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秦简市场贸易和货币管理法规试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翠丽,苏州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 215021 李翠丽(1976—),女,安徽蚌埠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史研究。

原文出处:
五邑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云梦秦简中有大量类似于单行的经济法规,其中包括市场贸易管理及货币管理等“法规”,从中可以看出当时秦统治者广泛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活动特别是市场贸易管理及货币管理进行强制性管理和干预。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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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513(2004)04—0074—02

      1975年底,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了 1100余枚秦代竹简,该简的出土为探索秦经济管理法规问题提供了极为珍贵的资料。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其中最重要的是《金布律》和《关市律》。本文主要从市场贸易与货币管理方面来探析秦经济管理法规的面貌。

      一、商品价格管理

      《金布律》的“金”,是指黄金或铜;“布”是指布币。“金布”连称即是钱币的通称。秦简整理小组注云:“金市律,是关于货币、财物方面的法律。”[1](P55)《金布律》规定明码标价:“有买(卖)及买也,各婴其贾(价),小物不能备一钱者,勿婴。”[1](P57)婴,系。婴其价,指在货物上系签标明价格,让顾客辨别和选购,小件商品值不了“一钱”的可以不系标签。意思是有所买卖,应分别标明价格;小件物品每件值不到一钱的,不必标价。这一律文即买卖物品时明码标价,给各种商品系上价格标签。明码标价对商业活动起着监督作用,根本目的还是维护市场的稳定与繁荣。这样就可以维护法定价格,还有利于国家对商业税的征收。一方面便于买卖双方收付计算、公平交易;另一方面也可防止任意抬价,从而稳定市场。

      《金布律》规定使用货币首先要统一货币的比价,即:

      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1](P56)

      《金布律》对“布”形制的规定:

      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1](56)

      秦简对货币(“钱”)的地位予以法律保证:

      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钱善不善,杂实之。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

      《关市律》也是对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法令。对于出售官府产品的活动,《关市律》规定:

      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缺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资一甲。[1](P58-69)

      意为:从事手工业和为官府出售产品,收钱时必须立即把钱投进缿里,使买者看见投入,违反法令的罚一甲。这条律文规定对于出售官府产品的活动,应当实行公开付款,“令市者见其入”,否则,“资一甲”。缿,是一种盛钱的小口瓶,不便轻易取出,要当着交款人的面将钱放入缿中,否则就罚一甲 (一甲大约是1100钱),处罚是相当严重的。可见,秦律对商业贸易的管理非常周密。“令市者见其入”实际上类似于监督机制,这种监督机制可以防止商人从中渔利、中饱私囊,从而也有利于封建国家对财政收入的控制。因为秦要建立的是中央集权封建专制,这就决定了它要严密控制整个国家的全部经济活动,手工业生产当然不能例外。

      二、货币的制造、使用和管理

      秦时货币的铸造权由国家控制,私自铸造钱币是犯罪行为,违者将受到严厉的惩?!斗庹锸健酚泄赜谒街摹鞍椤奔窃兀?

      某里士伍甲、乙缚诣男子丙、丁及新钱百一十钱、客□二合,告曰:“丙盗铸此钱,丁佐铸。甲、乙捕()索其室而得此钱、客□,来诣之。”[1](P252-253)

      这个案例说的是并丙、丁私铸钱币,被甲、乙告发,捕捉到官府,并将搜索到的钱和铸模上交,这一案例从反面说明了秦朝禁止私铸货币、违者受惩的政策。国家以强制力统一货币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消除商品交换中的阻碍,从而便于封建国家征收赋税,控制经济活动。在货币的使用问题是,币首先要统一货币的比价。《金布律》规定:

      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1](P56)

      意思是十一钱折合一布。如出入钱(“出入钱”应解释为“带出国境的钱”)[2](P440)来折合黄金或布,应按法律规定。这条法律说明当时秦有三种法定的货币:金(黄金)。布(布帛)和钱(铜钱)。在流通中,“钱十而已当一布”。布(布帛)古时即为一种货币。《汉书·食货志》曰:

      凡货,金钱布帛之用,夏、殷以前其详靡记云,太公为周立九府圜法,……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3]

      布匹作为一般交换的等价物,不再是单纯的布,而有了钱币的性质。因此对布的规定很严格,《金布律》曰:

      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1](P56)

      《金布律》还规定,市场交易时不得“择行钱、布”。就是说商品出售人不得拒收布匹,否则要受经济处罚。关于货币使用的规定,《金布律》曰:

      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佛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2](P57)

      钱善不善,杂实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1](P55)

      这里明确用法律手段来保证货币的流通。前一条是说:如果商贾敢于对钱、布这两种货币有所选择,拒绝使用其中的任何一种作为货币流通的话,不但商贾本人有罪,而且适用连坐法,商贾的伍长不告发,官吏检查不严,都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2](P441)后一条意思为:钱质好的和不好的,应装在一起。百姓在交易时使用钱币,质量好坏一起通用,不准选择。上述法律在于保证国家法定货币在流通中的正常使用,这对于稳定当时的市场无疑是非常有利的。

      秦简关于货币管理的规定,《金布律》曰:

      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1](P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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