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农民负担的阶段性分解与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艺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 100731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农民负担问题是一定历史条件下分配关系的产物。对该问题应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加以分析。新中国的农民负担可以分解为五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在不同的阶段,农民负担所体现的特点也不尽相同。做出这种分解和分析,对今后我们的改革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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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学界在“农民负担”问题上有着长久而激烈的争论。一个普遍得到赞同的观点是,农民负担已经趋近于农民可承受心理的极限值,并间接影响了农民从事农业活动的激励和农村基层社区结构的稳定。笔者认为,农民负担从来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一定分配关系的产物,现实问题的形成必定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渊源。如果不能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认识和分析问题的来龙去脉,那么,这种分析就是不准确的,或者说是不够完善的。在这里,笔者尝试完善现行的分析体系和方法,并选择新中国作为描述农民负担的历史阶段。

      (一)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49—1957)的农民负担:积重难返,略有微调

      建国之初,由于多年的战争和农民群众长期处于受剥削受奴役的地位,新中国的农村经济百废待兴,农民负担受旧社会的沿袭和新中国独立的经济压力而无法在整个过渡时期获得明显的改善。从客观情况来看,新解放区和老解放区的长期并存,农业税制及其执行的长期不统一,甚至期间抗美援朝战争的爆发都对农村经济和农民负担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中央政府在整个时期着力于农村的公有化改造,于1951年春完成了新解放区的土地革命,同期公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并对老解放区农业税率作了适度的调低,但是此间的政策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1953年6月政务院在《关于1953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中提出“增产不增税、稳定负担”的工作方针,并配套相应的调整政策,取得一定的效果。

      在整个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49年农民负担老区主要是公粮负担;新区除了公粮负担外,还有地租负担和高利贷剥削。全国实征总额占当年实际产量的13.5%,考虑到1949年农村经济情况和这种情况对农民负担能力的影响,还考虑到没有包括新解放区的对敌负担,我们认为1949年农民负担是重的。而1950—1952年的国民经济恢复的三年,全国的农民负担占农副业净产值的比例大体在10%上下,农业税负担占农业实产量的比例也大体在12—15%之间。从农民的承受能力来看,虽然三年内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得到逐步的改善,但是农村经济仍很脆弱,农民收入水平仍在低位徘徊,如1952年每个农民平均国民收入104元中,现金收入只有30.8元。因此,我们必须承认这一时期农民负担未能减轻。而后1953—1957年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内,由于稳负政策执行力度的加强,五年平均农业税实际负担率为11.67%,比1952年降低0.53个百分点,农业其他税收和摊派负担也有一个大幅下降的过程:由1953年65302万元下降到1957年的35836万元,减幅达45.2%(注:参见《中国农民负担史》(第4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81页。)。

      (二)农业税制改革后(1958—1965)的农民负担:高位盘整,深度下挫

      自1955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时期,农业税收改革的问题就已经提上议事日程。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几易其稿,195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出台,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一部全国统一适用的农业税税法,其最突出的特点是从头到尾贯穿着促进农业生产发展这一根本方针。但是这一美好初衷却被随之而来的人民公社化和大跃进运动所左右:人民公社化给农业税带来思想和工作上的混乱,大跃进运动引致的高指标、高征购又直接拉升了农民负担,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力。1960年冬,党中央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提出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为财税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外部环境,农村生产条件得到改善,农作物产量增加、农村副业比重上升,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三者利益得到兼顾。

      因此,此间的农民负担受国家政策波动的影响体现出“高位盘整、深度下挫”的震荡性特征。1958—1960年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分别为12.5%、14.3%和13.8%(注:根据农业部计划司编:《中国农村经济统计大全》(1949—1986),农业出版社1989年版的有关数据计算。),负担水平和建国初期的1949年和1951年的高负担率基本持平;而“大跃进”期间的“平调”运动无偿地抽调农民的劳力、物质和资金,对农民负担的影响是最深重的,但这些负担却难以统计,经过“大跃进”后农村经济政策的调整,农民负担在1961—1965年间呈现出一个大幅下挫的趋势,1965年全国粮食征购为973.7亿斤,比1960年减少5%,比1959年减少28%,比1958年的1175亿斤减少18%,与1957年大体持平;农业税实际负担率1965年为7%,比1960年下降6.8个百分点,比1959年下降7.3个百分点,比1952年下降6.3个百分点(注:参见《中国农民负担史》(第4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277页。),农民负担的大幅下降,体现了国家、集体、社会个人三方面利益兼顾的负担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也大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1965—1975)的农民负担:税负缓减、杂负混乱

      文革十年,国家对农民仍然采取稳定负担的政策,并采取积极措施对安徽、新疆、湖北等省(自治区)内农民税负畸轻畸重现象作了适当调整,取得可观的成效。然而,文革期间,农业税征收机构的工作受到猛烈的冲击而一度瘫痪,部分地区征收管理混乱,加之“税收无用论”的鼓吹造谣,全国的农业税工作遭到极度轻视。农村基层组织的无序化及整体政治环境的动荡,也同时助长了各地一平二调的邪风,农民群众的额外负担大大加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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