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历史上反对“与民争利”的思想

作 者:

作者简介:
钟祥财,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上海 200020)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与民争利”是中国经济思想史上的独特术语之一,它从出现之日起,就受到历代思想家的质疑和批评。中国历史上反对“与民争利”的思想主要包括两方面的涵义:其一,宫府凭借特权攫取民间经济行为主体的市场收益,违反了社会分工的自然规则,因而是不道德的,其后果是加剧贫富差别,引起社会动乱;其二,政府直接参与经济事务,固然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和官员个人的敛财,但这种政策扭曲了市场的功能,压抑了民间经济行为主体——他们构成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的理性培育,降低了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益,所以是不可持续的,其表现是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正确评价中国历史上反对“与民争利”的思想,不仅可以为今天的市场取向改革提供文化依据,更重要的是使人们意识到在现阶段转变政府职能和财政功能的紧迫性。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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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092;K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5)03-0096-09

      和“重农抑商”、“崇俭禁奢”等传统观念一样,“与民争利”也是中国经济思想史上的独特术语之一,但和大多数被奉为圭臬的经济教条不同,它从出现之日起,就受到历代思想家的质疑和批评。本文拟对这一思想的形成过程和具体内容作一梳理,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分析,并给出简要的历史评价。

      一、思潮演进的基本脉络

      中国历史上反对“与民争利”的思想形成于西汉,但它的酝酿则是在春秋战国时期。

      所谓“与民争利”,顾名思义,就是权势集团与普通民众争夺物质利益的行经。这种现象在社会科层划分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以后就已存在,而它的不合理性也早为世人所揭示。周厉王(公元前877~前841年在位)时,大夫芮良夫对朝廷将要任用荣夷一事提出批评,因为荣夷是个“好专利”的人。在芮良夫看来,“夫利,百物之所生也,天地之所载也,而或专之,其害多矣。天地百物,皆将取焉,胡可专也……夫王人者,将导利而布之上下者也,使神人百物无不得其极……匹夫专利,犹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注:《国语·周语上》。)。这里所说的“专利”,可能是指对自然资源的独占,也可能是指垄断工商之利(注:叶世昌:《古代中国经济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战国时的孟轲是第二个论及这一议题的人。他在回答梁惠王“将有以利吾国乎”的询问时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注:《孟子·梁惠王上》。)他没有说士庶人言利对不对,只是断言统治者如果也和其他人一样追求物质利益,就会发生危害国家的财富争夺。而从孟轲主张“制民之产”的思想倾向来看,他对普通民众的经济求利行为并不是否定的。

      西汉的司马迁把国家的经济政策分为五等:“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注:《史记》卷129《货殖列传》。)在这里,“之”代表从事经济活动的民间行为主体,与之争,就是国家在经济领域与普通民众争夺物质利益。这段话不仅构成了“与民争利”一词的直接来源,而且给出了历代思想家对这种行为的基本价值判断。

      董仲舒可能是最早运用这一术语的人。他在阐明治理社会贫富悬殊弊端的对策时十分强调制度的约束作用,并把不与民争利业作为限制受禄者敛财的举措之一(另一举措是限田)。董仲舒认为:任何个人或阶层只能获得一种合法的收入,他以自然界的现象为例,指出:“夫天亦有所分予,予之齿者去之角,傅其翼者两其足,是所受大者不得取小也。古之所予禄者,不食于力,则动于末,是亦受大者不得取小,与天同意者也。夫已受大,又取小,天不能足,而况人乎!此民之所以嚣嚣苦不足也。”(注:《汉书·董仲舒传》。)所谓“已受大,又取小”,是指那些“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的人,他们不满足已有的收入,往往“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使财富急速膨胀,“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在他们的侵夺下,“民日削月朘,寖以大穷”(注:《汉书·董仲舒传》。)。由于“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穷急愁苦而上不救,则民不乐生,民不乐生,尚不避死,安能避罪”,进而危及社会稳定,所以董仲舒明确主张:“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此上天之理,而亦太古之道,天子之所宜法以为制,大夫之所当循以为行也。”(注:《汉书·董仲舒传》。)在《春秋繁露》中,董仲舒写道:“故明圣者象天所为,为制度,使诸有大奉禄,亦皆不得兼小利,与民争利业,乃天理也。”(注:《春秋繁露·度制》。)

      在西汉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召开的盐铁会议上,“与民争利”首次作为官府参与经济事务的代名词而受到公开的谴责。作为国家经营工商业政策的批评者,贤良、文学指出:“今郡国有盐、铁、酒榷,均输,与民争利。散敦厚之朴,成贪鄙之化。是以百姓就本者寡,趋末者众。”(注:《盐铁论·本议》。)为什么会发生“与百姓争荐草,与商贾争市利”的情况呢?贤良、文学认为:“无用之官,不急之作,服淫侈之变,无功而衣食县官者众,是以上不足而下困乏也。”(注:《盐铁论·园池》。)

      此外,在《汉书》的其他文章中,与民争利的字样也有出现(如《汉书·哀帝纪》、《汉书·贡禹传》)。

      东汉荀悦从官员收入的角度分析了与民争利的原因。他指出:“古之禄也备,汉之禄也轻。夫禄必称位,一物不称,非制也。公禄贬则私利生,私利禄,则廉者匮而贪者丰也。夫丰贪生私,匮廉贬公,是乱也。”(注:《申鉴·时事》。类似说法另见《汉纪》卷5:“若位苟禄薄,外而不充,忧匮是赡,则私利之制萌矣。放而听之,则贪利之心滥矣;以法绳之,则下情怨矣。故位必称德,禄必称爵,故一物而不称,则乱之本也。”。)就是说官吏的俸禄要与他们的职责相称,如果他们的收入过低,就会发生利用权力获取不正当收入的行为,与民争利便是其中之一。什么样的俸禄才算合适?荀悦列举了“先王之制禄”,强调只有让官吏“下足以代耕,上足以充祀”,才能“厉其公心,塞其私心”,“不与下民争利”(注:《汉纪》卷5。)。但收入不足只是官吏侵夺民间财富的原因之一,作为与民争利主要途径的国家经营工商业政策,其形成还有更深刻的制度原因。

      两汉以后,政府对经济的参与发生了某些方法上的变化。如唐代的刘晏在官府控制市场机制上有所创新,在漕运方面,他的办法是由官府出钱雇工,分段运输,“不发丁男,不劳郡县”(注:《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下》。),这样既确保了漕粮的及时运达,又大大节省了运输费用;在盐政方面,他规定盐户生产的盐由官府收购后可以转售给商人,至于商人把盐运到何处销售,官府不加限制,只在那些商人不愿去或到不了的边远地区,才设立常平盐。但这种官商结合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为目的的,史称,实施新的盐法后,“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贵”(注:《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因此,人们对与民争利的抨击仍不绝于耳。

      宋代的范仲淹反对政府对某些商品的专营政策,他指出: “天下盐茶,出于山海,是天地之利,以养万民也。近古以来,官榷其源,人多犯法。今又绝商旅之路,官自行贩,困于运置。其民庶私贩者,徒、流;兵稍盗取者,绞、配,岁有千万人罹此刑祸。是有司与民争利,作为此制,皆非先王之法也。及以官贩之利,较其商旅,则增息非多。”他建议朝廷“诏天下茶盐之法,尽使行商,以去苛刻之刑,以息运置之劳,以取长久之利”(注:《范文正集》奏议上《奏灾异后合行四事》。)。茶盐官营并不比私营高效,反而增加了执行成本,这是范仲淹批评与民争利的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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