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意达公司作为首批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吸纳入区。经过几年艰苦创业,到1992年意达公司技工贸总收入达到1400万元。此时挂靠部门虽未红眼,但企业的创办者也即实际产权人不能直接支配资产,无法取得法律的正常保护,新创造的财富和积累也无法确认,性质难定。企业负责人既无上级任命,又无董事会委派,主要领导只好“自封”。人事安排,解聘人员等,既靠不上集体企业办法,也不能全按私营企业行事,也觉得不好办。 1993年该公司获得“挂靠单位”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支持,进行股份制改造,委托浙江国有资产评估中心对老意达的资产进行了评估,结果资产净值为276万元,也就是该公司的原始资本已增值216万元。怎么界定这部分资产的权属,曾经成为各个方面的一个共同难题。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又查阅了大量文件资料,最终形成共识,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经过认真严肃而有序的工作,最后确定,意达公司虽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但实际由王纲军、蔡祖平二人筹款创办,自担风险,因此界定意达公司276万元总资产中,除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减免税的33.6万元以外,均属王纲军、蔡祖平二人所有。关于国家减免税部分的资金,参照省、市有关部门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的有关文件精神,决定暂属公司,由公司工会作为意达的持股者之一,新意达公司除王、蔡二人外,工会和杭州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也都有资金投入,实现了私有、集体和国有三种经济成份的有机组合。新意达公司注册资本为376万元,其中王纲军、 蔡祖平二人各出资121.2万元,合计占64.5%;公司工会33.6万元,占8.9%;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以国有资产100万元投入,占26.6%。意达公司通过股份制改造,解决了“红帽子”企业的难题。(注:据浙江省体改委及《改革时报》提供的资料,并于1996年经过访问整理。) 我国民营企业利用“红帽子”获得了发展,而在政策允许发展私人经济之后,相当多的一部分“红帽子”企业陆续改制,恢复其原本属于私人企业的面目。但是,也有一部分“红帽子”企业并没有那么幸运,他们被挂靠单位以调动工作或其它名义赶出自己辛辛苦苦创办起来的企业,本想利用帽子而结果反受“红帽子”之害。 在这方面争议最大,而最受瞩目的应属于上告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后来又告到美国法院,诉讼标的达到数十亿元,涉及中国内地、香港、美国等6家上市公司及200多家企业,其整体规模达到200多亿元人民币之巨的华晨事件的案件。这便是由仰融担任董事长的香港华博财务有限公司起诉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一案,原告华博财务有限公司于1991年2月在香港注册为私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港币。原告于1991年7月与沈阳金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海南华银信托有限公司在沈阳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为谋求在美国上市,原告于1992年初在百慕大设立一个项目公司——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简称CBA),原告100%控股,并将原告在中国沈阳金客的股权资产注入CBA公司。后来为了适应纽约规范上市的要求又把所持CBA股权调整为基金会持股,以适应纽约规范上市。于是,1992年5月,原告和海南华银、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司、中国金融学院4家共同发起成立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除央行教育司出资10万元人民币外,其余资金都由原告投入。经过调整后,CBA 的控股股东在名义上置于被告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名下,而事实上,该基金会没有向CBA投入一元钱, 原告也没有与被告签订任何股权转让的法律文件。