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拍卖业的源流轨迹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曲彦斌 辽宁社会科学院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尽管拍卖业起源于西方,但中国拍卖业的形成也有本土社会文化背景作为支撑。本文通过采用社会生活史和文化史的视点探析中国拍卖业的源流轨迹,作出的大体描述是:发端于古代寺院,辗转于唱卖、估衣,创始于穗沪外商,式微于计划经济,复出于经济改革,发展于商品时代。中国拍卖业经历了唐代寺院“唱衣”向世俗的转化,是中国拍卖业的一个漫长的“早期启蒙”过程,从而出现了与之相类似的市场化商业活动“估衣业”。清代中叶以来的“卖叫货”和外商拍卖行的登陆,为中国现代拍卖业的正式形成进行了“重新启蒙”。两次“启蒙”,以及中国市场经济一波三折的发展与确立,最终催生了当代中国拍卖业发展的历史新时期。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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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世界上,拍卖是一种古老的、特殊的商业贸易活动,其特点是以公开竞价,对特定的物品进行加价竞买作为特殊的交易方式。一部世界拍卖史,是以人口的拍卖作为开端的。据认为,远在公元前1000~前700年的古希腊荷马时代,就出现了拍卖奴隶的活动。(注:《不列颠百科全书》英文版第二卷,1973年版,第742页。)但是,世界上见诸历史文献记载最早的拍卖活动,是著名的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约公元前484~约前425年)在《希腊波斯战争史》中关于古巴比伦(公元前1894~前729年)婚姻市场上拍卖新娘的记述(注:中译本题为《历史》,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事见第264页。),距今已有大约3000年的历史。公元193年,古罗马皇宫卫队长在夺取了佩提纳克的皇位之后,竟然把皇位给公开拍卖了。当时的大富翁马卡斯以大约相当于500万美元的竞价,战胜了佩提纳克的岳父获得了皇位。在英国,有文献记载的拍卖活动始于查理二世时代(1660年),当时,英国绅士阶层参与拍卖活动甚至成了一种时尚。

      有人提出, “欧美拍卖之风影响中国,始于近代鸦片战争前后,特别是清道光年间(1821~1850),在此之前,拍卖在中国一直是空白”(注:李沙:《拍卖行》,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14页。)。那么,中国的拍卖活动和拍卖业始于何时,是如何形成的呢?其形成的源流与社会历史文化背景是怎样一种轨迹和脉络呢?这是以往有关中国拍卖研究的著述中,往往被忽略或各说不一的一个问题。在此,略作一番探析,谈点一得之见就教于各家。

      一、“拍卖”与“拍卖业”

      拍卖又称“竞买”或“竞卖”,是一种带有典型市场经济色彩的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现代拍卖,通常是指由拍卖机构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按一定的章程和规则,通过公开竟价而定价金的方法,将出卖人的财物售给出价最高的应买人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

      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一章第三条,对“拍卖”的概念,作了这样的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或言之,拍卖的主要特征是竞价、竞买。那么,中国从什么时候出现的拍卖活动呢?如同中国的典当业肇始于南朝佛寺的寺库,如今见诸文献最早的中国的拍卖活动,也出自古代的佛寺。只不过是,典当在唐代就已经走出寺庙形成了社会上的一种专门行业,而拍卖却滞后了十几个世纪,直到清代末年,方才在外资拍卖行登陆本土的背景下,形成有别于寺庙“唱卖”的一种专门性商业贸易行业。鉴此,出现比较晚的中国现代拍卖业的发展史,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一是从清末民初中国第一家现代拍卖行的出现,到20世纪50年代末(1958年天津最后一家拍卖行歇业)以后,大陆的这一行业消失;二是以1986年11月广州拍卖行成立作为这一行业的复出标志到现在。前一个阶段尽管长达半个多世纪,但其发展的顶峰时期,全国的拍卖行合计也不过20多家。然而,仅在第二个发展段的1986年至1995年的短短10年间,经当时的国内贸易部审核公布的拍卖行,就已经多达133家,是前一阶段80余年的四五倍。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为现代拍卖业的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在这部吸纳、兼融了古今中外拍卖经验和操作规则的现代拍卖法中,仍然可以看到其从古代“唱卖”之类拍卖活动发展而来的历史轨迹。

