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指的集体企业即为乡镇集体企业。改革后异军突起的乡镇企业在20多年的发展 过程中,推动中国由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同时,自身也发生着明显的制度变 迁。 一、集体企业萌动:社区能人整合要素资源并以此发挥作用的“制度平台” 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中国逐步照搬“苏联模式”,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 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形成了“一大二公”的所有制结构 ;乡社合并,经济组织与政权组织合一;国家通过指令性生产计划,产品统购统销,严 禁长途贩运和限制自由商业贸易;生产资料由高级社的集体所有制变成人民公社的三级 所有制,高级社的土地、牲口、大件生产工具都归集体所有,仅允许少量的自留地,保 留了自由市场,但关闭农村要素市场,隔绝城乡人口流动。国家成为所有经济要素(土 地、劳动力和资本)的第一位控制者,其中一部分剩余由于不等价交换,通过价格剪刀 差转移到国家手中。集体在合法的范围内,仅仅是国家意志的贯彻者和执行者。这一过 程中,虽在三年困难时期实行短期政策变通(包产到户和借地)和公社组织调整,仍不可 避免地出现了两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中国经济处于一种供给远远 小于需求的短缺状态,不仅农民生活极端困苦,城市居民物质也极度匮乏;二是短缺市 场条件下的国有经济主体活力缺乏、效率低下,根本无法包打天下,而人民公社办的社 队企业(即乡镇企业的前身)发育障碍重重,不足以形成与国有经济公平竞争的格局。 尽管从国家计划立场看来,社队企业是国家控制农村经济系统的异己物,从公社时代 曾被反复批判过的“集体资本主义”指的就是这种突破国家计划控制,由集体来组织并 占有剩余的经济活动。但是,工业产品市场利润空间的诱惑和高效率经济主体的缺位, 为社队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合乎情理的缘由。20世纪70年代末国家政策的大调整( 改革开放),这部分国家计划之外生长起来的非农集体经济迎来了发育的青春期。在以 往社队企业奠定的人才、物质、技术等方面的基础之上,乡镇企业凝聚到丰裕的农村资 源,不出几年发展,便把计划经济体制和单一的城市工业化体制撕开一个大口子。最重 要的是,集体可以向个人家庭出售牌照,那些对国家政策心存疑虑的家庭资本活动得以 顶上集体经济的红帽子,能使它躲避国家政治运动的急风暴雨。如此看来,与其说乡镇 企业是制度创新,不如说是原有制度庇护下一种已被人为取消的经济形式的复活。 集体化农业的经济效率低下,已是不争的事实。为什么在集体化农业危机四伏之时, 以各种形式创办的非农集体企业,能奇迹般地从农村显现出来?一般认为,集体农业组 织对其社员劳动的监督和计量不完全,导致对社员努力的激励不足,经过一个“懒逐勤 ”的蔓延过程,使得集体农业经济的劳动生产率下降。这个解释忽略了效率损失的另一 方面。集体化农业决不只是农村社区内农户之间的权利合作关系,而是国家控制农村经 济权利的一种形式(周其仁,1995)。“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国家通过工农产品的不 等交换获得了农业集体剩余,集体化农业对其管理者激励不足而导致了效率损失。与集 体农业组织比较,乡镇企业的萌动和发展有其特殊的制度因素,即乡镇企业是在新旧体 制相互交替的过程中由社区能人“制造”了一种“制度平台”,企业全部或部分剩余控 制权由社区能人所掌握,并通过各种社会关系网按照市场要求配置资源要素。当然,乡 镇企业作为一种“制度平台”,没有统一的既定模式,其组织形式由农村社区各种资源 的整合途径决定。 从乡镇企业发展的实践看,由于社区能人组织资源的能力和途径不尽相同,特别是所 凭借的各种社会关系网络(又称潜网)的大小不同,乡镇企业表现为乡镇集体、村组集体 、家庭联合、个体家庭等多种形式。乡镇企业发育良好的社区在总结自己成功的经验时 ,大都会谈到靠的是天时、地利、人和,而所谓“人和”,不能不是这些社区能人凭借 各种途径,特别是“家族基因”(由利己人性、心智模式、利他人性和文化因子等有机 构成)发挥作用。其中,一部分地区乡镇企业发展较多地发挥了家族制度的亲缘血缘作 用,形成了以家庭联合或个体家庭企业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即所谓的“温州模式”, 而另一部分地区乡镇企业发展,则较多地依靠“政企不分”的作用,形成了以乡镇集体 、村组集体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即所谓的“苏南模式”。但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乡镇企 业,在其“制度平台”中,各种利益相关者结成“命运共同体”,家庭或家族制度的作 用总是客观的存在,从而构筑乡镇企业经营机制的内涵。 二、集体企业异军突起:短缺市场条件下社区政府外力与家族经营内力双重推动 社区政府是国家的基层政权组织,被指定为乡村农民集体利益的代表。因而它既是个 政治单位,又是一个经济实体。社区政府的成员同样是具有自利动机的“经济人”。借 用公共选择学派的语言,社区政府的行为通过其官员的活动得以观察。“经济人”首先 是来自于家庭的“生物人”,个人效用最大化可能拓展至“家庭效用最大化”。