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民营化改制的理论和实践约束

作者简介:
祝志勇/吴垠/刘燕,西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祝志勇,经济学博士,教授。(重庆 4 00715)

原文出处:
财经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

民营化作为国有企业产权改制的主要方式不能动摇,但必须重点研究国有企业民营化 的约束机制。其中,产权理论难有实质性突破和企业内部利益均衡模型难以真正形成构 成了国企民营化的理论约束;部门间就业转移阻滞、分级所有的国资管理体制、利益集 团行为刚性、财政资源紧张与补偿制度缺失形成对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实践约束。摆脱这 些约束,国有企业民营化才能顺利地进行下去。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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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制是在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约束条件下从“放权让利”开始的,它 服从于渐进式改革的战略,但在改革由增量向存量纵深的时候,始终没有解决好委托— 代理环节上出现的“人人所有,同时又人人都没有”的产权难题以及缺乏自生能力[1] 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困境。国有企业民营化方案的提出试图要解决国企产权不清的核心 问题,并建立起相应的利益均衡模型[2],最终使缺乏自生能力的国企通过“民营化” 的方式逐步退出。

      尽管国有企业民营化改制是大势所趋,但在改制的进程中,却不能忽略国有企业民营 化的约束机制,否则“民营化”改制有被逆转的风险。因此,本文尝试着从理论和实践 的角度来探讨民营化的约束机制。

      一、民营化改制面临的理论困境

      1.两难困境:民营化改制和产权理论难有实质性突破而形成冲突

      适宜进行民营化改制的国企大多属于竞争性领域的行业。根据市场经济对现代产权制 度的要求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民营化改制必然使得这些 国有企业要从以前的“法权的和事实的产权不一致”[3]转变为产权归属清晰的企业, 准确地讲,就是要使这些国有企业的产权清晰到自然人和法人。这使得民营化改制和我 国现有的产权理论产生冲突:我国的产权理论仍然遵循“所有制——产权”的分析框架 ,强调的是“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民营化改制也好, 产权重组也好,都包含于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之中,因而达成的折衷共识是“股 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原因在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国家仍然可以凭 借“持大股”而实现其控制意志,这种产权的“变相国有”对于竞争性领域的国企民营 化改制仍然是“利空”消息,政府(国家)持大股客观上就不可能避免其对企业的干预, 国企产权通过民营化的方式清晰到自然人、法人实际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产生这种冲突的背景是:如果民营化改制要求竞争性领域的国企一次性退出,那么政 府将面临巨大的失业风险、金融风险和经济衰退风险,这显然与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 的目标函数发生了尖锐的冲突。尽管已经出现不少地方政府以“变卖”国有资产作为其 中心工作的现象,但这种“一窝蜂”式的“变质民营化”肯定不会长久,因为国企改革 始终是在中央政府的引导下进行的,并且国有企业仍然是实现社会主义价值目标的重要 载体[4],产权国有才有利于实现政府的意志,所以,极不规范的“变质民营化”将会 被“叫停”,否则要么造成民营化改制“煮成一锅夹生饭”,要么就“留下一片烂摊子 ”等着中央政府去收拾。因此,服务于国家利益的产权理论对此的回应也仅仅是从过去 的直接所有“松动”为现在的间接控制(如控股模式),不可能为这种不规范“变质民营 化”在理论上鸣锣开道。尽管产权不清晰导致国有企业效率低下,但短期内政府仍然难 以退出、减弱对这些国有企业的控制,只能改变以前直接经营的模式,引入了“委托— 代理”关系和其他中小产权主体“参与经营”,从而实现国有企业的间接控制,以防止 大规模“变质民营化”后造成的“监管真空”。

      2.企业内部利益均衡模型实现的理论约束

      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开始后,打破了原有计划条件下的国有企业内部利益的“低水平均 衡”,但矫枉过正的结果只是“有利于再分配者,而不利于直接生产者,普通工人不但 在收入分配、而且在企业资产权利的分配方面都处于劣势地位,成为最容易被剥夺和地 位最不稳定的弱势群体,而管理人员或经理的权力在厂长/经理负责制后得到极大的增 强。”[5]民营化改革的约束条件是必须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基本利益,但国有企业内部 的利益均衡模型在理论上就存在着实现的困境:

      (1)共享制理论——利益分配角度的约束

      利益共享制理论撇开了对“劳动雇佣资本”和“资本雇佣劳动”命题的争论,走的是 一条“中间路线”:劳动力产权、人力资本产权和物质资本产权(本文将劳动力产权和 人力资本产权严格界定为两种不同的产权)的制度安排分割了企业剩余索取权,“利益 共享”成为制度均衡的惟一解,股份合作制是其基本实现形式。利益共享制希望通过“ 利益共享”实现均衡的目标,并且把股份合作制当作其基本实现形式。该理论的逻辑起 点是劳动与资本在企业内部处于平等、协商的地位,只要遵循“共同占有、权利共使、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6],利益共享的公平分配机制就可以实现。该理论的闪 光点在于其“公正性”、“公平性”,其实现的理论前提条件“劳动与资本共享”暗含 企业为“一组平等的契约关系”。但由于企业里劳动力产权所有者相对弱势的谈判能力 和地位,利益主体间订立的合同将会被不断修改,决定了“劳资共享”的实施很容易被 扭曲为物质资本产权所有者和人力资本产权所有者联合起来对劳动力产权所有者实行利 益剥夺,表现为“企业权贵阶层的崛起”、“经济利益和组织利益(注:在这里,我们 将组织利益界定为企业职工对参与企业的管理、剩余索取权的控制等权力的诉求。)的 偏态分布”等等,因而,“劳资共享”是一种“实践非理性”的制度安排。当然,如果 一定要强行实施“利益共享”,那么一定会付出扭曲企业内部“资本——劳动结构”, 降低企业组织效率和生产效率的巨大成本。

      (2)企业共同治理理论——竞争与合作角度的约束

      企业共同治理的核心是通过剩余索取权的合理分配来实现各利益主体的产权权益;通 过控制权的分配来相互制约,以保护自身权益免遭他人侵害,从而达到长期稳定合作的 目的。”[11]这种“多边共同治理逻辑”强调产权主体地位平等,企业的决策由利益相 关者的集体谈判达成。多边共同治理的基本前提条件是产权清晰到自然人和法人,如果 不满足该条件,那么就不存在平等的产权主体和健全的产权保护制度,更谈不上在平衡 各个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基础上实现产权主体的竞争与合作。即便满足产权清晰到自然人 或法人的条件,利益相关者间的竞争合作过程常常是以牺牲弱势方的利益来实现强势方 的利益,利益博弈中的“多赢”目标是难以实现的。从可操作性上看,由于企业生产经 营所涉及的每一个团体与个体都可以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因而管理者根本不知道共有 多少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平衡,管理者也无法建立完整的联立方程组[7],更遑论求 解该联立方程组了。另外,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少数利益相关者作为“经济理性人”很可 能出现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 tion)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行为,容易对谈判能 力较差的普通工人的利益形成“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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