CBA公司于1992年10月在美国纽约成功上市, 融资8000万美元,这是中国内地第一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而后,原告先后设立了上海华晨实业公司、香港华晨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华晨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公司的股权也置于被告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名下,但该基金会实际亦未出资。2002年3月,辽宁省政府根据内部关于基金会的政策性文件即成立基金会后运作的基金均属于基金会,从而把华晨认定为国有资产,实施接管,另行指派管理人员。原告认为这是对私有财产的侵犯。由于上述诉讼案件,尚在进行之中,法律程序尚未结束,虽然为社会各方所关注,是是非非一时尚难评述论定,只能另外举出一些案例。 案例之一:以人事调动为名,剥夺企业主的财产权益 深圳市美芝工业公司是该公司董事长曹继光于1983年在承包一家家用电器厂之后利用承包所得注册成立的,而曹继光承包的这家家电厂,又是曹继光退职后借了2.5万元人民币挂靠一个集体建立的。曹继光认为,没有很多婆婆束缚手脚的私营企业才能和国外的企业竞争。决定一开始就办一家私营性质的企业。曹继光向当时的深圳市长梁湘递交了要求申办私人企业的报告。可是办牌照时,市工商局不答应,一定要有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才能发牌。在这种情况下,找了集体性质的家用工业公司。家用电器厂挂靠在家用工业公司下面,因家用工业公司是集体性质,所以家用电器厂也算集体性质,曹继光在很短时间里就把借来的2.5万元人民币还掉。这一点,已经家用工业公司当时的总经理梁元济加以证实,深圳市审计局的1993年审计报告亦对这一点加以确认。 一间铁皮房,一张桌子,三个人,曹继光就这样开始了他的创业生涯。由于戴了一顶“红帽子”,曹继光觉得不踏实,他又采取承包形式,将自己创办的厂子再承包下来。承包合同内容主要是由曹继光个人承包家用电器厂及相关的发展企业,承包时间两年,每年核算一次,即每年向家用工业公司交18万元,其余的则作为家电厂的固定投资及曹继光个人所得。但是,美芝电器公司仍然是家用工业公司的下属企业,登记时的性质仍然是集体所有制。1993年审计报告时指出:个人虽然要求将承包所得转作投资,但未获批准。美芝电器公司注册资金仅为49万元,而这期间,曹继光的承包所得超过100万元。但曹继光没有把任何承包所得装进自己的腰包。他又在美芝电器公司基础上组建了“美芝工业公司”,这个公司直属美芝电器公司。与此同时,“美芝电器”也与家用工业公司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给了家用工业公司三个厂,并且签了会议记要,了决了一切债权债务。成为一个独立的企业。此时的“美芝”,已经发展到将近20个下属合资企业。自此以后,几乎所有与外商签订合同的企业法人,都是美芝电器公司,也就是说,实际运作中的企业不是“美芝工业公司”。美芝属下几十个企业,都是由“美芝电器”出面与外商洽谈,成立合资企业后,由曹继光选聘一位中方厂长去配合外商完成相应工作。 1993年4月间,当时深圳市人事局副局长和任免处处长, 来到美芝代表市政府宣布,承认美芝工业公司是集体性质企业,口头上表扬了美芝白手起家的创业历程,但是,“这样的企业,市人事局要管起来,不承认公司董事会,也不承认公司九年(指1993年以前)来历史形成的领导班子。”在那个宣布新领导班子的大会上,市人事局副局长讲话:“市政府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决定,指导思想是为了充实和加强美芝公司的领导班子,同时也理顺政府和美芝的人事管理关系,这样为美芝下一步的发展,下一步的企业开拓和企业的管理上一个新台阶,从干部、组织上提供条件,提供保障……。过去政府和人事部门对美芝公司在引进人才,选调干部等方面是给予了多方面支持的,但是,对企业的经营班子组织,人事部门基本上没管,应该说是关心过问不够,……”由市企业工委派出临时党委,由临时党委接管美芝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大权。由工作组宣布停止董事会一切活动。在关于美芝的争议中,深圳市有关部门认为美芝是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要由行政官员来决定企业的人事任免权,财政权与经营权,而包括创办人曹继光在内的美芝员工则认为:集体所有的“美芝”,是“美芝”所有创业者共同拥有的,他不同于传统的集体所有制,是经济开放新出现的一种新的现象。当然这种体制尚须股份化改造加以完善,但尽管如此,它也要坚持按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办理,当然争议归争议,企业创办人曹继光在这场纠纷中是弱者,他终于因为挂靠了一个集体单位,而被市有关部门以调动工作名义,在创业10年之后被迫离开企业,同时也失去了对企业的财产权益。(注:据深圳市美芝工业公司原董事长曹继光反映给《中华工商时报》的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