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唐宋社会经济制度变迁的再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谢元鲁 四川师范大学历史系 610066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唐宋之际发生了重大的社会经济变迁与发展。首先,从唐代中期至北宋在土地制度、手工业和商业各个领域中出现了产权结构明晰化的长期趋势;其次,社会商业信用新体系的逐步形成与完善化,社会资本利率的不断下降,市场交易方式的变迁等因素,使社会交易成本逐步降低;再次,科举制度出身的官僚集团缺乏对规模日益增大,市场日益复杂的商品经济的管理能力,导致国家权力对唐宋之际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出现的新兴经济部门,尤其是金融业和工商业控制能力薄弱,使其获得了发展的空间;最后,随着宋代人口的增长而出现的市场规模扩大及耕作技术提高,以及由于部分传统手工业部门投资收益的相对降低,使农业和金融业、商业等部门的投资收益相对增加,引起社会资本向这些部门流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它们的发展。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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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唐宋之际发生了对中国历史影响甚大的社会经济变迁,已成为学界的共识。宋代的农业生产无论是在垦田面积的扩大、粮食作物产量的提高、经济作物品种的增加与种植区域的扩大方面,都较唐代有显著的发展。而手工业方面的成就也远远超过唐代,无论在生产规模和分工上,还是在新兴手工业的种类上,宋代都堪称中国古代史上的高峰,如火药、雕板印刷、航海等,均在技术上出现重大的突破。而最大的突破是在商业与金融领域。这一社会经济的变迁,主要是从唐代安史之乱以后开始的。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发生上述变革与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唐宋之际,出现了一个产权结构逐步明晰化,社会经济领域交易成本下降,以及国家权力对某些新兴经济领域控制相对薄弱的长期过程。首先,是唐宋之际出现的产权结构逐步明晰化过程。美国经济学家李伯克(Gary D·Libecap)认为,“产权是政治制度。在配置对资源用途的决策权力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上,产权同时也规定了财富和政治权力的分配。……不同的产权安排不仅有不同的生产效应,而且有不同的分配效应。”(注:Gary D·Libecap:《产权合同中的分配问题》,《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8页。)从土地制度的变迁来看,唐代前期承袭北魏以来实行的均田制。在均田制之下,农民所从国家得到的土地,包括口分田和永业田,除了拥有使用权外,并没有完整的所有权。国家干预土地的转让买卖,名义上仍是国有土地制度。唐玄宗开元二十三年九月敕说:“天下百姓口分永业田,频有处分,不准买卖典贴。如闻尚未能断,贫人失业,豪富兼并,宜更申明处分,切令禁止。若有违犯,科违敕罪,”(注:《全唐文》卷30。)此外在均田制下仍然存在相当数量的私田。但这些私田往往充作口分田,其权利仍然受到国家的干预。(注:杨际平:《唐令·田令的完整复原与今后均田制的研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正因为如此,在均田制度下土地的产权是不明晰的。安史之乱前后,由于土地兼并、人口增加、以及赖以还授田地的国有荒地逐渐减少,均田制逐渐崩溃了。两税法实施后,国家不再禁止土地兼并,取代均田制的,是以庄园制为代表的私人土地所有制。唐宪宗元和十四年(819)敕说:“如闻诸道州府长吏等,或有本任得替后,遂于当处买百姓庄园舍宅。或因替代情弊,便破定正额两税,不出差科。今后有此色,并勒依元额为定。”(注:《唐会要》卷83《租税上》。)这道敕令实际上是承认了官吏所购买的土地,只要按原额交纳赋税,即为私有。这意味着较为完全的土地所有权开始由国家转入私人手中,这是土地产权明晰化第一步的标志之一。除此以外,从唐代后期开始,以土地和房宅等为主的不动产可以进行自由买卖和质典,在质典后原主人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收回的权利,由此可见唐代后期对于产权中的物权与债权已经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注: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唐代不动产的“质”》,第230-232页。)傅筑夫指出,自从唐代天宝以后,随着均田制的废弃,土地买卖不再有任何限制,成为地权转移的社会公认正常形式,也是法律承认的唯一方式。除了农民经常卖掉土地外,拥有大庄田的权贵豪门,也常常因为挥霍浪费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将庄田卖掉,也成为民间地权转移的又一基本方式。而宋代的土地制度,不仅是唐代后期的继续,而且是唐代的进一步发展。(注: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上册,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138-144页。)

