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汉水流域农业和工商业发展初探

作 者:
李倩 

作者简介:
李倩,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研究员,武汉 430077

原文出处:
江汉论坛

内容提要:

元代汉水流域经济得到持续发展,其重要因素是因为农业发展为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原材料和商品流传,庞大的水陆交通网为全国大小城镇之间的商品流转、贸通有无以至经济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前提。与此同时,世祖忽必烈用汉人,行汉法,在进攻南宋时,告诫统帅伯颜不“杀人”,并诏谕士农工商“各安己业”。其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为汉水流域地区的社会稳定、民众安居乐业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使之达到“一方安之”。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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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04)11-0104-06

      汉水(亦称汉江)发源于陕西行省兴元路沔州(今勉县)以西(今宁强县),自西北向东南流经河南行省的襄阳路(治今湖北襄樊市)而达湖广行省的汉阳府(治今湖北武汉市)。它的两岸还有不少支流和众多的湖泊网络。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使汉水自古以来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方面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流域内自然资源丰富,工农业物产众多,是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富饶地带之一。历来,对元代经济发展的研究,史学界已作过深入研究,但对元代汉水流域一带经济领域的考察,迄今为止,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明显不足。有学者认为,元朝统治期间,破坏性很大,诸多方面(包括经济)不可能发展很快。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笔者认为,元统治期间,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元世祖忽必烈用汉人,行汉法,在进攻南宋时,告诫统帅伯颜不“杀人”,并诏谕士农工商“各安己业”。其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为汉水流域地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众安居乐业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本文拟就元代农业和工商业发展情况谈一些粗浅看法,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重农措施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宋元之际,战祸频仍,北方和两淮地区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耕地荒芜,荆棘丛生,饥饿的农民无力耕垦,到处流窜,所幸江南农业生产还没有遭受大的破坏。元朝建立后,开始重视农业,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作为巩固新政权的紧迫任务,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汉水流域一带的主要作法是:

      1.广置屯田。元代屯田规模之大,分布地区之广,在中国古代史上是首屈一指的。在蒙古灭金,元灭南宋之时,屯田起了重要的作用。元人王恽说:“南北之势,我可以取彼,此必然理也。然馈饷转输,古无良法,正有屯田待以岁月,为古今上策耳”(注:王恽:《秋涧集》卷86《论屯田五利事状》。)。蒙金、宋元战争使正常的农业生产无法进行,而只有屯田这种方式才能在战争的条件下从事生产。因此可以说,没有襄阳路和南阳府等地的屯田,伯颜由汉江而下灭亡南宋几乎是不可能的。元朝建国后,广置屯田,对于这些地区的经济恢复和发展带来了有利的条件。在屯田中,朝廷经常抽调一些习农之人前往屯田地区指导屯田人员耕种,为那些地方的农业发展输入了技术力量。在经营屯田的同时,朝廷还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水利建设,不少地方的水利渠道因屯田而修建起来。

      早在定宗贵由时,大将夹谷龙古带行省事于兴元路(治今陕西汉中市)。夹谷龙古带令部下“垦田数千顷,灌以龙江之水”(注:姚燧:《牧庵集》卷16《夹谷龙古带神道碑》。)。宪宗时,忽必烈遣汪德臣、汪良臣等在利州(即广元路,治今四川广元县)附近白水等地辟置屯田(注:《元史》卷3《宪宗纪》;卷155《汪良臣传》。)。利州路治曾一度徙治于南郑(今汉中)。

      元朝建立后,广泛屯田。至元六年(1269年),立唐州(河南唐河)、邓州(河南邓县)、申州(即南阳府,治今河南南阳市)、裕州(治今河南方城县)屯田(注:《元史》卷100《兵志》。)。至元十年(1273年)元军攻克襄樊之后,元朝政府充分利用“江淮在宋为边陲,故多闲田”(注:《元史》卷173《燕公楠传》。)。“黄河迤南,大江迤北,汉水东南,两淮地面,在前南北边徼中间,歇闲岁久,膏肥有余,虽有居民耕种,甚是稀少”(注:王恽:《秋涧集》卷91《开垦两淮地土事故》。)。两淮“兵革之余,荆棘蔽野”,若将“上自钧(今钧县)、光(今光化,都临汉水边),下至蔡(今新蔡县)、息(今息县)”的荒地给边民屯种,不数年即可“剪去荒恶,荡为耕野”(注:王恽:《秋涧集》卷86《论屯田五利事状》。)。同年,宋将吕文焕投降后,又于襄阳府(即襄阳路,治今湖北襄樊市)留“熟券军”置屯田(注:《元史》卷5《世祖纪二》。)。至元十八年(1281年),以汉军、新附军兵士及民一万五千余户在德安府(治今湖北安陆县)境立屯(注:《元史》卷100《兵志》。)。大德元年(1297年)十二月,朝廷徙襄阳屯田合刺鲁军于南阳,户受田百五十亩,并授给种子、耕牛等必要生产物资(注:《元史》卷19《成宗纪二》。)。皇庆元年(1312年),遣户部尚书马儿经理河南屯田(注:《元史》卷24《仁宗纪》;卷169《王伯胜传》。)。同时,把武昌等地的人移往西北一带屯田。至元八年(1271年),忽必烈签发旧贯鄂州(即武昌路,治今湖北武汉市)、随州(治今湖北随州市)的“降民”一千一百零七户迁往中兴路(即宁夏府路,治今宁夏银川市)居住,“计丁给地,立三屯”(注:《元史》卷170《袁裕传》。)。

      2.鼓励垦荒。如何把流亡的农民安置好,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起来,重新生产粮食,繁荣农村,开拓租税来源,从而巩固新政权的经济基础,是元政府的一项当务之急。元政府允许农民开垦荒地。规定:“凡是荒地,俱是在官之数,若有余力,所其再开”(注:《元典章》卷19《户部五·荒田》。)。“凡荒闲之地,悉以付民,先给贫者,次及余户”(注:《元史》卷93《食货志·农桑》。)。把荒闲之地用法令形式规定为封建皇朝所有,只要农民有劳力的都允许报官开垦。大规模的垦荒,使农民缺乏耕地的问题得以缓解。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十一月,朝廷因“以江淮间自襄阳至于东海多荒田,命司农司立屯田法,募人开耕,免其六年租税并一切杂役”(注:《元史》卷13《世祖纪十》。)。政府并从牛、种、农具、衣、粮上资助垦荒农民,从赋税差役上优待垦荒农民,“官授之卷,俾为永业,三年后征租”,从产权上鼓励垦荒农民(注:《元史》卷16《世祖纪十三》。)。王祯主张开荒,一再强调“坐贾行商,不如开荒”。他谈及汉沔(今湖北汉水流域一带)、淮颖(皖北一带)等地多创开荒地,当年种芝麻,收获良好,有的“盈溢仓箱”以至“速富者”(注:《王祯农书·农桑通诀·垦耕篇》。)。河南在金亡时“民疏土旷”,是时(世祖后期)“民生日集,地窄人稠,与江南无异”(注:许有壬:《至正集》卷74《农桑文册》。)。“汉中之田,辟己十七”(注:姚燧:《兴元行省夹谷公神道碑》,《元文类》卷62。)。优惠的垦荒措施在汉水流域一带得到了施行,不仅有力促进了汉水流域一带的垦荒进程,而且大大扩展了垦荒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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