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与家族企业转型

作 者:

作者简介:
苏启林,经济学博士,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广东 广州 510640)

原文出处:
当代经济管理

内容提要:

由于中小企业与家族企业在相当大程度上是吻合的,这使得创业投资与家族企业存在着必然联系。家族企业在转型过程孕育了对创业资本的需求,而创业投资则加速了家族企业的转型,此外国有企业MBO过程与创业资本的结合,则强化了民营企业的家族控制。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5 年 1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家族企业与创业投资是近年来的研究热点,但是对于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研究却是得到很少的关注。这是因为家族企业在我国长期被视为一种落后的组织形式,而创业投资又被视为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上述偏差导致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往往被视为风马牛不相及。而由国际上的发展经验看,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关系:(1)中小企业在很大比例上由家族控制的(Gallo & Pont,1996; Klein,2000),而创业投资主要投向初创型中小企业;(2)创业投资关注家族企业转型过程中的融资需求;(3)转轨经济国家国有企业MBO过程事实上就是家族化的过程,MBO阶段上的融资也是创业投资家的重点关注领域。

      一、家族企业与创新

      家族企业,特别是大型的家族企业真正揭开了人类产业创新的序幕。1862年德国钢铁大王Krupp 就已预见要建立一个做材料测试的“实验机构”,1863年、1883年和1903年他先后创办了三个实验室,实验室最终诞生了世界新兴的不锈钢产业,与此同时美国的爱迪生1876年开始创办了私人性质的商业性实验室,此后家族企业不断将产业创新推向深入,1900年德国著名的家族企业,如蔡斯、西门子等,就开始雇佣数百人从事R&D创新活动,美国的杜邦等大型家族企业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也纷纷建立了专门的R&D机构。

      二战后,大型家族企业对产业创新的投入在不断增加,如1950年美孚石油的研发人员已达到2600人,1954年IBM的从事R&D活动的人员也达到1440人。到1963年~1964年时,大型家族企业投入到R&D活动的资金规模开始突破1亿美元,如IBM当时的R&D费用已经达到1.24亿美元,西门子也达到了4亿德国马克的规模,上述两家企业R&D 投入占其总销售额比例都达到或超过6%。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家族企业在产业创新方面的投入更呈上升趋势。IBM在研制IBM360 系统的全过程投入竟达到50亿美元,IBM除在纽约总部设立研发中心之外,还在加州、瑞士、日本、以色列和中国设立分部,总研究人员3000人,其中获得诺贝尔的有5位,获得博士学位占总研发人员比例高达三分之一。

      大型家族企业作为创新先锋不是偶然的,这是因为他是构筑在家族控制的中小企业从来都是产业创新主体的基础之上,因为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中中小企业的绝大多数是家族控制,所以中小企业大部分都是家族企业。如我国台湾地区资料储存及处理设备、视听电子、通信机械、电子零部件、航空器及零件、科学光学及工业精密仪器、药品制造、医疗机械器材设备等9类高技术产业中,若按企业数量计算,1995年中小企业在高科技产业组织体系中的比例分别高达93%、94%、80%、99%、98%和100%;若按R&D投入计算,1995年在航空器及零件、药品制造和科学光学及工业精密仪器行业中小企业分别占100%、66%和58%,在通信、资料储存及处理设备、视听电子也达到1/3左右(洪民荣,2003)。因此中小企业在台湾地区创新体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为主体的产业创新结构。

      家族企业对创新活动的投入非常重视是因为:家族企业比较注重长期化的战略目标,而对眼前的收益并不十分在意,而公众化公司由于职业经理人受股东追求回报以及取得报酬的压力,而往往不像家族企业那样过于追求对基于长期发展目标的产业创新的投入。 正是由于家族企业经营目标的长期化与产业创新收益的长期化目标在趋势上是一致的,使得家族企业与产业创新出现一定程度的重合,进而有助于支持家族企业的可持续经营。

      二、创业投资与家族企业转型

      1.创业投资有助于改进受资家族式企业的治理结构

      一般而言,家族企业相对于非家族企业而言,更注重于家族控制权因而依赖于内部资金,而不愿意接受创业资本的投资(表1)。家族控制的初创企业一旦缺乏资金或管理能力,而资金丰厚且能提供管理支持的创业投资家通过分阶段对受资企业的股权增持,逐渐控制受资公司,然后再向公司提供管理咨询,并监督受资企业的管理过程,当其发现管理模式出现问题时甚至解雇企业创始人的职位,然后交由职业经理人打理。 这样高科技受资公司中的创始人不可能维持家族试管理模式,因为一旦出现家族式管理苗头时,创业投资家便可通过增持股份取得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最典型的如投资瀛海威的创业投资家对瀛海威创始人张树新的管理模式不再认同时,于1998年4月,将原先投入的3000万股东贷款转为股份,使得创业投资家的控制权增长至75%,按公司章程,张树新被创业投资家解雇。

      表1 企业接受创业资本担心的问题

      担心问题

      家族企业

      非家族企业

      控制权稀释 71.6%

        59.2%

      第三方利润压力

       60% 48.9%

      更换管理团队压力

      40.5%

        32.4%

      缺少游戏规则知识

      43.2%

        26.8%

      大部分的创业投资家会保留原来创始人的管理职位,但会通过分阶段增持股份取得公司控制权,美国创业投资家通常控股比例为41%,其主要动机在于:(1)通过取得控制权对企业创始人与最高管理层进行干预,使之采纳创业投资家的管理建议;(2)通过对管理层的干预,促进其积极努力以实现首次公开上市(IPO)为最终目标,因为创业投资家通常是通过受资企业的IPO后变现股份取得高额回报,创业投资家在受资企业中的投资与管理活动一般不超过10年。

      创业投资家的逐步增持以及创业投资家对IPO的追求,通常导致受资企业创始人股权不断被稀释,从而达到了优化公司治理的最终目标。如金蝶公司1998年5月接受IDG广东太平洋的2000万元创业投资以及1999年10月追加1000万元创业投资使得第一大股东持股下降了近6个百分点,第二大股东下降了近8个百分点,至2001年2月金蝶国际在香港IPO时,IDG超越原第一大和第二大股东,成为新的第一大股东,此时徐少春和赵西燕在金蝶国际中的股权由1998年5月前的75%下降到2001年2月的不足38%,稀释的幅度为50%(表2)。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