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水权制度变迁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宁立波,靳孟贵,中国地质大学环境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宁立波(1966—),男,河南洛阳人,讲师,博士研究生,从事水资源经济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原文出处:
水利经济

内容提要:

通过对我国古代各历史时期水权制度变迁的分析,认为我国古代水权制度的特点在于:古代水权制度是统治者偏好的体现,并有强烈的路径依赖;古代的水权制度以国家正式制度为主,以乡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为补充;意识形态成为推进或阻碍水权制度变迁的主要力量;技术进步导致要素价格发生变化,诱致水权制度变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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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2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511(2004)06-0008-04

      “制度是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行为的框架”[1],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制度的完善程度决定经济绩效的高低。制度变迁是制度的创立、替代、转换与交易的过程。在我国部分地区水资源短缺已成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瓶颈”,甚至开始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我国水问题还有水质污染、用水效率低下、管理制度滞后等。实施水权制度创新是解决我国水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水权制度是规范、约束人们用水行为的规则,其变迁过程直接反映着各个时期水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特点。中华民族有着数千年的历史和文明,也有着数千年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史和水权制度变迁过程,对其进行研究和分析,无疑将对我国现阶段水权制度创新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也对我国的水问题的解决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1 春秋、战国时期

      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人们逐水而居,但他们更多的时候感受到的是水害而非水利,“汤汤洪水方割,荡荡怀山襄陵,浩浩滔天,下民其咨”[2],洪水一到,田园被淹,人畜或逃或亡。因此,人们与水的关系最初是斗争,大禹治水的传说客观地反映了这一历史事实。《尚书·尧典》记载舜为司空,为百揆之首,职责是平水土。传说中的大禹“尽力乎沟洫”,据《淮南子·原道训》载:“禹之决渎也,因水以为师”,因势利导,终于“人得平土而居之”。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战火连年不断。到战国时代,新兴的地主阶级先后在各诸侯国取得政权,加速了生产关系的变革,促进生产力飞速发展,迅速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同时,随着地主阶级掌握政权,变法势在必行。变法首先是从土地的所有制入手,土地所有权的改变促进了水利事业的发展。历史记载中这一时期最著名的水利工程有漳水十二渠、都江堰等。随着灌溉体系的完善和大型水利工程的建设,水事管理机构应运而生,这时的官职名曰“司空”,其职责是“修堤渠,通沟浍,行水荡,安水藏,以时决塞。岁虽凶放,使民有所耘艾”[3]。对于水官的具体工作,《管子·度地》记载,“除五害之说,以水为始。请为置水官,令习水者为吏。大夫、大夫佐各一人,率部校长官佐各财足,乃取水(官)左右各一人,使为都匠水工,令之行水道城郭堤川沟池官府寺舍及洲中当缮治者,给卒财足”[4]。“常令水官之吏,冬时行堤防,可治者,章而上之都。都以春少事做之。已作之后,常案行。堤有毁作,大雨各葆其所,可治者趋治,以徒隶给。大雨,堤防可衣者衣之,冲水可据者据之,终岁以毋败为固。”[5]

      这一时期为水权的萌芽时期,还没有正式的水权法律制度,但统治者意识到水事管理的重要,已经建立正式的水事管理机构,并有明确的职责。其时,水资源充沛,人们思考的是如何防止水害,故人们的用水行为没有法律约束,主要靠道德规范约束。

      2 秦、汉时期

      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强大的君主集权的封建帝国。但短命的秦王朝很快被汉王朝取代。随着社会的繁荣、人口的增长,土地资源日益稀缺。汉王朝非常重视灌溉之事,汉武帝认为“农,天下之本也。泉流灌浸,所以育五谷也。左右内史地名山川原甚众,细民其知其利,故为通沟渎,蓄陂泽,所以备旱也”。因此,大兴水利,以利灌溉。这一时期,水权制度正式建立,具有以下特点。

      (1)建立比较完善的水事管理机构。秦、汉两朝均在中央设立都水长、丞,并设太长、少府等官职,部门下设都水官。凡沿河的府、郡官员均有护理治河等职责。汉武帝时还设专官管理关中水利,哀帝时任命息夫躬“持节行护三辅都水”。汉王朝非常注意重要灌区的管理,实施点面结合,全面管理与专业管理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结合的管理制度,颁布有《水令》。

      (2)首次确立用水、分水制度。西汉倪宽在管理关中六辅时“定水令,以广溉田”[5],促进合理用水。此后南阳太守召信臣在南阳“劝耕躬农,出入阡陌,……行使郡中水泉,开通沟渎,以广灌溉,岁岁增加。……为民作均水约束,刻石立于田畔,以防纷争”[6]。北魏时期,刁雍在河套地区制定新的灌水制度,“一旬之间则水一遍,水凡四遍,谷得成实”[7]。用水制度的确定,减少了纷争,提高了用水效率。

      (3)确定用水顺序权。用水顺序权也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意志,首先要满足军事需要,保证兵船的正常航行和漕粮的运输,其次才是满足灌溉用水。“比渠皆可行舟,有余皆可用溉”[8],“通,以漕。大便利。其后漕稍多,而渠下之田,颇得以灌田矣。河见汉人之言漕事者尚多,兼计灌溉也”[8]。

      3 唐、宋、元时期

      这一阶段达到封建王朝最强盛时期,政权相对稳定,地域广阔,物产丰富,人口增长迅速,北宋末年人口突破1.2亿。这时土地私有制占绝对优势,而地主(尤其是官僚地主)土地所有制又占主导地位;土地租佃制普遍流行并得到极快发展。宋代地主家庭的经营管理,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种分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租佃制的盛行,二是土地经纪人阶层的出现”[9]。与地权难舍难分的水权制度在这一时期日趋系统和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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