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国家与民间资本的联系:开中盐粮的比价关系研究

作 者:
刘淼 

作者简介:
刘淼(1952-),男,苏州大学苏南研究院教授,教育部徽学研究基地研究员,历史学博士。

原文出处:
盐业史研究

内容提要:

明代朝廷通过开中招商政策,有效地动员、利用民间资本尤其是商人资本以解决军需物资的转运问题,其制度的意义则在于朝廷究竟如何确立开中则例,而开中则例的变动与米、麦、豆的折纳关系变动后,其盐粮比价关系、开中纳银制度如何确立等重大问题,否则国家的招商政策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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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05)02-0003-09

      明代开中制度的研究,最早见于上世纪40年代日本学者中山八郎的《开中法与占窝》,就开中制度与边境地区“诡名占窝”获取食盐销售权关系问题进行研究。嗣后藤井宏的《开中的意义及其起源》,以及藤氏另两篇力作即《明代盐商的一考察——边商、内商、水商的研究》及《新安商人的研究》,则集中就开中制度与民间商人赴边纳粮中盐的过程、原因及其商人的分化、成长等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使后学者对明代开中商人经营的一般情况有大体上的了解。80年代以来,我国大陆学者薛宗正《明代盐商的历史演变》、香港学者李龙华的《明代的开中法》、台湾学者的《明代前期的食盐运销制度》以及拙著《明代盐业经济研究》,除对此制度所引发的民间商人资本成长作进一步的探讨外,还将研究视角转向盐的交易与社会经济关系方面,使本课题逐步深入(注:[日]中山八郎《开中法与占窝》,刊于《池内宏博士换历纪念东洋史讲座》,日本座右宝刊刊行社,1940年;[日]藤井宏《开中的意义及其起源》、《明代盐商的一考察——边商、内商、水商的研究》等力作,中译本参见拙译《徽州社会经济史研究译文集》,黄山书社1987年5月版;藤井宏先生《新安商人的研究》由傅衣凌先生于50年代末译成中文,刊载于《安徽史学通讯》(1958年),1985年经译者重新校订,刊于拙编《徽商研究论文集》,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版;李龙华《明代的开中法》,刊于《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1972年4卷2期;台湾大学徐泓先生的《明代前期的食盐运销制度》(《文史哲学报》1974年第23期)、《明代后期的盐政改革与商专卖制度的建立》(《国立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学报》1977年第4期);薛宗正《明代盐商的历史演变》,刊于《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2期;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版。)。但在开中制度与民间商人资本连接点、此制度的基础与依据即开中盐粮的比价关系等经济关系的研究,因资料阙如,需要对明代开中则例进行详细的爬梳整理,才能从自明初以来米、麦、豆、银开中则例的具体规定的变化方面,进而解释国家所确定的开中价格对民间商人资本的动员与利用关系问题。

      一、开中则例的制定及其依据

      明朝开中制分为边仓纳粮中盐和召商运粮中盐两种形式(注:在此分析中,仅以盐粮交易为代表,盐同其他物货的交换关系及其比价问题,俟后专论。)。但问题是,由于纳粮、运粮、中盐的经济活动,是在不同地区、不同的价格形态下进行的。因此,有必要对上述两种开中形式的价格形成问题进行探讨。

      应该承认,开中总引数的确定,当是明朝廷确定其米粮与盐引交易比例的基本条件。关于开中总引额的规定,乃最早见于正统四年因明军征讨麓川(注:宣德三年,云南麓川宣慰思任发侵夺南甸、路江等处村寨,“云南总兵官黔国公沐晟议论调兵剿捕”,因军需问题,故开中云南井盐,招商中纳。关于此,参见《明宣宗实录》卷四二“宣德三年闰四月”条。),“师众费多”,次年,云南大理府和金齿卫指挥使司上奏因“用粮数多,蓄积数少”,户部遂规定“中淮、浙、云南盐各三十万引”(注:《明英宗实录》卷六七“正统五年五月己酉”条。),招商中盐。此制度遂成为日后出现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措施之一。如在正统五年陕西延安绥德州的开中盐粮,则是依照上述办法开中的。其规定是“将正统五年淮盐一十二万引、浙盐八万引,如肃州纳米例”招商中盐(注:《明英宗实录》卷六七“正统五年五月己酉”条。)。

      召商运粮中盐的具体运作,从朝廷的角度说,主要是确定合适的“开中则例”。其典型的实例,如成化十九年(1483年)户部议处“大同各边事宜”,记录了运粮中盐则例确定的大体情况。其中说:“两淮运司见有成化十七、十八年存积盐三十万三千余引,宜以二十万引召商于通州仓领米运赴大同交纳。每运一石,与盐二引,量地添减,不出二引之数,限一月以里完,即与支给。”(注:《明宪宗实录》卷二四五“成化十九年十月丙寅”条。)按成化年间户部议定的运价,一般是运粮7.5-8.5斗给盐一引;如果是纳银,盐一引则纳银0.4-0.5两。这样,户部最初议定的运米1石给盐2引,大体可以确定通州仓至大同仓的运价每石为银1两左右。然户部所拟“以两淮盐二引为脚价费,今久无报纳者”,其原因不用说是朝廷酬盐较低之故。于是户部议定“加半引,不拘客商官民人等,听其各给路引往纳”(注:《明宪宗实录》卷二四七“成化十九年十二月丁亥”条。)。如果理解不错的话,成化年间的“加引”召商运粮则例的制定,显然源于永乐二年(1404年)户部尚书郁新所定的“召商运盐”法。商人为官运盐,“年久者,增引数以为路费”。其“加引”的比例是,河东地区每引加40斤,陕西地区朝邑县每引加80斤,西安府每引加140斤,山西地区平阳府闻喜县每引加80斤,翼城县每引加200斤,河南府的淮浙盐,则每引加1引(注:《明太宗实录》卷二八“永乐二年二月甲申”条。)。既然在官运盐货中,是以“加引”、“加斤”的方法来调节运价的;那么,在召商运粮中盐的体制下,其投入开中的盐粮交易,其比价就具有如同上述“加引”、“加斤”关系,抑或以下降纳粮数,以保持盐粮交易比价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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