      二、发端于古代印度佛教处分亡僧遗留衣物制度的中国寺院“唱卖”

      1931年,著名的敦煌学家向达先生在《国立北平图书馆馆刊》第五卷第六号上发表的《敦煌丛钞》中,披露了当时国立北平图书馆馆藏敦煌写本“成字96号”《目莲救母变文》卷子的背面,有一则手抄本的资料:

      法律德荣唱紫罗鞋两,得布伍百捌拾尺,支本分一百五十尺,支索延定真一百五十尺,支索政会一百五十尺,支图福盈一百五十尺,赊二十尺……僧政愿清唱绯绵绫被,得布壹仟伍百贰拾尺, 旧□壹仟尺,支图海明一百五十尺……金刚唱扇,得布伍拾伍尺……法律道英唱白绫袜,得布叁佰尺,又唱黄画帔,得布伍百尺,支图道明一百五十尺,支本分一百五十尺……

      这则手抄在《目莲救母变文》的背面的原始资料由此披露后,立即引起了文史学术界的注意。1934年,向达先生又在所发表的著名学术论文《唐代俗讲考》的“僧人之唱小曲”专节中,对这则珍贵的手抄文献作了诠释,认为这是“当时僧人书为人唱曲所得布施同分配的账目”,并指出,“账内记有所唱各种小曲的名目,如紫罗鞋两……唐代僧人为人作法事以外,并也唱一种小曲,以博布施”,云云。(注:见《燕京学报》第16期120页,1934年。)时过40余年之后,四川大学张永言教授发表的一篇论文指出,敦煌文书中的这则抄件乃是一篇“唱衣历”,而非“僧人之唱小曲”;其中的“唱”字并非演唱歌唱之“唱”,而是估唱、唱名、唱票之“唱”。是在分卖亡僧遗物时唱出所卖物品的名目、数量、价格等,即所谓的“唱衣”。另外,抄件中出现的“法律”、“僧政”之类,均为寺庙中僧侣的职衔,不应同僧徒的法名相混同,如“愿清”就是僧人的法名,等等(注:《关于一件唐代的唱衣历》,《文物》1974年第5期。)。惟惜向达先生早于1966年含冤逝世,已经无法读到这翔实可信的考释了。

      从西汉末年佛教传入中国,迄今已有2000余年了。在古印度佛教“本土化”成为“中国佛教”的历程中,不仅佛教文化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影响的层面十分广泛、深刻,也为本土社会生活引进了一些新的事物。其中,拍卖的初始形态——“唱卖”,即发端于古代印度佛教处分亡僧遗留衣物的制度。在一些印度佛教律藏经典中,可以看到明确记载有关处分亡僧遗留衣物办法的规定。例如,在辑录印度佛教戒律的《摩诃僧祗律》卷三一,所规定的处分亡僧遗物的三种方式中名为所谓“贸易分受”的第三种方式,就是唱卖。又如《十诵律》卷三中也谈到:“佛言:‘从今日听众僧中卖衣,未三唱,应益价。’益价时,比丘心悔:‘我将无夺彼衣耶?’佛言:‘三唱未竟,益价不犯。’”就是说,所要出让的亡僧遗留衣物的“分受”对象亦即“竞买人”,是寺院的僧众;寺中的僧众要通过三次“益价”性的唱卖来竞买,以增值的形式向寺内出让这些亡僧的遗留衣物。那么,如何处置唱卖所获得的收益呢?按照律藏的有关规定,除了要清还该僧生前的债务、付给其生病时护理者一定的报酬外,其余的就作为寺产归寺院僧众共同所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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