能的造物主。他创造天地山川,制服日月和海洋,创造人类,并“在大地上为你们和你们所不能供养者而创造了许多生活资料”[3](P198)。创造牲畜,以其毛和皮为人御寒,乳和肉给人充饥;创造马、驴、骡供人乘骑,驮运货物;从云中降下雨水使人免受饥渴之苦,同时,也为牧草生长,种植庄稼、油橄榄、椰枣、葡萄等作物提供了条件。

      既然万物源于真主,那么真主当然对其具有所有权。《古兰经》多次强调,“天地万物都是真主的”[3](P410),“天地万物,确是真主的”[3](P76),“天上地下的,在天地之间的,在地底下的,都是他的”[3](P236)。然而,安拉毕竟是信仰的神灵,他不可能直接占有财产,支配财产,因此,伊斯兰教主张的财产所有权实质上只能是名义上的所有权,大地上的财富占有者和使用者属于人类,是安拉降赐给世人用以维持生存和享用的。真主只能利用自己在穆斯林心目中崇高无上的地位,以及《古兰经》和《圣训》提倡的“一切皆属于安拉”的主命、思想、教诲影响信徒的心灵,进而对穆斯林民众的经济活动施加影响。

      在肯定真主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伊斯兰教进一步提出,世人占有和使用财产,享受现世物质生活是正当的、合理的,也是安拉赐予的权利。《古兰经》明确宣布:“真主为他的臣民而创造的服饰和佳美的食物,谁能禁止他们去享受呢?”[3](P114)但是,这种占有、使用和分配是暂时的,人类只是真主财产的受托者,因此,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符合伊斯兰教教义。伊斯兰教认为财产是真主赐给人们福利,鼓励个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公平交易获得财富,获得真主的恩宠,强调自食其力,反对不劳而获,“你们谁携带绳子外出,拾来柴禾出售以谋生者,安拉将以此使他免于耻辱。这要强于以乞讨为生。何况,他在乞讨时,有时可能有所得,有时还可能遭到拒绝”[4]。伊斯兰教禁止谋取不义之财,抢劫、偷盗、赌博、投机、高利贷、欺骗、敲诈、行贿受贿等都属于对安拉的犯罪,承认财产私有制,告诫人们不要侵吞别人的财产,允许财富不均,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但同时,伊斯兰教又坚决主张真主所创造的财富是为人类生存和生活服务的,社会全体成员都有享受社会财产和自然资源的权利,反对财产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反对社会贫富悬殊,提倡通过交纳天课、分散继承、禁止囤积居奇和利息盘剥、施舍等措施尽量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两极分化。《古兰经》和《圣训》不断强调:信仰和后世的归宿比占有财富更为重要,一个人能否既享受今世的物质财富,又能获得后世的永恒幸福,关键不在于他今世占有多少财产,而是取决于他是否坚守真主的法度。只有信教而且行善的人才能合法地占有和享受今世的财富,后世才能“在乐园里享受永恒的恩泽,而永居其中。”[3](P141)而“在世时没有信道,临死时仍不信道的人,即使以满地的黄金赎罪,也不被接受,这等人将受痛苦的刑罚,他们绝没有任何援助者”[3](P44)。可见,生不带来,死不带走的财产,相对于后世永恒幸福来说是暂时的,而且,享受尘世财产要以归信安拉、恪守宗教道德为前提,财产的终极分配权属于真主。财产继承和债务处理是伊斯兰教特别关注的问题。《古兰经》和《圣训》中有许多这方面的命诫与规定。“我为男女所遗的每一份财产而规定继承人,即父母和至亲,以及你们曾与她们缔结婚约的人,你们应当把这些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交给他们”[3](P61),伊斯兰教把财产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遗嘱只能处理其财产的1/3,其余2/3则由法定继承人按“份额继承”和“剩余遗产继承”来处理。在处理遗产时必须遵循以下几条原则:首先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丧葬费用及遗嘱,而后再进行分配。其次,继承权是以财产占有者的血缘关系为核心,由直系血亲到旁系血亲,再到非亲属。第三,女子与男子一样,可以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法定部分。第四,必须把遗产的一部分留给幼弱的后裔,以保证他们将来生活所需。此外,“析产的时候,如有亲戚、孤儿、贫民在场,你们当以一部分遗产周济他们”[3](P56~57)。从以上原则可以看出,伊斯兰教不仅制定遗产继承的原则,给妇女和未成年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且,还详细规定法定继承人,以及在不同的情况下各自应得的份额,尤其是对债务的重视,也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当时社会借贷的频繁。伊斯兰教允许借贷行为,但主张用契约的方式规范债务活动,以便使借债和还债更具约束力。《古兰经》明确要求:“你们彼此间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券,请一个会写字的人,秉公代写”[3](P34)。代书人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脱。一般来说,在订立契约时,当事人双方口述,代书人记载并尽量请证人在场。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贷欺诈行为的发生,穆罕默德公开宣称:“谁在借债时举意偿还,则安拉会代他偿还;谁若为了侵吞他人的钱财而借债,则安拉也会剥夺他的利益[5]。此外,伊斯兰教还允许债务转移,即将债务从一个人身上转移到另一个人身上。这种债务转移可以在有经济能力与无经济能力的人之间进行,亦可发生在故世的人与在世的人之间。尤其是债务被转给一个富有的人,那么这种转移是不能废止的。“富人拖欠债务是不义之举。因此,如果你们中有谁的债账被由原债务人转移至一个富人身上,那么他应当同意。”[5](P80)伊斯兰教在坚决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鼓励债权人减免一些实在无力偿还的债务,并把它作为一种宗教善行大力提倡,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贫富之间的矛盾,闪耀着早期伊斯兰要求社会公平的思想火花。

