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集团“散财计划”的博弈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作者单位:韩鹏,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唐家海,山东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山东 淄博 255033)

原文出处:
华东经济管理

内容提要:

文章从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和完全信息静态博弈角度,对民营企业的“散财计划”问题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民营企业集团董事长将自己拥有的股份部分转赠给中高层管理人员,是人力资本重要性凸现的必然要求,是民营企业向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变迁的必经阶段。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5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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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78—1998年)》,私营企业的资金构成情况在1996年底时,业主个人占有企业股份的82.7%,其他私人投资者(主要是业主的同姓弟兄和异性弟兄)占有企业股份的13.1%。两者合起来即是创业家族拥有的股份达到95.8%,这是典型的家族企业特征。但随着民营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家族式管理越来越受到理论界的质疑,实务界也在演绎着走出家族管理模式的改革。如近年来,一些民营企业集团董事长将自己拥有的股份部分转赠给中高层管理人员,业界人士将这种做法形象称为“散财计划”。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民营企业集团的“散财计划”恰是董事长(一般为创业者或第一代领导人)与资产经营者(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博弈的结果。原有董事会的失灵,破坏原有的均衡状态,需要对剩余索取权进行重新分配,建立起新的均衡关系。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收益的分配直接相连,对剩余索取权进行重新分配的结果,在解决民营企业集团人力资本的产权问题和法人治理结构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

      一、剩余索取权的博弈分析

      剩余索取权是收益权的保障,如果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择只影响自己的利益,那么他们个人的最优选择也就是整体的最优选择,符合帕累托最优定律。事实上他们每个人的行动都有一定的外部性,所以,个人最优选择与整体最优选择存在一定的差距。民营企业集团的“散财计划”实质上是赋予经营者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调节董事长与中高层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而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为便于博弈分析,特作如下基本假设:

      1.假定中高层管理人员在与董事长的博弈中,中高层管理人员目标一致,是为谋求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再谋求各自利益最大化(下文中讨论)。因而在本轮博弈中,局中人有两个,民营企业集团董事长(为便于讨论设为甲)与中高层管理人员(设为乙),双方都了解博弈的结构和自己的收益或支付,属于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2.甲具有先动优势,故先提出“散财”方案,乙可以接受或拒绝,若接受则博弈结束;若拒绝,乙提出方案,甲接受或拒绝,若接受,则博弈结束,若拒绝,甲再提出方案。如此循环往复,直到一方接受为止。我们用x表示甲的份额,(1-x)表示乙的份额(甲“散财”的份额),假定甲与乙的贴现因子分别为δ[,1]和δ[,2]。在第一回合中(t=1),x[,1]和(1-x[,1])分别是甲提出方案时,甲和乙的份额,在第二回合中(t=2),δ[,1]x[,2]和δ[,2](1-x[,2])分别是乙提出方案时,甲和乙的份额。这样,如果博弈在时期t结束,t是参与人i的提出方案阶段,甲的支付的贴现值是R[,1]=δ[,1][t-1]x[,i],乙的支支付贴现值是R[,2]=δ[,2][t-1](1-x[,i])。

      整个博弈过程首先由甲提出方案,此时中高层管理者可以接受或者拒绝,如果接受,则博弈结束。如果拒绝,则由中高层管理者提出方案,如果董事长接受,则博弈结束。如果拒绝,则由董事长重新提出方案。上述整个博弈的进程可以用扩展图1表示。

      附图

      图1 不同阶段(t)董事长和中高层管理者讨价还价模型

      经上述假设,可直接运用定理(Rubinstein,1982)获得纳什均衡结果:在无限期轮流出价博弈中,惟一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结果是:&=1-δ[,2]/1-δ[,1]δ[,2](如果δ[,1]=δ[,2]=δ,&=1/1+δ)贴现率δ是讨价还价的一种成本,0<δ<1,&取决于δ[,1]与δ[,2]比较。如当δ[,1]=0.9,δ[,2]=0.5时,&=0.91;δ[,1]=0.5,δ[,2]=0.9时,&=0.182。

      上述几个简单数字反映出了民营企业集团一个极为敏感的问题—剩余索取权的分配问题: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对高层管理团队的洞察力、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的依赖性就越强,当中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贡献越来越大,谈判力越来越来强时,对剩余索取权的重新划分合乎理性人假设。

      上述结果是民营企业集团董事长与中高层管理人员在长期博弈后形成的一个最优博弈解。对处于早期阶段的民营企业集团,因创业者拥有相对较大的股权,可以使得其边际的努力产生的边际收益中的较大部分归自己所有,这能够给创业者提供足够的激励。但当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本逐步转化并体现到企业的实际资产中,则其担保性质不断增强,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能力和企业的发展绩效及潜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与创业者之间的谈判力量。因此,风险企业中权力的配置结果应当是:随着企业业绩的改进,中高层管理人员剩余索取权增强,与此相适应,资源控制权逐步增强;如果公司业绩非常好,创业者可只保留剩余索取权,剩下的大部分控制权统统交给中高层管理人员。也就是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民营企业成长环境的逐步优化,家族企业也必须不断地做适应性的调整才能生存、发展。这也是家族企业制度不断创新的过程,是家族企业向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变迁的必经阶段。这一过程必然是家族企业不断地向外部投资者和职业经理开放(亦即本文所指的中高层管理者)、非家族成员逐渐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过程。至于权利的分享能达到什么程度,这就取决于家族企业将来所面临的约束条件了。从博弈角度看,家族企业将来所面临的约束条件是δ[,1]和δ[,2],因对δ[,1]和δ[,2]赋予不同的值,便可得到不同的&。对于δ[,1]和δ[,2]可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获得,因在讨价还价博弈模型中,δ[,1]和δ[,2]为局中人的时间贴现率,随着谈判时间的递进,利用股价升跌导致局中人利益损失,以及资金成本的上升等数据通过贴现可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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