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权力博弈、互动机制与现实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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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原文出处: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

在地方治理的框架中,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是两种并存的不同治理主体,也是两种相互依赖的权力和利益主体。转型时期,民商商会的兴起及与民间商会发展相关的地方政府改革主要体现为部分公共权力从政府部门向民间商会的转移,而权力转移本身是双向的,即一方的权力让渡,相对应于另一方面的权力接受,权力让渡和接受的动力却在于隐藏于权力背后的利益驱动。对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博弈分析表明,如果地方政府和民间商会分别成为两个平等竞争的不同治理主体,它们之间形成了权力的相互依赖关系和治理中的合作、协调关系,并最终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那么在博弈理论中,就实现了合作博弈均衡;而在治理理论中,则实现了统治向治理的转型。由于现实局限,我国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仍然处于要权与放权的博弈进程之中,这种权力的博弈尚未达到与治理对应的权力配置形式和权力运作方式,因而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互动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5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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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经济体制、政治制度及社会结构的变迁相适应,我国民营经济较发达的温州地区兴起的民间商会强调自愿、自主、自治,政府与企业的二元关系正逐渐演变成政府、商会与企业的三元关系,体现了地方政府在经济管理上由统治走向治理的转型特征。但是,这种转型依赖于制度变迁过程中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博弈。只有在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从非合作走向合作,并形成与治理对应的权力配置形式、权力运作方式和相应的利益结构时,才意味着实现了地方治理。本文试图从权力、利益的概念出发,将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预设为两个不同的权力和利益主体,运用博弈理论,来分析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以阐述地方治理的实现及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互动机制的形成,并在这一分析框架下,以温州为例,考察我国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互动现状及其局限。

      一、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权力及利益主体预设

      关于治理的权威定义来自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的表述,即“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物的方法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利益得以调和,并可能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注:俞可平:《引论:治理和善治》,载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因而,治理是一个持续的互动过程;治理的手段是协调、合作;治理的领域既涉及公共领域,也涉及私人领域。

      治理和传统的统治本质都是要利用自身的权威,通过对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运作,达到对公共事务实施有效管理,以支配、操纵和调控社会,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但是,治理从诞生之日起又区别于传统的统治。从行为主体来看,统治的权威来自政府,治理的主体则并不必一定是政府,也可以是个人及组织;从权力运用的方式看,政府统治是政府自上而下的主动性行为,通过强制性的国家权力,依靠科层制的机构网络,发布并实施各类正式的法规政策来管理公共事务,实现公共利益,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从权力配置的形式看,在统治状态下,公共权力是集中的,权力的中心是单一的,那就是政府,而在治理过程中,权力是分散的,权力的中心是多元的、分层次的。

      统治与治理的上述三方面差异中,第三方面的差异,即权力配置的差异,无疑是最本质的部分。无论是行为主体的多元化,还是权力运作方式的不同,首先在于权力配置的不同。一个国家或地区要从统治走向治理,即使表面上产生了包括政府、企业、商会在内的多个行为主体,如果各行为主体的应有权力并没有到位,就无法形成一种平等竞争、合作协商的互动关系,不能依靠彼此间的利益协调和相互博弈达到共同治理的目的。因此,只有权力配置到各个行为主体,才能真正实现多个主体共同治理的目的,并形成多个主体之间的互动机制。

      地方治理可以被定义为在一定的贴近公民生活的层次复合的地理空间内,依托于政府组织、民营组织、社会组织和民间公民组织等多种组织化的网络体系,应对地方的公共问题,共同完成和实现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改革与发展过程(注:孙柏瑛:《当代地方治理——面向21世纪的挑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在地方治理中,地方政府和民间商会的治理分属两种不同的治理机制,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也因此成为地方治理过程中两个相互并存并具有此消彼长权力关系的治理主体,也就是说,它们之间不仅应该拥有不同的权力,而且一方权力的大小取决于另一方权力的强弱,两者呈反方向变化。

      地方政府是国家对地方公共事务行使管理权的主要代表,它依靠其权威对本地区进行管理和控制,通过行使公共权力,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因此,地方政府治理基于科层制官僚结构和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模式。“从纯粹的技术观点来看,官僚体制可以高度效率达成所欲的工作,也就是说,官僚是人类所知现存正式权威中最理性的体制。其在准确性、稳定度和纪律的严谨上远超过其它任何形式的组织,藉此组织领导人可以采取相关的行动以达成任何结果。”(注: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96页。)但是,随着公民社会的勃兴和非政府部门尤其是私营部门大量介入公共领域,政府权威和行政效率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跨国经济组织的发展、公民要求参与公共事务处理的呼声、信息量的迅速膨胀以及传递技术的便捷、非公有部门影响力的日渐扩大等,都要求政府对传统的公共权力配置形式和公共权力运作方式进行改革,以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形态及结构的变迁。

      改革不仅表现为公共权力从政治领域向经济领域的转移,也表现为公共权力向社会领域的转移,甚至表现为权力从经济领域向社会领域的渗透(注:康晓光:《权力的转移:1978~1998年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2000年夏季号(总第30期)。),即政府权力由原来渗透到政治领域以外的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中的每一个角落中部分有序地退出,还权于民、还权于企业、还权于社会。因此,由地方政府管理转向地方治理实际上是一个重新配置权力资源,并构建新的权力结构的分权化改革过程,既包括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之间围绕政治与决策权、事权与财权分配而进行的权力、责任转移;也包括不同层级政府部门在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将相关权力、责任向市场组织与公民社会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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