      二

      重视商业、崇尚商人的价值观念,公平互惠、合理竞争、严禁重利的职业原则,诚实守信、公平敬业的职业伦理道德是伊斯兰经济思想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伊斯兰教创立之前的阿拉伯半岛商业就相当发展,按古代历史学家的说法,“阿拉伯人不是掮客,便是商人”[6],尤其是地处东西方国际商道交汇处的麦加城,商贾林立,居民或直接从事商业活动,或投资商队赢利分红,先知穆罕默德也曾为人经商多年。此外,由于当时半岛自然条件的限制和生产水平的相对低下,无论是游牧的沙漠草原居民,还是农耕地区的定居者,经济上都不能自给自足,都需要交换各自的产品作为维持生活的必要补充。正是这种特殊的经济状况、自然地理条件和传统社会风尚造就了伊斯兰教重视商业,崇尚商人的价值趋向。《古兰经》认为商业是真主最喜爱的职业,把远行经商同为真主而战的信士相提并论。“他知道你们中将有一些病人,和别的许多人,或旅行四方。寻求真主的恩惠;或为真主而战……都将在真主那里得到更好更大的报酬”[3](P454)。穆罕默德更进一步指出:“诚实的商人在报应日将坐在主的影子之下……他们犹如世界上的信使,是真主在大地上的可信赖的奴仆”[7],鼓励穆斯林经营商业,允许他们乘船远航,寻找财富。

      伊斯兰教不是苦行主义的宗教,并不禁止人们充分利用和享受真主赐给的各种幸福,允许穆斯林通过公平互惠、合理竞争的途径获取财富。公平交易,信守契约,互惠互利是商业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无论是买者还是卖者,抑或是以物易物的双方都必须遵守,违背它实际上就是在践踏等价交换的商业规律,也即是对伊斯兰教公平追求的亵渎,因此,《古兰经》和《圣训》中有大量关于商业原则的命诫与启示。“你们应当使用充足的斗和公平的秤,你们不要克扣他人应得的财物,不要在地方上为非作歹”[3](P172);“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3](P61)。穆罕默德甚至警告说:“后世之日,招摇撞骗的奸商同暴君恶霸复活在一起;忠实利人的义商,同圣贤烈士复活在一起”[8]。伊斯兰教还倡导在商业贸易中开展自由竞争,认为合理竞争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优胜劣汰,有利于买卖双方获取最大利益,符合伊斯兰公平即善行的理念,但是反对垄断、囤积居奇和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窖藏金银,而不用于主道者,你应当以痛苦的刑罚向他们报喜”[3](P142);同时使者还宣布:严格“禁止城市人为游牧人代实,禁止与人合谋诱骗买主。不可为了售出自己的商品而撺掇顾客取消已与其他卖主达成的买卖”[5](P30)。此外,限制重利也是伊斯兰经济思想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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