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中小企业组织形式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借鉴意义

作 者:
郭丹 

作者简介:
郭丹,南京审计学院法律系讲师。(南京 210029)

原文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本文对美国个人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普通合伙GP,有限责任合伙LLP,有限合伙LP,有限责任企业LLC,中小公司Corporation等几种商主体形式作一概括的比较分析,从责任形式、税务负担、企业管理权等几个角度阐述了中小企业主在不同条件下选择不同商事法律主体的斟酌与取舍。笔者期待中国政府在了解西方国家灵活多样的企业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在法律上认可更多灵活的、适应不同条件的、能为中国民营经济采纳的企业组织形式,为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与民间资本提供更广阔的经济舞台。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5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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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商事企业组织形式,各国立法虽规定得异彩纷呈,但从大类的角度,一般都设计出三种主体形式:个人独资(Sole proprietorship),合伙(Partnership)和公司(Corporation)。对于它们的基本性质,各国理论与实践一般并无异议。概而言之:个人独资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不区分其个人生活性资产与企业经营性资产;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对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各国一般视合伙为一种合同关系与代理关系的结合,其成立、经营相对容易且自由,受法律干预较少;公司的股东(出资人),对公司的债务以各自出资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其成立、经营、分配、清算等行为严格受法律的约束,以维护公众出资的安全性。

      美国是世界上企业组织形式最灵活多样的国家,且其创设的各种企业组织形式也被其他国家纷纷效仿,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普通合伙GP,有限责任合伙LLP,有限合伙LP,有限责任企业LLC,中小公司Corporation 等多种企业组织形式,它们之间既相联系又存在着微妙的差别。鉴于各国对个人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的规定基本无异议,本文对其不再赘述。笔者期待中国政府在了解西方国家灵活多样的企业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在法律上认可更多灵活的、适应不同条件的、能为中国民营经济采纳的企业组织形式,为中国的民营企业家提供更广阔的经济舞台。

      一、民营企业采用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利弊

      General Partnership(GP),即我们一般讲的普通合伙。普通合伙在美国服务领域内是传统上被广泛采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常见于法律、会计、医疗等行业。这些行业采用普通合伙主要注重合伙人的专业技术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关系。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合伙企业,在从事合伙经营过程中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点于民营企业出资人存在较大的风险,因为无限连带责任意味着当合伙企业资不抵债时,各合伙人都可能被债权人诉请以个人资产对全部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但依美国法,普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合伙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不存在公司税负中的双重纳税的问题,并且合伙企业的财务制度及利润分配制度受法律约束较少。这几点对民营企业出资人有较大吸引力。需要强调的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无论是否分配,都须按约定比例视为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美国税务机关在计算各合伙人的年度个人所得税时所依据的应纳税所得并非合伙人当年实际从合伙企业分配所得的利润,而是将合伙企业的年度全部利润在合伙人之间按约定比例分割,视为应纳税所得。

      关于普通合伙的成立,一般不需要法定的成立文件,只要有一个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合意即被视为在合伙人之间成立普通合伙的法律关系。值得注意的是依英美国家合伙法的相关判例,如多人共同经营一项事业,“合伙协议”约定按一定比例在经营者之间分配毛收入(gross revenue),由每人各自承担其成本支出,则法律认为各经营者之间不成立普通合伙关系及连带责任[1]。合伙人之间应分配净收入(net profit),以体现普通合伙企业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宗旨。

      上文中已提到普通合伙的成立,一般不需要法定的成立文件,只要有一个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经营事实,即被视为在当事人之间成立普通合伙的法律关系。但美国合伙法创设了合伙声明申报制度,该申报制度是完全自愿的,而非强制性的。合伙声明申报的目的一方面是为市场交易人可以了解合伙企业,另一方面可以使普通合伙人享有一定程度的保护。合伙声明包括合伙自然状况声明、合伙授权声明、合伙人退伙声明、合伙解散声明等。如退伙声明申报,在90天后第三人被视为已知晓该合伙人退伙的事实,该合伙人无须对此后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但对其退伙前已签订,退伙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该合伙人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美国,普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合伙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合伙企业的财务信息无须审计和对外公开,其利润分配的程序和数额亦较自由。这几点对民营企业出资人有较大吸引力。但不幸的是中国《合伙企业法》中并未明确免除合伙企业所得税。这样就造成选择普通合伙的中国民营企业既要承受无限连带责任的巨大风险,却又得不到税收上的优惠。因此实践中,在中国几乎找不到以合伙形式注册的民营企业,限制了中国合伙企业的发展。

      二、民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形式的利弊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英美都存在,我们将之译为有限责任合伙。美国法将有限责任合伙(LLP)视为普通合伙(GP)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在经营管理上与普通合伙类似。不同的是在有限责任合伙这种组织形式下,对某一合伙人、员工等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过失、低能力的或渎职的行为所产生的侵权与违约责任,全部合伙人以有限合伙的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超过合伙资产总额的未偿付债务由过失合伙人独立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对希望以合伙的形式执业但同时又不想对其他合伙人的过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民营企业主具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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