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的工资越来越难挣了

作 者:

作者简介:
戴建中,北京市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原文出处:
中国改革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5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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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企工资第一次远远低于国有和集体

      根据国家工商局调查的数据,我国私企雇工2003年全年平均工资加奖金加部分企业给予的分红,总数是8033元。而同年全国国有国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是14577元,集体单位在岗职工为8678元。在以往调查中,私企雇工工资总是比国营企业低,但国营单位工资比私企不超过1.2倍,而现在却超过了1.8倍,而且第一次发现私企工资低于集体企业。

      为了纵向比较,作者又查看了工商联调查数据,由于其中私营经济代表性人士较多,企业雇工平均工资较高,为9043元,但仍低于当年国营企业工作水平,也低于2002年第五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的雇工平均工资10250元。

      从表1看,雇工工资并不一定与企业资本规模成正比,也就是说私企越大并不一定给出的工资就越高,这一点突出表现在资本千万元级的私企雇工工资比小一些的私企工资反而更低。而亿元以上的企业由于从事高科技行业较多,工资较高。

      表1 2004年雇工平均工资(元)

      企业资本规模 全年工资、奖金、分红

      100万以下8118

      100万~1000万8105

      1000万~1亿 6817

      1亿以上 12752

      合计 8033

      在各种行业中,科研技术行业的工资最高。虽然在调查样本中有一家金融保险业企业,其雇工年工资为25000元,但因为仅此一家,样本单位数过少而未被列入表2中。制造业是私企最集中的行业,工资还算比较高,这可能与当前技工的普遍比较缺乏有关。在调查中发现,另两个私有企业比较集中的行业——商业餐饮业和建筑业,雇工的工资都很低,月工资一般在500元以下,出现这种情况与这些行业技术要求不高,以熟练工为主有关。

       表2 各行业私营企业雇工年工资(元)

      行业雇工年工资

      农林牧渔8382

      采掘业 7494

      制造业 9442

      电力煤气3879

      建筑业 5571

      交通运输7322

      商业餐饮业 5661

      房地产 6141

      社会服务7650

      卫生体育9438

      教育文化9795

      科研技术24030

      其他8830

      合计8033

      企业参保率太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不论何种所有制企业,都要为职工缴纳三项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私营企业也必须为雇工投保,但私企参加医疗保险的仅为被调查企业的33.4%,参加养老保险的仅为38.7%,参加失业保险的仅有16.6%,而且,这些企业并不是为长年雇佣的全部工人投保,而仅仅为很少量雇工(一般是企业想长期雇佣的技术工人,或者是企业主的近亲、亲戚等)投了保(见表4)。这样,即使是为职工投了社会保险的私有企业,其参加医疗保障的雇工仅占被调查企业全年雇佣工人总数的14.5%,参加养老保险的为22.7%,参加失业保险的为6.0%,比例相当低。这对于雇工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一旦有伤病,一旦被解雇,将得不到任何法定的社会支援,而在他们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又会成为家庭或社会的负担。

      表3 2004年私营企业劳保费用(元)

      企业资为每个雇工

      本规模支付劳保费用

      100万以下 448

      100万~1000万 509

      1000万~1亿

      375

      1亿以上

      529

      合计 439

      参保率低有多方面原因,主要是社会保险制度有待完善,例如现在到东部打工的大量是中西部流出的劳动力,但个人账户无法在地区、省之间转移支付,这就影响了他们要求参保的积极性。另外,由于工人现在还年富力壮,疾病较少,离衰老还远,还考虑不到后顾之忧,而现在的工资又很低,因此更着重的是眼前的收入,对保险的关注程度还不够。雇工流动率很高,也影响企业主投保积极性。但勿庸置疑,企业主不愿意投保,主要还是从节约劳动力成本、追求利润的动机出发。以损害雇工利益而得一时之利,归根结底,将不利于调动工人劳动积极性,不利于稳定劳动力,从长远来说对企业是不利的。

      私营企业中集体合同签约率仅为29.1%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必须与雇佣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私企中签了合同的雇工仅为64%,这就使雇工的劳动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出现有关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时间的争议,雇工将陷于极为不利的境地。目前相当普遍出现的现象是,雇工被欠发工资、雇工很难讨薪甚至想离开都离开不了(许多雇工在入厂时被要求交抵押金、甚至被收缴身份证),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企业主不和雇工签订劳动合同,雇工在企业里得不到受《劳动法》保护的承诺。

      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但目前在私营企业中集体合同签约率仅为29.1%,而且多数还是原国营企业改制而来的私营企业,延续了原来的工会设置和功能。

      在私营企业建立工会,不但是《工会法》的要求,而且是做到“劳资两利”的必要途径;发展生产、壮大企业,不仅是企业主的目的,也是工人的希望所在。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不但工人工资较高,企业的税后利润更高。企业经济效益好是多方面努力造成的,但是事实已经说明,工会的存在,确实是伴随着双赢结果的。

      表4 2004年企业为雇工投保情况(元)

      企业资本规模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为雇工投 为每个投 为雇工投 为每个投 为雇工投 为每个投

       保占雇工 保雇工支 保占雇工 保雇工支 保占雇工 保雇工支

       总数比例 付保险费 总数比例 付保险费 总数比例 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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