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给民企哪些利好?

作者简介:
贺朝晖,《民营经济报》记者; 卢远香,李杰伟,《民营经济报》实习生。

原文出处:
民营经济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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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个国家的基本财产法,《物权法》的主要功能是界定产权。产权不清是目前我国财产保护的突出问题,现《物权法》草案的出台,表现国家已把这些问题摆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为了让人们对这项尚感陌生的法律有更多的理解,本报请来几位律师就草案中涉及民企的有关问题逐一解读。

      特邀嘉宾: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默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姜晓华

      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子军

      《物权法》对民营企业将产生哪些有利的影响?陈默律师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它完善了私有财产的界定,使企业的财产得到好的表现。二是完善了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三是它对鼓动和刺激企业家创造财富提供了一个保障。《物权法》是讲财产的平等关系,主要是涉及国家、集体、私人财产的保护,以前国家不重视这些财产的保护,现在单独提出来,说明国家重视了私营企业的财产利益,它对民企的发展有促进的作用,因为《物权法》完善了私有财产制度,客观地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法律保证。《物权法》的主要内容体现了物权,又是所有权最完整的一种权力,因此,在《物权法》里把私人财产权利比较充分地体现出来。

      他表示,完善了《物权法》,也就完善了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从而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但是,《物权法》也对民营企业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它要求企业按照市场规则来运作。比如在如何运用财产方面,《物权法》中就规定了公司公信制度、商业取得制度、所有权转移规则等。这就为市场经济的交易提供了一个完整的规则,从而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他还指出,《物权法》对鼓动和刺激企业家创造财富提供了一个保障。《物权法》体现了对财产权的平等保护,不管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其财产所有权都受到平等的保护,不能有歧视的态度。因为物权天生具有平等的权利,具有绝对权、排他权、直接的支配权,也是一种带有根本性的、完整的权利,对所有人都适用。而债权却只是《合同法》中的一种权利,只对特定的对象适用。因此,从法律效应来说,《物权法》比债权的范围更加广泛。此外,《物权法》规定私人财产的征收征用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姜晓华律师则强调,这是一部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公权不能凌驾于私权之上,私人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在《物权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私人财产不可侵犯这个观点越来越得到公众的共识。

      但姜晓华律师同时提醒,《物权法》的出台对民企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既使企业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也要求企业的行为必须更加规范。企业是民事行为的主体,也是一个消费者,《物权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企业的财产权益也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条文解读]

      民企取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

      第七条 权利人事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四十七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

      陈默:这跟2004年3月提出的私有财产权入宪是有着密切的关系。《物权法》也是最能体现宪法中“私人财产受保护”的法律。以前《民法通则》设有解决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但是表述不全面,而且里面连物权的概念都没有,它是用其它概念来表述的,那就是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来表述物权。《物权法》是私人财产受保障得到最充分体现的法律。连私人的财产都受到保护了,私营财产就能得到更有利的保障。

      物权受侵害可通过诉讼解决

      第三十六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八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 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第四十一条 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第四十二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十三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

      田子军: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物权法》,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对物权的保护不全面,缺乏系统性,有些规定也过于简单、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加强对物权的保护,是维护权利人财产权益的必然要求。《物权法》草案在现行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物权保护方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姜晓华:《物权法》在细节上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处理进行了规定。不动产主要是指房屋、建筑物等,法规中明确规定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的为有效。而对于属于动产范围的电视机、椅子等财产,则是谁占有就归谁。不过,对偷来、抢来东西的占有是属于特殊情况,必须特殊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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