      从唐代后期到宋代,土地产权明晰化的进程继续发展。宋代初年即已规定“垦田即为永业,官不收取其租。”(注:《宋史》卷173《食货上一·农田之制》。)宋太宗至道元年(995)6月诏说:“应诸道州府军监管内旷土,并许民请佃,便为永业,仍免三年租调,三年外输税十之三。”(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8。)在真宗与仁宗朝亦再次颁布过类似的诏令。实际上,上述土地制度变化的趋势与土地产权的明晰化过程,正是在自唐代中期以后到宋代土地所有权的频繁转移中逐步实现的。漆侠认为,“两宋三百年土地兼并之不断发展,与土地占有、买卖政策的自由、放任有着密切的关系。当着土地兼并尚不算多么严重,国家赋役还在一定范围内增加之时,宋代土地政策或多或少地有利于自耕农经济的发展,对一部分客户的转化乃至上升为自耕农也具有积极的意义。从北宋客户比数下降,自耕农比数增长的这一事实中,就说明了这一点。”(注:漆侠,前引书,第235、339-344页。)唐宋之际,国家土地所有制继续衰落,土地私有制则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并居于绝对优势的地位。

      唐宋之际,不仅仅是在土地制度方面出现了产权明晰化的趋向,在手工业的许多部门中同样也是如此。张泽咸指出,唐代的铜铁业没有广泛实施官营,各地铁矿在一定条件下听任百姓开采,设盐铁使收税,西北边沿地区出于政治原因不许私自设冶及采炼,朝廷在少数产铁地置官管理的官营铁冶。由此可见,凡由朝廷直接经营的屯田、牧监等所需铁器统一由官府冶铸供应,全国众多民户所需铁器,基本上出自各地私营冶铸者手中。而到宋代,私人冶铁业的规模更大,徐州地区的“冶户皆大家,藏镪巨万,常为盗贼所窥。”(注:苏轼:《东坡奏议》卷2《上皇帝书》。)可见这些私人矿冶资力之雄厚。(注:张泽咸:《唐代工商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9页。)除此以外,即使是唐宋时代受到国家最严格控制,关系国家财政收入的盐业与茶业中,同样也出现了私人产权进入的过程。唐代中期以前,盐主要由私人生产。中唐以后,盐的生产由官府严格控制,但“煎贩之徒,无由止绝”,(注:《册府元龟》卷494。)可见众多的私人盐业生产,在厚利的驱使下,仍无法禁绝。从宋代开始,除了解州、安邑池盐的生产,仍由国家机构直接通过劳役制进行外,在四川井盐和两浙、淮东海盐的生产中,大多已通过井户与亭户进行经营。四川井户均为当地富豪,约有三四百家,自己出资,雇用盐工凿井及汲卤煮盐。而海盐亭户,则自己拥有盐田,以及犁、牛等工具。(注:漆侠,前引书,第814-823页。)而在茶业中同样如此。根据北宋神宗熙宁时知彭州吕陶的记载,彭州九陇县的私人茶园中,业主管理茶树和采摘茶叶,均通过“雇召人工”的方式来完成的。(注:吕陶:《净德集》卷1《奏为官场买茶亏损园户致有词讼喧闹等状》。)漆侠指出,宋代的大茶园主还可以把自己的茶园分租给无茶园或茶园甚小的茶农。(注:漆侠,前引书,第755页。)可见在这样的私人茶园中,产权关系是十分明确的。在其他手工业领域中,如纺织业、造纸业、雕版印刷业、制瓷业中,这种情况同样在唐代至北宋出现。如《朝野佥载》中记载:“定州何明远大富,主官中三驿,每于驿边起店停商,专以袭胡为业,赀财巨万,家有绫机五百张。”(注:张鷟:《朝野佥载》卷3。)反映唐代已有产权较明晰的私人手工业作坊。而宋代则在造纸、雕版印刷等新兴行业中出现大量私人作坊。宋代的成都府百花潭侧,“以纸为业者家其旁。”(注:袁说友:《笺纸谱》。)五代后蜀宰相毋昭裔开始大规模私人雇工雕板印刷《文选》、《初学记》等书籍,他的子孙在宋代以售书致富。贾大泉指出,宋代四川私家刻书风气很盛,“宋时成都辛氏、临邛韩醇、蒲江魏了翁、眉州苏林、三台刘甲,都是有名的刻书之家。广都费氏进修堂、广都裴宅、西蜀崔氏书舍、眉山程舍人、眉山万卷堂、眉山书隐斋,都是著名的坊刻印书之所。……各刻书之家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保护自身的信誉和发行图书的商业利益,他们还呈请官府保护,禁止翻版和另刻。”可见从唐代到宋代的四川地区,不仅在出版业中出现大量私人作坊,而且还出现明确的版权意识。(注:贾大泉:《宋代四川经济述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第162-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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