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制歧视迫使企业不得不戴上“红帽子” “红帽子”企业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现象,是其它国家所没有的,而在中国却一度曾大量存在,探究其原因,是在所有制歧视下被迫采取的对策。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虽然已经从消灭私人经济的政策转变为容许其存在和发展的政策,但当时只容许个体经营,对雇工超过7人的大户便不给进行工商登记。1988年后方取消这方面的限制。 由于历史的、意识形态的或其他原因,私营经济在政策环境上与其他经济成份不能相比。它比不上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有种种优惠,私营企业多半没有;鼓励外资企业出口,私营企业出口要经过外贸部门。私营经济的政策环境也比不上公有制企业,例如私营企业要从银行贷款就十分困难,而不得不搞所谓的“体外循环”。私营经济在解决场地、能源方面,有些地方就困难重重。至于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在“登记条件”方面的限制,有些地方的土政策就更多了。在税费负担方面,私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比乡镇企业高。有些地方的私营企业和个体户除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管理费之外,还要向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缴费,而乡镇企业只缴一头费。中国社科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曾和零点市场调查公司连续三年进行过三次私人经济的问卷调查,调查中反映了私人经济外部经营条件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在1992年的调查中,私营企业反映其排在前七位的问题是:贷款难、舆论偏见、企业发展基础条件解决不易、税负过重、乱摊派负担重、国际化经营条件差、产品销售渠道人为阻隔;在1993年调查中,居于前七位的问题是:贷款难、税前列支项目不合理、乱摊派严重、舆论偏见、吸引人才难、企业发展基础条件解决不易、职称评定等问题难以解决;在1994年的调查中,居于前七位的问题是:贷款难(22.31%)、吸引人才难(9.72%)、各种摊派繁多(9.63%)、解决经营场地等基础经营条件难(8.98%)、社会舆论偏见(7.31%)、税前列支项目不合理且税负重(6.67%)、缺乏有效的信息渠道(5.70%)。 私营经济方面的不平等待遇,有的并不是来自于上面,而是来自地方上的土政策,来自多少年来形成的对私营经济歧视。中央有的文件曾提出过要“平等竞争”,说明上面的思想是明确的,不能搞歧视。但是由于“左”的东西根深蒂固,上面说了的下面可能不办,当然,说比不说要好,但是要真正创立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实践上不对私营经济有任何的歧视,不进行几次彻底的清理,不认真地抓一抓,是不会有什么效果的。 正由于中国私人经济发展所存在的特殊环境以及发展中面对的种种困难,因此,有相当多的私人企业以“红帽子”企业的形式出现,这是中国经济发展中的特有现象,特殊产物。 明明是生产资料属于私人(一个人或几个人),却偏偏愿意上缴一定的管理费用,找个公有经济单位来当“婆婆”。这是因为对私人经济曾经有过理论偏见,政策歧视,不论在企业登记领照、经营场地、申请贷款、产品销售渠道、吸引人才以及应付各种摊派方面,都存在着问题与困难。找个“婆婆”,以“国有”或者“集体”的名义戴上顶“红帽子”,在政治上有了保护伞,办起事来比较容易,可以享受到某种优惠。故而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着大量的“红帽子”企业,其实际数量虽然并无统计,但在20世纪90年代的估测一般要高于已登记的私人经济,有的地方甚至高出几倍。 “红帽子”企业有以下几种类型: (1)挂靠型。个体私营企业为了找个“婆婆”当依靠,挂靠在某个单位或者企业名下,领取集体营业执照,但挂靠单位对资金和生产经营一概不管,实质上仍是个体私人经营。有的行业明文规定不许个体私营企业经营,但通过挂靠,实际上也开了口子。 (2)出租、转让营业执照型。有的主管部门办好集体营业执照,然后将企业或者营业执照发包或者出租给个人经营,主管单位除收取承包金或租金之外,其它一概不管。 (3)“假合作”型。由于个人集资兴办的合伙企业,在政府或其它部门的推动下,以“合作制”等名义按集体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并未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制度进行管理,也未提取公共积累,实际上仍是私营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部、中部、西部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拉大了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其原因很复杂。观念转变的早和迟,政策放宽的先和后,也是重要原因。不过,东部地区虽然得风气之先,私人经济发展仍有着客观上的障碍和主观上的顾虑,仍纷纷以“红帽子”企业形式出现。深圳市数以千计的国有企业和大量的内联企业,国家并没有给多少投资,很多企业是凭挂靠单位的一封证明和任命,由企业创办人去筹借资金、寻找场地、选择经营品种、开拓销售渠道,经历了艰辛的创业过程。故而,在和深圳的企业家接触中,很多企业家认为深圳的公有企业有着不同于内地企业的特殊性,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可以归入“红帽子”企业的类型。至于浙江温州,一度曾经放手发展私人经济,但后来遭到各方面的指责,于是又改制为乡镇企业或者股份合作制企业,使工商登记中的私企比重大幅度减少,这是又一种“红帽子”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