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仓储制度社会保障功能的近代发展

——以晚清苏州府长元吴丰备义仓为例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鸿山(1977- ),男,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苏州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 215021 王卫平(1962- ),男,苏州大学社会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苏州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 215021

原文出处:
中国农史

内容提要:

仓储是我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设施,主要起赈济灾民的作用,保障面较窄,保障层次也不高。但通过考察晚清苏州府长元吴丰备义仓可以发现,在近代化大潮的冲击下,仓储制度不仅在管理方面发生了变化,其社会保障功能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保障的面不断扩大,保障的层次也有所提高。丰备义仓的经验对于我们当今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无借鉴意义。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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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S-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05)02-0067-11

      备荒仓储是我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常平仓、社仓和义仓等诸种仓储各司其职,相互补充,平日积粮,在灾年通过赈济、借贷等方式救济灾民,构成了较为完整的备荒体系,对保障民众生活、维持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大作用。正因为如此,自民国以来,仓储制度即受到了学界的关注,研究成果陆续问世。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灾荒史和社会史研究的开展,仓储制度更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相关论著层出不穷(注:民国时期相关研究有于佑虞:《中国仓储制度考》(正中书局1948年版),邓云特著《中国救荒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等。建国之后的研究成果也为数众多,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陈春声关于清代广东地区仓储的系列论文,和吴滔对明清江南地区仓储的系统研究;灾荒史的相关著作中对仓储制度也多有涉及;另法国学者魏丕信、日本学者今堀诚二、中国台湾学者梁庚尧和刘翠溶等都曾有相关成果问世。借鉴社会保障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仓储制度则是近来出现的新趋势。)。既往的众多成果,对我国仓储制度的起源、发展、功能、意义等诸多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察。但平心而论,现有研究也存在不足之处,譬如大多从宏观着眼,尚无对单个仓储的系统考察;研究对象的时段集中在古代,对传统仓储制度在近代的演变关注不够等等。

      有鉴于此,本文拟结合社会保障学理论,在梳理我国古代仓储体系发展历程、总结其功能特点的基础上,以资料留存较为丰富的晚清苏州府长元吴丰备义仓为个案(注:因晚清苏州丰备义仓的救助范围以县治设于苏州府城的长洲、元和及吴县三县为限,所以又有长元吴丰备义仓之称。关于丰备义仓,前人留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资料,即《长元吴丰备义仓全案》、《长元吴丰备义仓全案续编》、《长元吴丰备义仓全案三续编》和《长元吴丰备义仓全案四续编》,这些是义仓的主管者对其运营情况所作的文献记录的总汇,内容极为丰富,举凡丰备义仓的创始原委、所立规条、仓廒建造、人员变动、来往公函、经营帐册、积谷发赈等情况都有详尽记载。但迄今为止,尚未有学者对该资料进行系统发掘和运用。),力图剖析在近代化背景下丰备义仓在管理与功能方面的新发展,并探究其原因。

      一、义仓制度的源流

      我国历史上仓储种类繁多,功能各异,但就备荒而论,以常平仓、义仓和社仓的影响最大、分布最广。尽管常平仓的渊源可追溯到春秋时期齐国管仲的“通轻重之权”思想和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推行的平籴之法(注:据《通典》卷12“食货十二·轻重”记载,管仲认为“岁有凶穰,故谷有贵贱;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因此应采取相应对策,“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管仲的这种“通轻重之权”的思想无疑与后世常平仓的平籴平粜法有共通之处,李悝认为“粜甚贵伤人,甚贱伤农。人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因此他在魏国实行“平籴法”,丰年买谷收储,灾年则平价粜谷,从而起到调剂粮价、预防饥荒和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这种做法开了后世常平仓法的先河。),但其正式出现是在西汉时期。据《汉书·食货志》记载,汉昭帝时,大司农中丞耿寿昌“遂白令边郡皆筑仓,以谷贱时增其贾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贾而粜,名曰常平仓。民便之。”这便是常平仓一名的由来。由此也可以看出,常平仓的救济手段是丰年平籴(平价买谷),荒年平粜(平价卖谷),常平仓为历代所沿用,由官府出资创立,通常设于城市之中。

      义仓和社仓则出现于隋代。隋文帝开皇五年,工部尚书长孙平奏道:“古者三年耕而余一年之积,九年作而有三年之储,虽水旱为灾,而人无菜色,皆由劝导有方,蓄积先备故也。”于是“奏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观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即委社司,执帐检校,每年收积,勿使损败。若时或不熟,当社有饥谨者,即以此谷赈给。”[1]可见隋代义仓本是用“劝课”所得,设立于乡村(立于当社),由社司“执帐检校”,在灾年救济“当社有饥馑者”的仓制,因此时人也称之为社仓。唐贞观初年,尚书左丞戴胄就曾说过:“故隋开皇立制,天下之人,节级输粟,多为社仓,终于文皇,得无饥谨。”[2]此处社仓即指义仓。说明最初义、社二仓本无区别,只是同一种仓制的不同名称而已。

      但义仓创立不久,便被移置城市。开皇十五年,因“义仓贮在人间,多有费损”,隋文帝诏令将义仓谷物“并纳本州”。十六年,又将各地义仓“于当县安置”[1]。唐宋时期设立的义仓继承了这种做法,皆掌管于官府,设立于城市。这种做法带来了一个重大弊端:义仓距乡村较远,不便于赈济乡村地区的广大受灾民众。南宋大儒朱熹对此曾有精辟分析:“而隋唐所谓社仓者亦近古之良法也,今皆废矣,独常平、义仓尚有古法之遗意,然皆藏于州县,所恩不过市井惰游辈,至于深山长谷力穑远输之民,则难饥饿濒死而不能及也。又其为法太密,使吏之避事畏法者,视民之殍而不肯发,往往全其封,递相付授,至或累数十年不一訾省,一旦甚不获已然,后发之,则已化为浮埃聚壤而不可食矣。”[3]为纠补义仓之弊,朱熹于乡村地区设立社仓,并制定社仓法,标志着义仓、社仓开始分离为两种仓制(注:参见黄鸿山、王卫平:《清代社仓的兴废及其原因》,《学海》2004年1期。),义仓设立于城市,社仓设立于乡村。

      沿至元代,这种局面曾出现反复,义仓又重新下移,设立于乡村,义、社二仓又出现合流的趋势。至元七年,元世祖颁布立社法令,于乡村地区推行社制:“凡五十家立为一社,不以是何诸色人等,并行立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立为社长”。并要求以社为单位设立义仓:“每社立义仓,社长主之,如遇丰年收成去处,各家验口数,每口留粟一斗,若无粟,抵斗存留杂色物料,以备歉岁就给各人自行食用,官司并不得拘检借贷动支,经过军马亦不得强行取要。社长明置文历,如欲聚集收顿或各家顿放,听从民便,社长与社户从长商议,如法收贮,须要不致损坏。如遇天灾凶岁,不收去处或本社内有不收之家,不在存留之限。”[4]又回到了与隋朝初期义仓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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