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经济法规与中国近代企业的发展

——以天津为中心的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美云(1950-),女,山西太原人,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天津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天津 300191

原文出处: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经济法规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逐渐完善的。以近代天津为例,清朝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所颁布的各类经济法规对企业的兴起和发展都起了关键作用。同时,经济法规的产生和发展也受经济规律的制约,不同时期的政府将会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颁布与之相适应的法规。总之,经济法规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政府维护国家政权和经济秩序不可缺少的工具。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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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0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5)02-0100-05

      就企业发展的条件而言,人们毫无疑问把资金、劳动力和技术作为主要的因素,一提起企业的发展,首先想到的便是这些。当然,资金固然十分重要,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政府的经济法规环境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规是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完善的法规,政府就不能有效地管理社会经济,也无法保证工商企业的正常发展。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清政府为推行“新政”,发展近代工商业,开始制定并颁发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经济法规。后来的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在其基础上也陆续出台了许多相关的经济政策。这些举措,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而且也对工商业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过去在研究中国工业发展动因时,经济法规等环境因素不被一些学者所重视,但这些因素又的确对其有着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的时间里,政府经济法规是企业能否发展的关键因素。本文试图以天津近代工业企业发展为中心,对清末至20世纪二、三十年代政府经济法规的影响和作用进行考察。如有不妥之处,请予指正。

      一、清政府经济法规与实业的兴起

      清末经济法规的产生,是清政府于20世纪初推行“新政”,实行奖励工商、振兴实业政策的结果。20世纪初,清朝统治者从欧美列强以工商立国而臻于富强的事实中获得启示,认识到“取外国之长,乃可去中国之短”。[1](P4601)同时意识到大清律例“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1](P4833)当时,通过不平等条约将清政府牢牢控制在手中的列强,也要求清政府“改革”其法律制度。清朝统治者也试图通过“新政”改革,挽救清王朝的危机。与此同时,中国商人也要求改变“无法之商”的局面。正因为如此,才会有清末“新政”的出现和新经济法规的颁布。

      清末制定的经济法规有近20项,其内容涉及工商综合类、商标、矿冶、铁路、金磁、商品、度量权衡、经济社团以及奖商章程等方面。新政时期的经济法规大致可分三类:一是保障商人权益的综合性法规:包括《商人通例》、《公司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改订商标条例》、《呈请专利办法》、《破产律》;二是行业管理法规:它涉及了6个行业,如财政金融、农业、矿业、交通业、商务、经济社团的41个章程;三是奖励及实业教育章程:包括奖励以及实业教育的14个章程。此外,1906年颁布的《出洋赛会章程》,鼓励华商参加国际博览会,以开阔眼界,拓展国际市场。

      为了发展民间工商业,鼓励私人投资近代产业,清政府的第一个奖励工商业条例是在1898年的戊戌变法高潮中颁布的,但是由于变法的失败,这个章程未见实施。农工商部成立后,于1903年颁发了《奖励华商公司章程》,1906年又制订了《奖给商勋章程》。其基本精神沿袭了1898年的章程,规定对于“创制新法新器,以及仿造各项工艺,确能挽回利权足资民用者,”按成就大小分别奖给五等商勋。此章程在1907年作了修订,稍微降低了获奖所需的集股规模,它对当时采用近代生产技术、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鼓励作用。此外,1907年颁布了《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奖给商牌章程》,1910年颁布了《奖励棉业章程》,1908年颁布《遵拟划一度量权衡图说总表及推行章程折》、《推行划一度量权衡制度暂行章程》。

      清末的经济法规,除个别例外,在中国历史上均属首次制定颁行,具有开创意义。清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发布的各种工商业奖励章程,作为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法律是第一次在中国出现。这批经济法规的颁行,在近代中国经济法制史上具有不可忽视的历史地位,它使工商业者首次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保护了商人兴办企业的积极性。

      首先,清未经济法规的颁布与施行,使工商业者取得了合法的社会地位。20世纪初,清政府不仅再三勒令各级官吏保护和鼓励华商投资兴办近代企业,而且制定颁布各类经济法规,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华商自由经营工矿交通运输业的合法性。因此,从法律角度而言,清未经济法规的颁布施行,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之为工商业者的一次解放。据统计,1858年至1911年,全国共创办工矿企业953家,投资总额20380万元,其中1902至1910年的9年中,创办604家,占清末工矿总数的63.1%,资本额13452万元,占清末投资总额的65.45%。[2](P29-31)根据《天津商会档案汇编》等原始资料记载,近代天津工业企业也较1900年前有了明显的发展,出现了一个短暂的高潮。1902~1911年,官办、官商合办、中外合办企业增加到32家,包括矿业7家、水泥4家、机器制造1家、纺织13家、化工1家、烟草1家、鞋帽1家、教育制品1家、农产品2家、其他1家,共10个门类。按企业性质分:官办18家,官商合办8家,官督商办3家,中外合办3家。所以,清末时期天津创办企业热潮的兴起与清政府出台的各种经济法规政策有直接的关系。

      其次,经济法规的颁布,使资产阶级取得了社团“法人”地位,从分散走向联合,初步形成为一支独立的阶级队伍,从而产生重要的社会影响。清政府在1904年初颁布《商会简明章程》,劝谕成立商会,不久,各省以及通商大埠的工商业者纷纷成立商务总会,府、厅、州、县设商务分会。据不完全统计,迄至1912年,除西藏等个别偏远地区外,全国各地都相继成立商务总会和分会共计900余所,其中近50个商务总会,870余个商务分会,另外还有为数众多的商务分所。商会成立后,工商业者有了真正为本阶级利益说话办事的统一组织机构,开始以独立的社团“法人”新姿态登上近代中国的社会舞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表现得十分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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