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府工商业经营管理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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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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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战线

内容提要:

唐政府不仅经营管理着门类众多、规模庞大、体制完备的官营国有工商业,而且通过许多明确的法规政策、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时常滥用的暴敛掠夺,以政治强权对民间工商业进行多重操控,从而使得官营国有工商业在整个工商业结构中居于主要的和支配的地位,而民间工商业被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处于服从的和陪衬的被支配地位,无法正常发展,更不能从中发展壮大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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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官营国有一般工业、手工业的经营管理

      中国古代社会创立的“工商食官”的官营国有工商业制度,在唐代不仅被继承下来,而且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唐政府设立了不同层次的多种行政职能机构,直接管理经营着门类众多的国有工业、手工业。中央最高行政中心尚书省之下设有工部,“掌天下百工、屯田、山泽之政令……凡中外百司之事,由于所属,咸质正焉”。工部又下辖工部司、屯田司、虞部司和水部司,其中工部司“掌经营兴造之众务,凡城池之修濬、土木之缮葺、工匠之程式,咸经度之……凡兴建修筑材木工匠,则下少府、将作,以供其事”。(注:《大唐六典》卷7《尚书工部》,三秦出版社1991年影印日本广池本,第156—164页。)尚书省工部及工部司是唐代国有工业、手工业最高的政务部门和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政策法令,下达具体的经营生产计划。

      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是负责具体实施政令与计划的中央行政事务部门,各有明确职守。少府监“掌百工伎巧之政令,总中尚、左尚、右尚、织染、掌冶五署之官属,庀其工徒,谨其缮作……凡天子之服饰、百官之仪制,展采备物,率其属以供焉”。

      将作监“掌供邦国修建、土木工匠之政令……凡内外缮造,百司供给,大事则听制敕,小事则俟省府”,辖有左校、右校、中校、甄官四署以及百工、就谷、斜谷、太阴、伊阳等监。

      军器监“掌缮造甲弩之属,辨其名物,审其制度,以时纳于武库……凡材革出纳之数,工徒众寡之役,皆督课焉”,辖有甲坊署和弩坊署,“各掌其所修之物,督其缮造,辨其粗良……凡财物之出纳、库藏之储备,必谨而守之”,(注:《大唐六典》卷22《军器监》,第412—413页。)是制造军器的垄断机构。

      其他中央政府部门、内廷、东宫及地方政府部门中,还有一些国有工业、手工业机构。如司农寺之下的导官署负责粮食加工,光禄寺之下的良酝署负责宫廷酿酒,掌醢署负责肉鱼制酱和食醋酿造,弘文馆、秘书省、集贤院、崇文馆也都有专门的造纸制笔作坊。

      总之,从最高政务部门尚书省工部及工部司,到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等事务部门,再到中尚、左尚、右尚、织染、掌冶、左校、右校、中校、甄官、甲坊、弩坊诸署以及百工、就谷、库谷、斜谷、太阴、伊阳、诸冶诸监等具体业务部门,还有其他中央政府部门、内廷、东宫及地方政府的若干机构,上上下下构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多系统、多层次的国有工业、手工业的经营管理体系。

      受政治权力直接支配是唐代国有工业、手工业生产经营上的基本特点,各级各类职能部门均在有关官吏管理下,根据政令和计划,生产着几乎无所不有的各类产品,以满足政府的各种物质消费以及统治所需,来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具有为了需要而不是为了商品交换而生产的鲜明特征。

      二、官营国有一般商业的经营管理

      公廨本钱经营是唐政府重要的官营国有高利贷商业,是解决各级官府官吏俸料及办公费用等的一项重要举措。唐王朝建立伊始就设立了公廨本钱制,即“武德元年十二月,因隋制,文武官给禄……其俸钱之制,京司诸官初置公廨,令行署及番官兴易以充俸”,(注:《册府元龟》卷505《邦计部·俸禄一》,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明刻本。)是因隋旧制,为解决京司诸官月俸而定规立制的,由京师诸司行署、番官具体经营。行署和番官均为各司流外官,行署是流外之长上者,地位较高;番官是流外之分番上下者,地位较低。这应是由国家财政拨付诸司一定数额的本钱,由各司具体经营赢利。

      此后,公廨本钱制多有置废,具体的经营方式也有一些变化,但总的趋势是得到了强化,并在高宗永徽元年至麟德二年期间,由京师诸司扩延到地方府州县,规定“以典史主之,收赢十之七,以供佐史以下不赋粟者常食,余为百官俸料”。(注:《新唐书》卷55《食货志五》,第1397页,中华书局点校本。)后来在实际运营中仍然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也有新的置废变化和新的经营方式,但置与废的决定以及具体的运营操作,包括本钱从何而来、月息几分生利、息利怎样使用等均由皇帝颁敕规定,这说明公廨本钱经营是从国家政策的高度上来要求认真推行的。

      公廨本钱经营之外,唐政府经营的国有商业还有仓粮的出举放贷、常平仓的籴入粜出、和市、宫市等,还经常将官府所有的奴婢、部曲、客女、车船、碾硙、邸店、庄宅、铺肆等出租,以收庸赁之利,都有专门的机构和官吏负责。

      三、官营国有垄断工商业的经营管理

      官营国有垄断工商业指的是唐政府垄断性经营的一些工商业行业,包括榷盐、榷酒、榷茶和榷铁经营。榷盐由盐铁转运使第五琦于肃宗乾元元年推行,“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官置吏出粜。其旧业户并浮人愿为业者,免其杂徭,隶盐铁使,盗煮私市罪有差。百姓除租庸外,无得横赋”;(注:《旧唐书》卷123《第五琦传》,第3517页,中华书局点校本。)“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注:《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第1378页。)实行了亭户制盐——官府统购——官运官销的食盐垄断专营,由盐铁转运使负总责,盐铁监、院等机构具体经管。

      代宗大历元年至德宗建中元年,盐铁转运使刘晏对第五琦之制进行了改进,(注:《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第1378页。)并迅速推广开来。在食盐的生产和统购方面,继续设置监、院等机构管理亭户,统购亭户所产食盐,打击盐业私营,仍将食盐的货源控制在政府手里,设立十监、四场,广建盐仓,扩大官盐储备。在食盐的销售方面,放弃官运官销,改为由政府将统购到的官盐按官方定价即榷价卖给商人,再由商人行销各地,采取了亭户制盐——官府统购——商运商销的新方式。同时,为了保障官盐批发商运销的通畅,从根本上保障政府获取高额榷利,规定各地方政府不得再对这些批发商加以任何名目的征敛,并在食盐的主产区和运销要地设立十三个巡院,加大打击私盐的力度。刘晏还对臃肿的盐政机构大事精简,提高了工作效率,创行了常平盐制,加强了对食盐的宏观调控,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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