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超经济强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克垚(1932-),男,山西文水人,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西欧封建经济史和古代社会比较研究。北京大学 历史学系,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封建时代各国生产资料所有者对直接生产者,大都具有超经济强制的力量,就是经济外的政治、法律、习俗等对他们的人身控制,以榨取他们的剩余劳动。这种依附关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直接生产者经济上不独立。它的表现形式因时间、地点等的不同而不同,但它应该是指直接生产者对生产资料所有者个人的依附,而不是国家和臣民的关系。依附关系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直接生产者经济上独立性的增强,它会逐渐减弱。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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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5)02-0064-06

      在中西历史比较中,封建社会中的依附关系和超经济强制问题,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它涉及我们如何理解封建社会的同一性和特殊性。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好像并不很多,本文拟对它略作说明,以期引起注意。

      一 西欧的依附制

      布洛赫在总结西欧封建社会的特征时,谈到有一点是依附关系的普通存在。这种依附关系以保护与服从为特征,每一个人都是另外一个人的“人”,即意味着对那个人有服从的关系,从国王起(一般说来,国王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人”)一直到农奴为止。[1](p145)虽然农奴是下贱的等级,是不自由人,从法律原则上说是物,可是一样也可以被称为是领主的“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此也有一段精彩的描写:“在这里,我们看到的,不再是一个独立的人了,人都是互相依赖的:农奴和领主,陪臣和诸侯,俗人和牧师。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但是正因为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劳动和产品也就用不着采取与它们的实际存在不同的虚幻形式,它作为劳役和实物贡赋而进入社会机构之中。”[2](p94)为了区别开农奴对领主的依附和封建主之间的相互依附,西方学者一般解释说前者被认为是世代相传的,农奴及其后代永远是他的领主的农奴,要向领主服低贱的劳役;而后者则被认为是自由结成的,所以每一代的封君和封臣都需要重新举行结成这种依附关系的仪式,而封建主之间的依附关系后来也就被称为封臣制。[1](p161)(注:布洛赫在其《历史学家的技艺》一书中曾指出这两种依附不同,不要把封建制和领主制混淆。见《历史学家的技艺》,中文版,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124页。)

      说西欧封建社会依附关系的普遍存在,来源于启蒙思想家,他们认为黑暗的中世纪是没有个人自由、充满奴役的。如孟德斯鸠就认为,中世纪的封臣制是源自日耳曼人的随从制度,而普遍的农奴制则是起自于征服。[3](p311~313)启蒙思想家的这种看法,始自文艺复兴运动以来反专制的思想斗争。那时强调人生而自由,奴役是暴君强加给民众的。[4](p3~5)[5](p14~20)这说的本来是国家对民众的奴役,可是后来因为主张封建制度的无政府状态,缺乏国家权力,所以就成为人对人的奴役了。

      由此可见,说西欧封建社会中普遍存在着依附关系,更重要的是从封建主和生产者之间的关系而言的。过去认为西欧封建社会中的主要生产者是农奴。或者说把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概括为封建主和农民之间的对立,而典型的生产者身份是农奴。农奴对领主存在着三种依附关系:一是身份上的依附,为此农奴处于不自由状态,世代为奴,要向领主服与人身不自由有关的义务;二是土地上的依附,因为农奴耕种的土地是领主的,不是自己的,所以要向领主服劳役等义务;三是司法上的依附,即农奴要受领主的审判,国王的法庭不保护农奴。[6](p151)

      农奴制在西欧是一个很复杂的制度,它和领主制一样,也是自发形成的,而且它的根据主要是当时的习惯法,习惯法因地而异,标准不一,即使什么是农奴也各地所见不同。经过多年的研究,现在一般认为,西欧的农奴制并没有19世纪时的史学家所认为的那么重要。农奴的数目不太多,在农奴之外,还有各种各样的半自由农民和自由农民;农奴制存在的时间也并不太长,只在封建的高峰期。以农奴制较为严重而统计又较明确的英国为例,它形成于12世纪,到15世纪或者还要早即已经瓦解。在英国农奴制极盛时期的13世纪,农奴约占农村人口户数的3/5,全国人口户数的1/3。[7](p224~225)至于其他国家则肯定还要小于这样的数字。如果19世纪的中古史家了解的是这样的情况,也许他们就不会强调人的依附关系在封建社会的普遍存在了。不过要注意的是,西欧的农民,即使是自由农民,也都有着依附关系。他们耕种的土地是领主的,虽然不需要向领主服劳役,可是要承担相关的义务,另外一般还得受领主的司法审判。

      因为封建社会的模式是从西欧的历史中提炼出来的,所以我们在讨论其他地区的封建劳动者时,很自然地就要讨论到那里有没有依附关系、有没有农奴制。

      二 俄国的农民

      俄国存在过农奴制度,但它的农奴制度和易北河以东的其他欧洲地区一样,其极盛期为17~19世纪,已是西欧资本主义发展的时代。那时其国内的商品经济也有相当程度的发达,和西欧农奴制时期的经济情况不大相同。另外,因为当时俄国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已经建立,所以俄国的农奴制由自发的成长转变成为国家法律的规定模式,这是西欧历史上所没有的。

      在农奴制兴起的东北罗斯地区,地广人稀,森林茂密,南部是广大的草原,一样人烟稀少,只有少数游牧的鞑靼人来往。虽然农民依附于封建主,但要摆脱也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他们只要往森林或者草原上一跑,就可开垦一块土地为生。何况,许多依附农民还有自由身份,他们在结清债务后,完全可以自由离开,另外谋生。而对于封建主来说,劳动力是比土地更为宝贵的资源,所以他们相互以优惠条件招诱农民前来为他们耕作。15世纪莫斯科国家兴起,同时中、小贵族—服役贵族也冉冉上升,他们和大贵族(也称波雅尔贵族)争夺农民的斗争也日益激烈。农民的流动和逃亡对封建主阶级的统治形成威胁,莫斯科国家于是进行干涉。本来根据1497年法典规定,为地主耕作的农民在债务结清后,可以在每年的犹里日(11月26日)前后的各一周内离开主人,到别处工作。后来国家逐渐对这种权利加强了限制,规定除了结清债务外,还要交纳一笔赎金。到1581年实行禁年,即规定取消农民于犹里日出走的权利。农民被登记在地主的土地册上,变成主人的固定劳动力。禁年令本来是暂时措施,后来多次重复实行,农民越来越被固定在土地上。1497年规定地主对逃亡的农民有为期5年的追捕权,后来更延长到15年。农民的地位越来越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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