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家族企业是一种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企业形态,但是,长期以来却被主流经济学和管理学所忽视,只是从上个世纪80年开始,西方主流经济学和管理学才对该领域开展规范的学术研究。迄今为止,学者们对家族治理中涉及的代理问题的研究仍然缺乏深度。[2] Tagiurihe和Davis(1982)构建的家族企业治理三环模型(参见图1),为分析家族企业代理问题提供了一个参考框架。图中,上环表示所有者,左下环表示家族成员,右下环表示经营者;1表示单纯家族成员,2表示单纯所有者,3 表示单纯经营者;1和2表示家族所有者,1和3表示家族经营者,2和3表示外部所有—经营者,1、2和3表示家族所有—经营者。从图1可以归纳出家族企业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代理关系:(1)家族所有者(1和2,1、2和3)与家族经营者(1、2和3,1和3)之间的代理关系;(2)家族所有者(1和2,1、2和3)中的控制性股东与其他家族所有者(1和2,1、2和3)之间的代理关系;(3)家族所有者(1和2,1、2和3)与非家族经营者(1和3,3)之间的代理关系;(4)作为控制性股东的家族所有者(1和2,1、2和3)与作为中小股东的非家族所有者(2,2和3)之间的代理关系。如果家族企业属于大型公开上市公司,那么通过金字塔式纵向层级控股方式(PUO)可以控制一系列子公司,会进一步形成控制性家族股东与各层次子公司的中小社会股东之间复杂的代理关系。(5)非家族中小股东(2,2和3)与家族经营者(1、2和3,1和3)之间的代理关系;(6)非家族中小股东(2,2和3)与非家族经营者(1和3,3)之间的代理关系;(7)家族经营者(1、2和3,1和3)与非家族经营者(1和3,3)之间的代理关系。 附图
图1 家族企业代理关系三环图 以上七种代理关系中,除了第二种外,其余又可以进一步细分。西方学者比较关注前五种代理关系,而国内学者大多侧重于第三种代理关系。 以规模较小的非上市家族企业为代表(这类企业股权集中程度很高,家族的参与程度也很高,一般由家族所有者控制和经营,代理关系主要集中在前三种),西方学者专注于分析第一和第二种代理关系,也对第三种代理关系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以规模较大的上市家族企业为代表(这类企业股权相对分散,家族参与程度总体上相对较低,除了出现第一、第二和第三种代理关系以外,代理问题主要集中在第四种上),主要分析第四种代理问题。在展开分类阐述之前,我们首先回顾西方主流代理理论关于家族企业的研究。 二、主流代理理论视野中的家族企业代理问题 关于经营者不会像所有者那样勤奋地经营企业的思想,一直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Berle和Means(1932)拓展了这一思想,认为由于存在利益分歧,经营者会追求自己而非所有者的利益,他们把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Ross (1973)首次把这个问题称之为委托—代理问题。 主流代理理论认为,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前提下,由于代理人具有相对的信息优势,其决策和行为与所有者利益最大化原则发生背离,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内部和外部互补的治理机制,限制代理人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敲竹杠等机会主义行为,协调双方利益冲突。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资本市场、产品市场、代理人市场等,内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董事会、基于绩效的激励合约等。 众多学者(Daily和Dollinger,1992;Jensen和Meckling,1976;Kang,2000)从主流代理理论出发,认为非上市家族企业能够显著降低代理成本,家族企业代表了一种高效的治理模式。这首先是因为,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是产生代理成本的根源,而在家族企业中所有权与控制权重合,所有权集中在彼此具有特殊(血缘)关系的决策型代理人手中,这种“私人属性”可以确保他们不会通过额外津贴、资源低效率配置来侵占其他所有者的权益,促使代理问题趋于最小化。[5]其次,由于家族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重合,所有权会促使家族代理人就企业面临的增长机会和风险协调各自的态度,消除彼此的机会主义倾向,从而降低达成、监督和实施合约的成本。[5]从Jensen和Meckling的模型可以推断,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重合程度的上升,代理成本会不断降低。一种极端的情况是,如果企业完全由单一所有者经营,那么就不存在代理成本。因此,当企业由家族成员共同所有和经营时,不需要像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企业那样建立董事会、基于工作绩效的激励合约、正式规章制度等内部治理机制。再者,由于家族成员之间长时期、多维度的交易,彼此之间更易于交流和协作,在相互监督和约束方面更具有优势。家族成员中还普遍存在各种非正式契约,能降低彼此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因此建立昂贵的内部治理机制是得不偿失的。此外,竞争性外部市场体系也能向家族企业提供为防范外部代理人逆向选择所需的信息。 Walker等(1998)的实证研究表明,家族企业比非家族企业更具有效率和价值。Chrisman等(2004)基于1141 家企业数据的研究也支持上述观点——由所有者控制和经营的家族企业能够降低代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